第 3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設計交流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18號。

澳門國際設計交流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定名為

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設計交流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Colaboração Internacional de Desig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Design Exchange and Collab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1. 會址位於澳門製造廠巷5號。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團結澳門及國際上的設計專業人士,加強澳門與國際設計業界的交流,推動設計業的發展。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於本澳設計領域工作之所有人士,並有志於同業國際交流,若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社團。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會章或名譽,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嚴重者處予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選舉會員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理監事會成員;

2. 負責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3. 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監事會以及理事會均會員大會選舉所產生。

第七條——理事會

1. 本會執行及行政管理機構為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

1. 本會之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以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2. 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各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本會可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有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或授權代表方為有效。會議表決事項,須有絕對多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可依召開會議時間順延半小時後再召開,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絕對多數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不定期舉辦,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收入及團體、企業及個人贊助及捐獻、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六章

修改及解散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在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進發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6/2018號。

進發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進發體育會”,中文簡稱為“進發”,英文名稱為“Jin Fa Sport Club”,英文簡稱為“JFSC”,(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添街永添新村第二期9樓AG座,如有需要,通過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提高本澳市民的體育水平和質素。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體育愛好者,同意本會章程,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可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和活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需繳交會費、遵守會章,遵守本會各項決議、維護本會的信譽及權益。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本會章程,決定工作方針,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第一次召集時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大會方可開始及進行決議;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大會待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開會,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可正式進行會議,且其決議是合法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等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制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意見書,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任期三年。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成員人數必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審查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由會員會費及任何對本會的合法資助及捐獻。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東方文化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8/2018號。

澳門東方文化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方文化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Oriental Culture &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以茶文化和國學為核心,立足澳門,聯繫港台,延展內地,擴及一帶一路,推廣中華文化,促進亞洲文化的交流;

2. 建立持續進修與推廣平台,深化本澳市民學習和弘揚中華文化;

3. 面向本澳市民開展各項活動,愛國愛澳薪火相傳。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掙匠巷2號黃金閣五樓E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以遷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章程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4.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

2. 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交流合作;

3.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4. 維護本會聲譽,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各成員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3. 會員大會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並履行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5.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7. 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匯報;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而設立若干工作部門以助會務發展;

4.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理事長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及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滙報。

第十三條——榮譽及名譽職銜:

經理事會提名及符合條件的社會知名人士,得聘請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任期不可超越該屆理事會之期限。

第十四條——主要會務:

1. 開設“國學經典研讀”、“茶文化”或其他與中華文化、東亞文化有關的課程;

2. 進行有關中華文化的學術研討和交流。

第十五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會費,政府或企業資助、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2. 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第十六條——附則: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公布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通過並修改。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天籟之音藝萃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0/2018號。

澳門天籟之音藝萃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天籟之音藝萃交流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Sounds of Nature Arts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地址: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32B萬利樓1樓F。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承傳及發揚音樂藝術文化。

2. 推動廣大市民及各國人士參與對身心有益的文化活動,音樂、舞蹈、藝術、體育活動。

3. 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慈善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

2.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

3.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 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職能

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2. 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少票。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訊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半數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 各界人士的贊助金;

2. 會員會費;

3. 接受政府資助。

第五章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藝術發展及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7/20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藝術發展及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e Promoção de Artes de Macau”,葡文簡稱“ADPAM”,及英文名稱為“Macau Art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DPA”,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永寧廣場永寧大廈第一座5樓B。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推廣及發展本澳藝術並凝聚本澳各藝術領域的藝術家;

(二)促進及提供與國內外的各藝術領域的藝術家及相關團體合作交流;

(三)提供藝術發展平台。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九至十七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一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錄之處,將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或根據《民法典》內相關法例處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樓宇滲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18號。

澳門樓宇滲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中文名稱:澳門樓宇滲漏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加強本澳市民對防水認知,了解對樓宇構成的隱患。

