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3/2018號。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為「德善慈善會」,簡稱「德善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愛國愛澳,倡導仁愛互助,團結本澳市民,關心社會,促進澳門和其他地區的文化交流,幫助弱勢社群,實踐社會服務和慈善工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安仿西街96號利豐樓地下A座。
第四條——凡本澳居民,如認同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不設會員上限。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之贊同票方視為通過。
第十九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視為通過。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5/2018號。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客屬總會;
本會英文名稱:Macau Hakka General Association;
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e Hakk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5樓B。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本澳客家鄉親及工商界人士,愛國愛澳愛鄉,促進客家社群團結互助,加強與各地聯繫,增進相互了解和友誼,傳揚客家文化。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推動有利於粵港澳合作和客家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各類公益和社會活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之客家或友好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履行申請手續及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之客家鄉親或同意本會會章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及履行申請手續,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其他名銜:本會得邀請多名知名人士或有成就之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名譽理事、會務委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首次召集的大會如出席社員未足半數,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開會。會員大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應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4/2018號。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澳門魅力凝聚曲藝歌舞研究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非牟利團體,研究澳門曲藝舞蹈文化和宣傳、演出及中澳兩地各界社團交流,娛樂大眾,建立和諧健康快樂的人生,為澳門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設於澳門馬場大馬路民安新村第四座十四樓L,倘認為需要時,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義務。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之以掛號信或簽收通知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及公共機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區塊鏈研究協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0。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區塊鏈研究協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打纜街115號2字樓I座,依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宗旨:積極推動區塊鏈建設,促進澳門區塊鏈技術的研究和發展,為會員提供用區塊鏈技術交流的機會。深入認識學習區塊鏈技術。引入國際相關區塊鏈先進技術,推廣區塊鏈技術;促進區塊鏈技術的交流及發展。
三、凡對區塊鏈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四、會員權利: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五、會員義務:遵守會章,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處分:會員如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可給予警告,甚至開除會籍。
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八、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各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十、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十一、經費: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開展各項活動的收入及社會各方面不帶條件的捐贈及贊助。
十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葡體育交流促進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5。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澳葡體育交流促進會;
英文:Macau Portugal Sports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進一步加強本澳與葡萄牙以至葡語國家體育事業的溝通與交流,加深相互認識,並全力推動大眾體育,促進本澳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並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三)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利。
(四)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五)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相合作;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六)會員需按年繳納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五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及若干名副會長組成,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長及副會長不得兼任理事會成員;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制訂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事會、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
(六)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議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要求召集。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多名理事及一名秘書長,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成員可連選連任;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會成員提名,獲得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制訂內部規章,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長負責處理對外事務,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對外事務。在簽訂對外文件時,須由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任一人簽署,方可生效。
(五)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召開;會長或監事長可列席參與,但不得參與投票。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成員可連選連任;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來源
