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茲聲明康偉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終止,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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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及(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丹妮,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

何家威,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

呂銳林,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

Aniceta Valdez Ople及Fermina Rodiel Cortez,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

Josefina Alfonso Dizon及郭瑞琼,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

彭梁翠玲,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行政任用合同

施燕萍,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05點;

甘志杰,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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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秀玉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禮恆在旅遊發展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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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沛德副關務總長(編號01891)出任海島關檢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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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副關務總長(編號01891)劉沛德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海島關檢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符合海關現行法定主管制度之規定;
——具必須之學歷及超過五年主管之經驗;
——其職程內長期的工作表現具備可獲委任為處級主管之信任。

學歷:

——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其他課程/培訓
——清華大學的國情暨新聞專題研究課程;
——中國浦東干部學院的澳門高級警官研習班;
——外交學院的新聞發言人培訓班;
——行政公職局的新聞發言人培訓班;
——行政公職局、北京外交學院的外交禮賓培訓課;
——上海海關學院的“中國海關制度”研修班;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的Regional Seminar On Corporate Risk Management;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的Regional Seminar On The Customs Valuation And Post-Clearance Audit;
——國家行政學院的澳門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專業簡歷:

——1989年1月25日進入水警稽查隊任職警員;
——1998年1月1日起,進入高級職程,就職副警司;
——1999年2月23日晉升警司;
——2006年7月3日起,擔任外港海關站指揮官;
——2010年10月22日起,晉升副關務總長,並擔任海上監察廳廳長助理;
——2012年12月3日起,擔任行動管理廳廳長助理;
——2013年9月22日起至今,擔任技術顧問辦公室職務主管;

嘉獎:

——1989年及2001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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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玉蓮碩士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張聰的個人勞動合同獲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張瑰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六個月,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梁燕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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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A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志英為本辦公室支援廳資產設備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可續任。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李志英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資產設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3. 職業培訓:

——工程及財貨與勞務取得的開支課程;
——中文公文寫作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行政人員及專業技術員組別);
——公共會計課程;
——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編制課程;
——人事管理實務課程;
——試算表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及規劃課程;
——行政程序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制度課程;
——團隊主管的傳意技巧工作坊;
——澳門公共行政及人事管理職業培訓課程;
——公職法律制度課程;
——財務報表的編製研討會;
——為領導及主管人員而設的行政程序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4. 專業簡歷:

——2001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於廉政公署擔任技術輔導員;
——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10月17日,於交通事務局任職,期間擔任高級技術員,並獲委任為行政及財政處職務主管;
——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5月29日,於衛生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1月10日,於房屋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2年1月11日至2013年4月30日,擔任衛生局人事處處長;
——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擔任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處長;
——2017年11月15日至今,於檢察長辦公室擔任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的批示:

李彩玲及潘麗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的批示:

趙麗芳——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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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聲 明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馮東興,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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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大 熊 貓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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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向錦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俊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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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的批示:

梁順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的批示:

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羅百富,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馮國熾,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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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管理委員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尤念碧,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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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交通事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譚永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83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財政局廳長之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財政技術員鄭世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3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Rodolfo Manuel Baptista Faustino,供款人編號60305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局公關督導員雷鳳清,供款人編號60379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建設發展辦公室工作人員Joaquim Chagas Nunes Madeira,供款人編號62301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郵電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方振輝,供款人編號62301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工作人員陸竹,供款人編號62320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譚微笑,供款人編號600599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梁素琴,供款人編號61811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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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譚漢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