(二)協助市民解決樓宇滲漏延伸的困擾。

(三)願與澳門特區政府各行政部門接軌並提升本澳防水知識方面認識,把樓宇風險降低,與各界及市民攜手維護澳門樓宇安全。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河邊新街凱泉灣第二座22樓N。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及地區獲取合法防水專業認可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專業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制定及修改會章,主席團成員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三)會員大會可在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六)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人士代表其出席。有關委託則須以書面通知。

(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一名至若干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捐贈。

第十四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附則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影業協會

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Cinem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4。

澳門影業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影業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Cinem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Motion Pic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PI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廣發商業中心四樓,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維護澳門電影產業權益的發展,建構業界共同成長的平台;

二、推廣澳門電影文化及促進澳門與國際機構交流的合作機會;

三、承傳和推動本土影業文化,為本澳文創新力量提供投身業界的台階;

四、培養本地電影產業人才之前瞻性視野,使其植根澳門,同時放眼世界。

為貫徹上述目標,本會透過籌辦課程、工作坊、產業交流活動及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藉此發掘和推廣本土文化底蘊,以培養對本地電影文化產業有貢獻之人材,凝聚電影產業工作者之多元創作力量,並得以促進本地與外地之項目合作交流,提昇業界文化創造力,以加強電影產業與其他產業之連結。

第四條

會員

一、只要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並從事相關電影產業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並通過審批者,方為會員。

二、若會員被發現其行為及公開言語表現出與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則有正面衝突或具違背性質,本會有權通過理事會商議及審核後,單方面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而無須向其預先通知。

三、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權利,以及須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二、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顧問及榮譽職務。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立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主席團,其中一人為會長。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五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計劃會務發展;

(四)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五)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六)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三)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四)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條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如需修章,須獲得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南方醫科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5。

南方醫科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團體,中文名稱:南方醫科大學澳門校友會;英文名稱: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鴨巷14號華泰大廈第二座二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團結我校的澳門學生、聯絡校友,增進友誼,互助共進。推動我校澳生們與澳門及其他各地澳生協會的交流和聯誼,並倡議關心支持澳門及家鄉的各項事業發展,為澳門的繁榮穩定貢獻力量,為共建美好未來而努力。

第四條——修章: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並經理事會通過後,交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就讀本校或已畢業之澳門學生,不分就讀時間長短,不分年齡,不分性別;認同本會章程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辦妥申請入會手續,經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認可,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2.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選舉及被選舉權;

3. 享本會一切福利;

4.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2. 團結校友,協助推行會務;

3.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八條——會員退會: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會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本會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審批財政決算及預算;

3. 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多名,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5.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7. 如遇特別情況,主席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其職權如下: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2. 招收會員;

3. 管理日常會務及財務;

4. 制定管理規章;

5.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可由理事會內部提名人員填補空缺職位,再交會員大會決議,任期為該理事會成員剩餘的任期;

6.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1. 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執行情況;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2.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3.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多名。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十四條——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之設定: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收入如下: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政府機構資助;

3.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支出由理事會決定: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道教青年協會

Associação da Taoísta dos Juventud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1。

澳門道教青年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章程

第一條

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道教青年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Taoísta dos Juventu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aoist Association of Youth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2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的慈善宗教團體,本會之存續期並無限期,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和舉辦活動:

1、宏揚中國道教文化和精神;

2、教授澳門青年有關道教文化知識,為道教培育人才;

3、以組織社團培養澳門青年領導能力;

4、以參與活動拓展生活領域;

5、積極關懷弱勢社群及參與服務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資格

凡年齡在18-45周歲之本澳青年,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需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章參加會員大會;

2、有投票,選舉和被選舉權;

3、享用本會一切福利;

4、參加本會舉辦一切的活動;

5、退會。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2、參與會務;

3、繳交本會入會基金和會費,凡拖欠會費超過壹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4、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機關

本會設立下列架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職權主要為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訂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報告及意見書。

4、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超過指定時間半小時,而未達規定人數,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以召開會議;大會由主席主持及由理事會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財務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之職權主要為確保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行政及財政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之職權主要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1、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的機構和實體的資助,亦可來自本會舉辦活動之收入及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

