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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志輝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黃善文。
二、委任嚴肇基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陳慶云。
三、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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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及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為期兩年:
(一)王一濤;(二)尤勝當;(三)何少金;(四)余成斌;(五)李居仁;(六)呂紅;(七)應林金城的請求,終止其科技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八)卓重賢;(九)姜志宏;(十)段洪義;(十一)馬許願;(十二)高錦輝;(十三)張可可;(十四)張曙光;(十五)陳桂舜;(十六)楊文遠;(十七)鄭杰釗;(十八)應廖僖芸先生請求,終止其擔任科技委員會委員(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十九)韓子天。
* 請查閱:第1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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