吳漢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林健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麥偉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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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馮家樂,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吳瀚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小萍為本局公物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馮小萍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財政局公物管理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廣州中山大學刑法學碩士;
——澳門大學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廣州中山大學法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1999年,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9年至2002年,法院繕錄員及檢察院繕錄員;
——2002年至2008年,財政局高級技術員;
——2008年至2013年,財政局公物管理廳職務主管;
——2013年至2016年,財政局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
——2016年至2017年,財政局公物管理廳職務主管;
——2017年至今,財政局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潘勁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姚文銘——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蔡燕航、崔偉明及何偉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為540。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少明,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八職階技術工人王港英,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正華、馮歡儀、梁慧施及黃業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主席:何佩芬——委員:李惠萍、石崇榮、區天興、關勳杰、譚凱琪、黃慶添、李居仁、鄺子豐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 黃立峰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靜怡及戴健良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高家怡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陳小安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何潤霖、黃煥鑽、劉玉弟、甄嘉碧、黃詠詩及譚羨美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陳韻貞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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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三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前警員編號342920劉迅的恢復權利申請,把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處分。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所作之第118/2018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23161,陳沛鋒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以特別委任方式前往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二等督察實習員,為期半年。同時,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上指《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及第一百條的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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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嫦仙及張嘉輝,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梁月明,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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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洪曉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田亞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6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Fátima Maria Rios Peralta Corre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De Matos Pimenta Simões, Maria Paul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Vítor Manuel Ferreira Moutinh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孫國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孔祥龍,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張濤,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Dias Duarte, Carlos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獲續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先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0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柯量,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畢祖漢,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劍輝,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Bruno Alexandre, Terleira Camacho da Côrt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單光華,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二日起獲續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厚力,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錫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Pedro Manuel Oliveira e Sousa de Albergaria Resend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唐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梅建,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潘翠珊,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鄭順雯及許家權,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曾昶宇,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譚文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桂卿,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羅曹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新悅、李水木及溫金文,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譚鳳婷,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徐小琼,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乙娣及劉佩玲,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鄧泳娥,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健盛、梁玉連及龍麗英,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譚詠欣,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嘉慧,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樹根,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蔡麗莎,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玉美,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李維龍,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林紅艷、李芷凝及李雁冰,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楊婷婷,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麗燕,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馮宇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官文、李泳妍、高嘉瑩及郭家敏,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陳漢明及鄭達超,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楊筱禕,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佩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麗燕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賈秀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黃健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小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冼鈞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家儀、李潔芝、湯麗華及吳宇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婷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英偉、陳曼珧、陳明達、洪寶青、關嘉敏及梁袁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張俊青第A-0008號針灸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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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玲——應其要求,中止第E-212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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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雷耀珊第E-220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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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慧詩——應其要求,中止第AL-0103號澳門吳氏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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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天仁堂國醫館第AL-0192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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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曾旭鋁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藝豐藥房”的准照,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藝豐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之許可失效,營業地點為澳門連勝馬路121號A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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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批示: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二年,薪俸點為59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容慧玲,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馮子傑、何瑞明及梁雪儀,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羅生,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二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莫家寶,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吳家慧,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5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批示:

何安麗,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及郭維緣,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陳端儀及何詠華,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上述各人均為本局確定委任的人員,以及梁仲霞和黃錢孝,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郭慶基,本局確定委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郭曉明,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懿蓮,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及鄧可心,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止及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批示: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的規定,委任為鄭觀應公立學校副校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批示:

黃烈——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二年,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批示:

葉惠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d)項,五月八日第20/95/M號法令第二條和第三條,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委任為北區中葡小學校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五月八日第20/95/M號法令第三條,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黃烈及莫家寶,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分別作為氹仔中葡學校校長及副校長;

吳家慧,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其作為何東中葡小學副校長。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批示:

應何嘉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批示:

胡潔,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的規定,其作為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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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樂團樂師李思蕾、李文浩、李月穎及袁菲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首三位續期兩年,最後一位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樂團樂師Scott Michael Holben、Simon Olivier Tétreault及Veronika Csajági,以及澳門樂團聲部首席Michael Geoffrey Kirby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李可威及張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樂團樂師Minhwan Lee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澳門樂團聲部首席李娜及澳門樂團樂師閻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澳門樂團樂師Andrea Tiddi、Kiyeol Kim及Krasen Ivanov Zagorski,以及澳門樂團聲部首席Alexander Ponet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梁迪嘉及錢浩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至第四及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05及525,各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及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應Maria de Fátima Beirão de Almeida Antunes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辛碧玲、吳毅文、朱瑞梨、夏天恩及施雅旋——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嘉偉及鄭淑儀——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葉凱瑩——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陳小玉及張鈞——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盧卓婷——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瞿笑意——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

楊敏健——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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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鄭錦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黃志偉,本辦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解除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陳詩棋,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毛翠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黃清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許鑫源,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主席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楊敬鴻、梁可婷、吳進發、黃春年及游燕玲,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保雲、鍾少嫻、馮思恆、梁曉欣、馮志昌及李國耀,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羅思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廖兆基,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梓然、麥理民及高凱文,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關淑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黎東俊、廖汶希及王欽暉,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林輝明,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

鄺芷慧,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楊鳴秋獲確定委任為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批准陳偉文職級變更,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李嘉文,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黃昆侖,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福 利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64/94/M號法令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振星為本局氣象監察中心主任,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黃振星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監察中心主任一職。

2. 學歷:

——台灣中央大學大氣物理系碩士;
——台灣中央大學大氣科學系學士。

3. 專業簡歷:

——2011年2月28日

進入公職,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技術員;

——2013年5月至今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高級技術員;

——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監察中心代主任。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彩儀及王莉晶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升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崔永全為本局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並於同日起終止其擔任環境監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崔永全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零九年十月至二零一二年三月,環境保護局技術員;
──二零一二年四月至二零一五年六月,環境保護局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三年九月至二零一四年七月,環境保護局環境範疇職務主管;
──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五年六月,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處代處長;
──二零一五年六月至今,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處處長。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詩遠及羅詩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徐志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歐淑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景松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浩基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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