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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6/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江麗莉替代羅志輝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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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至(十)項所指的人士:
(1)黃文忠,海關代表;
(2)李藻森,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3)許耀明,旅遊局代表;
(4)劉偉明,經濟局代表;
(5)林偉濠,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
(6)關偉霖,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
(7)岑惠妮,澳門展貿協會代表;
(8)盧德忠,澳門廣告商會代表。
* 請查閱:第80/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一)項所指的人士:
(1)胡錦漢;
(2)李頴詩;
(3)鄭妙嫻;
(4)黃輝。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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