2、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事業發展,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二條

紀律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1、警告;

2、暫停會員資格;

3、除名。

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以通知書日期起計十天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泰國文化發展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9。

澳門泰國文化發展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泰國文化發展商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連勝街12號偉新大廈地下A鋪。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作搬遷。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澳門泰國文化發展商會,遵守中國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聯合社會各界力量,積極開展泰國文化交流活動,努力為泰國相關學術研究之活動舉辦、澳泰雙向學術交流活動、為會員服務,充分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促進泰國文化領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澳門泰國文化發展商會,堅持以弘揚歡喜與融和,同體與共生,尊重與包容,平等與和平。為本會的宗旨,本會希望讓澳門人改變過去對泰國人的錯誤刻板印象,從語言、文化開始全面的了解泰國,此外我們相信澳門也需要本會作為澳門與泰國雙向的溝通橋樑,並與泰國建立更加緊密的夥伴關係,讓未來的澳門不會錯過東南亞之心——「泰國」。

發掘泰國文化的獨特魅力,充分利用互聯網新媒體手段傳播泰國文化作品,推動本地與泰國文化交流。透過本會令與會者看到泰國文化的不同面貌,提升多元文化水平,積極推動澳門泰國文化的交流。

澳門泰國文化發展商會是一個獨立的非牟利組織,代表著兩地有文化聯繫的團體和個人會員。商會的目標包括:

* 以澳門為基地,促進澳泰兩地文化的共同利益。

* 建立兩地文化交流、促進合作夥伴關係,以及作為會員交換營商意見和拓展貿易投資的渠道。

* 徵求會員意見,及向政府決策者和其他有關團體闡明立場。

* 舉辦推廣活動及公共資訊項目,交流經濟訊息,讓商界和大眾加深對澳泰兩地營商情況的認識。

* 與政府有關部門、商會及其他社團聯合發放資訊,互相合作以達致共同目標。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的會員制度共分為三種:

1. 基本會員;

2. 團體會員;

3. 榮譽會員。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本會章程之相關規定;

2. 自願加入本會;

3. 有志於從事泰國文化事業;

4. 未成年人士入會須具有合法監護人,由會員推薦。

第六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1. 基本會員:自願加入,提交入會申請表(複印有效),並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兩張和本人身份證副本,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2.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提交入會申請表(複印有效),並附法定組織有關證明檔(營業執照影印本),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便可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3. 榮譽會員:受理事會邀請加入之創作人,不具有會員大會投票權。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1. 擁有會員大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優先獲得本會的最新資訊;

3. 獲得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及相關優惠;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向本會反映情況。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機關和組織職能: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凡法律或本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會員大會之權限包括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等。

本會的執行會務機關是理事會,權限為:管理本會日常事務,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另設名譽會長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成員聯名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權限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查核法人之財政狀況,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為每半年一次。

第五章

財政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的贊助和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城區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6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城區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城區發展促進會”,中文簡稱為“城促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e Distritos”。

英文名稱為“District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DD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積極貫徹「一國兩制」和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方針,愛國愛澳,配合國家及特區政府施政政策,不斷深化發展城區的工作,帶動市民及旅客進入城區,致力開展各項有利促進城區的活化、更新及美化等活動。

(二)關注並促進城區的發展,令城區注入更多文化、藝術或商業等新元素,從而引入更多遊客和市民到舊區觀光消費,促進舊區在軟硬體各方面的升級。

(三)舉辦各項研討會及會議,與國內外類似的組織交流意見,想方設法集思廣益,為聯繫區內社會各界、商界及市民大眾共同努力,推動城區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光復圍10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Linguística Aplicad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6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Linguística Aplicada de Macau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A designação em chinês da Associação é: 澳門應用語言學協會. A abreviatura da designação da Associação é: “澳門應語會”. A designação em português é: Associação de Linguística Aplicada de Macau, a abreviatura da designação da Associação é: «ALAM». A designação em inglês da Associação é: Macau Association for Applied Linguistics, sendo a abreviatura da Associação em inglês: MAAL.

