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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至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止);*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賴東生(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至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止);**
(三)檢察院代表吳明泰;
(四)警察總局代表羅偉業;
(五)澳門海關代表鄭健聰;
(六)李德;
(七)瞿偉剛;
(八)梁詩蓓;
(九)羅彩燕;
(十)區子揚。
* 請查閱:第2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6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領導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戒毒康復協會:Valente Nogueira, Augusto Paulo(正選)及張力珩(候補);
(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岑慧儀(正選)及陸綺彬(候補);
(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葉鑑波(正選)及庄玲玲(候補);
(四)澳門中華教育會:岑耀昌(正選)及楊珮欣(候補);
(五)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黃劍虹(正選)及李少平(候補);
(六)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周錦建(正選)及鄭德雄(候補);
(七)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劉展瑞(正選)及柯麗珊(候補);
(八)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葉永強(正選)及譚迪生(候補)。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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