Artigo segundo

Objectivos

A Associação de Linguística Aplicada de Macau (ALAM) é uma instituição profissional sem fins lucrativos, de investigadores, professores, professores-estagiários e estudantes da RAEM e regiões próximas. A missão da ALAM é promover a qualidade do ensino e aprendizagem de línguas através da investiga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profissional e da partilha de conhecimentos. A Associação de Linguística Aplicada de Macau (ALAM) tem ainda como objectivos criar oportunidades para a comunicação académica e redes profissionais, organizando reuniões e patrocinando publicações; incentivar a partilha de conhecimentos teóricos e de investigação sobre o ensino e a aprendizagem de línguas para a sociedade em geral; promove o estatuto da Linguística Aplicada a nível académico e na sociedade da RAEM, proporcionando apoio e recursos para o desenvolvimento profissional.

Artigo terceiro

Sede

A Associação de Linguística Aplicada de Macau (ALAM) terá a sua sede em Macau, na Estrada Lou Lim Ieok, Jade Garden, Bloco 1 – 1D, Taipa.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quarto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a sua admissão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Artigo quinto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em eleitos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de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são obrigados a pagar as quot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sexto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sétimo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a esta compet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leger, també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4.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5.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 presente estatuto e pelo regulamento interno.

Artigo oitavo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a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a esta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u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nono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Fundos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青年領袖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16/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澳門青年領袖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青年領袖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dos Líderes Jovens da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Young Leaders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廣泛團結、聯絡中國內地及澳門各界青年及青年團體,鼓勵青年學習愛國愛澳精神,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同各地青年人的聯繫和團結,為鞏固和發展澳門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推進澳門經濟的發展,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促進祖國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23樓。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獲本會邀請或經申請成為會員並獲本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以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二年。

(四)本會可自由聘請榮譽或名譽會長、榮譽或名譽顧問。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二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制訂內部規章,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長負責處理對外事務,秘書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對外事務。在簽訂對外文件時,須由理事長或秘書長任一人簽署方可生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會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二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以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由本會設立本件任何一名簽署人負責。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捷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5/2018號。

捷力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捷力體育會”;葡文為Clube Desportivo“Chic Lec"。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街6號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本澳體育活動,參加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是一個不牟利社團。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者,認同本會章程,經登記註冊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本會設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人士,可透過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頒予名譽會員資格,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同時亦須遵守會章,維護本會聲譽,但不具投票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第八條——本會設以下領導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須以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出席參加,每年之首季度(1-3月)定期召開1次,或在必須情況下,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要求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長召開,但必須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主持,由3-5人組成,設會長、副會長、秘書等職務。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理事會由9-13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理事等職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監事會由3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等職務。

第十二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

1)會員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及修改。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者,概依本澳法例處理。

第十六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雯明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1/2018號。

澳門雯明音樂協會

章程修改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作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的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

一、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

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洲(澳門)人力資本發展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八條第3款: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書須於開會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全球村聯合會

Associação Aldeia Global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3 de Agosto de 2018, no Maço n.º 2018/ASS/M4, sob o n.º 232,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Aldeia Global», em chinês “全球村聯合會” e em inglês «Global Village Association» e tem a sua sede na Travessa da Praia Grande, n.º 12, 1.º andar D, em Macau.

Artigo décimo quarto

(Conselho Fiscal)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tesoureiro e dois vogais, cabendo a este órgão a fiscalização dos actos da Direcção, examinar a escrituração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anual de contas da Associação.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 de Agosto de 2018.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簡稱:(澳門學聯)

Associação Geral de Estudantes Chong W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第二款——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一位大會主席、若干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第十二條第二款——常務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會員大會副主席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及委員會代表組成,並由會員大會主席兼任委員會主席,會員大會副主席兼任委員會副主席,其餘者均為委員。

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項——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及主持,需全體委員半數或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如出席人數超過半小時仍不足,主席須宣佈會議延期舉行,並通知所有委員。

第十五條第一款——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及常務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第二款——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條第二款——本章程如有未列明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海島扶輪社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17/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9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海島扶輪社

章程修改

“澳門海島扶輪社”,葡文名稱為“Clube Rotário das Ilh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Rotary Club of Macau Islands”(以下簡稱“本社”),根據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社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社的章程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定名為『澳門海島扶輪社』,葡文名稱為“Clube Rotário das Ilh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Rotary Club of Macau Islands”(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一、本社乃非牟利社團,其存續期不設期限。

二、本社宗旨為遵照「國際扶輪」之精神及使命,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精神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鼓勵與培養:

1. 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2. 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3. 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4. 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第三條

(社址)

本社社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36-B號茂業商業大廈三樓,經理事會決議可將社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

(社員)

一、凡認同本社宗旨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及內部規章者,由現職社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並經理事會四分之三或以上的理事通過,繳納有關費用後,即成為本社社員。

二、本社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退社權,亦有權出席社員大會;享有本社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社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三、本社社員須按時繳交社員大會及理事會所訂定之費用。

四、本社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社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五、 本社社員如有違反本社章程、決議或損害本社聲譽、利益者,由理事會按情節之輕重予以告誡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六、社員凡拖欠任何費用超過半年者,作自動退社論。

第五條

(組織)

本社組織機構為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始於每年之七月一日至翌年之六月三十日。

第六條

(社員大會)

一、社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同時負責:修改本社章程;選舉社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的報告或意見書;以及決定社務方針。

二、社員大會主席團設社長一人、社長當然兼任理事長;副社長若干名並當然兼任副理事長。社長及副社長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一年。

三、社員大會每年舉行兩次平常會議,由社長召集和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社員聯名之請求,社長亦可召集及主持社員特別大會;

五、社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社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屆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社員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社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社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社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過半數的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本社可採用經理事會建議,並由社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其內容及制度不可違反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並須遵守「國際扶輪」之內部規章及制度。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本社的行政管理,向社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出的社員所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財務、秘書和理事若干名,當中之理事長由社長當然兼任,副理事長由副社長當然兼任,而財務、秘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在認為需要時,可決議設立不同之工作委員會,以執行理事會所交付之工作;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的情況下制定及修訂內部規定。

四、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社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的工作、稽核本社之財務狀況及編製年度監察報告或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出的社員所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並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社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本社責任之承擔)

本社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除理事會另有決議外,均由當屆社長聯同副社長、財政或秘書當中任何一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則只須社長或副社長任何一位簽署。

第十條

(經費)

本社經費及財政收入來自社員所繳交的費用或贊助、本社舉辦活動的收入、本社資產所衍生的孳息、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捐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等等,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社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倘有遺漏,則採用國際扶輪規章處理。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社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社員大會審議,修改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社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在本社解散或被國際扶輪除名時,在清算後如有剩餘資產,交由當屆的國際扶輪管轄本社所在地的地區總監或其所委任的代表處置,或全部捐贈予扶輪基金。

五、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社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法學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18/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0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法學協進會

章程修改

“澳門法學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Jurídica de Macau (APJM)”(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三條,內容如下: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具備良好法律專業認識、認同本會宗旨之法律本科畢業,及從事與法律相關工作的人士,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立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首席營運官 行政總裁
王露 張晨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陳懷亮 梁惠娟

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

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澳門廣場14樓C 電話:(853)28715618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非人壽保險公司營業表

二零一七年度

澳門元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七年度

澳門元

會計
梁沛威

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受權人
陳芷珊

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二零一七年業務發展概略

本公司澳門分行秉持穩健和多元化的業務拓展策略,二零一七年毛保費收入達到約1700萬澳門元。

展望二零一八年,本公司將透過多元化的保險產品和拓寬分銷的渠道,逐步拓展澳門保險業務。

受權人
陳芷珊

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七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郭詩敏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