本會為不牟利機構,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解釋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修改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粵港澳大灣區(澳門)戰略與發展研究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6。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澳門)戰略與發展研究會”。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J座。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 粵港澳大灣區指的是(“9+2”)由“廣州、佛山、肇慶、深圳、東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門”9市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形成的城市群。國家定位為:世界級城市群。推動內地與港澳深化合作,研究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發揮港澳獨特優勢,提升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與功能。
2. 粵港澳大灣區(澳門)戰略與發展研究會旨在圍繞創新與發展這兩大緊密結合相互促進的時代課題,繼續深化中國和平崛起發展道路的探索,在科技創新、經濟發展、社會治理、文化建設、國際戰略等領域開展研究,擬與國內外有關政府部門、著名高校、研究機構和產業界進行合作研究及學術交流,為國家宏觀決策及政府政策制定提供相應的智力支援和政策諮詢服務。
3. 粵港澳大灣區(澳門)戰略與發展研究會的本質,就是面向全球、對標世界,弘揚發展新理念,構建開放新格局,以中國方案主導建立東西兼顧的人類命運共同體。澳門作為重要一極,可以發揮獨特的橋樑作用。
4. 粵港澳大灣區(澳門)戰略與發展研究會內設“大健康產業”、“大灣區頻道”、“大資料論壇”三大業務板塊,囊括政經、文商、醫養、傳媒等內容。
本會之組織機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1. 本會會員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上須指出召開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本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所有決議由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五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一人,理事會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 理事會根據本會會員大會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 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主席其中一位簽署方為有效;
6. 本會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1. 理事會主席: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2. 理事會副主席:協助理事會主席的工作;
3. 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經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作財務報告;
4. 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
5. 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1. 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和秘書各一人,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職責:
1.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記載之其他義務。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入本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及義務;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成員;
2.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4.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5. 準時繳交會費。
1.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團籌集及向政府申請資助;
2.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梁錦潮(2733 6930 3390)Leong Kam Chio,本公證署之一等助理員。
茲證明陳春成Chan Chon Seng、黃耒生Wong Loi Sang及黃秋煌Wong Chao Wong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依法設立:
“澳門大倉藝術品基金會”,英文名稱為“Macau Dacang Arts Foundation”,是不牟利性質的私法人,住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3B合成大廈地下FR/C。
基金會的設立,是以促進及推動中華文化及藝術的發展與交流,及以推廣和保護藝術作品為主要創立任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創辦宗旨為:
1)進行藝術作品的宣傳、推廣及保護,積極致力於中華文化及藝術的保護及傳承,以促進及推動藝術及文化精萃的發展;
2)團結澳門、中國內地及海外對中華文化及藝術有興趣之人士,定期舉辦各種藝術展覽及藝術講座等活動及進行文化學術交流,致力提高各地社會的文化藝術水平,豐富各地群眾的文化生活。
基金會之財產包括:創會基金為澳門幣壹佰萬元正、提供唐、宋、元、明、清及現代藝術品200件和推動會務時及展覽收取的費用。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創立了澳門大倉藝術品基金會,其宗旨及撥歸該會的財產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行政長官已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之批示確定該會及認可其章程。該會的創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8。
第一條——本基金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倉藝術品基金會」,英文名稱為「Macau Dacang Arts Foundation」(下稱 「本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由陳春成及黃耒生、黃秋煌先生(下稱「創立人」)共同創立,存續不設限期,會址設在澳門啤利喇街3-B合成大廈地下FR/C。
第三條——本基金會為一個按民法成立的財團(基金會),以財產、藝術品為基礎並以社會公益及不牟利為宗旨,受本章程及適用之法律規範。
第四條——本基金會將以主辦、合辦、資助或贊助等方式開展或參與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或專案。
第五條——本基金會以促進及推動中華文化及藝術的發展與交流,及以推廣和保護藝術作品為主要創立任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創辦宗旨為:
1)進行藝術作品的宣傳、推廣及保護,積極致力於中華文化及藝術的保護及傳承,以促進及推動藝術及文化精萃的發展;
2)團結澳門、中國內地及海外對中華文化及藝術有興趣之人士,定期舉辦各種藝術展覽及藝術講座等活動及進行文化學術交流,致力提高各地社會的文化藝術水平,豐富各地群眾的文化生活。
第六條——一.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1)創會基金澳門幣壹佰萬圓正;
2)提供唐、宋、元、明、清及現代藝術品200件。
3)推動會務時及展覽收取的費用。
二. 本基金會的資源包括:
1)組織參加各種藝術品展覽及各種活動的收益;
2)以其他合法途徑及方式取得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內部機關為: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
三.監察委員會。
第八條——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可無限次連任,直至自行辭退職務或職務被替代為止。
第九條——一. 全體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皆由信託委員會任命及解任。
二. 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第十條——一. 信託委員會成員不獲發薪酬,但得獲發公幹津貼,金額由信託委員會議決通過。
二. 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議決,支取或不支取報酬,而有關金額亦由信託委員會訂定。
第十一條——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關享有之權限之情況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二條——信託委員會為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從社會各階層中推選被公認對中華文化及藝術有廣博學識、有能力和魄力,以及熱心於中華文化及藝術事務發展,而又願意接受任命的人士擔任。
第十三條——信託委員會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由其成員互選產生,其餘為信託委員。
第十四條——一. 首屆信託委員會成員由創立人選任,續後各屆成員則由任期即將屆滿的信託委員會選任。
二. 創立人為信託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任期不限,至其放棄委任時終止。
第十五條——信託委員會倘以其某一成員之行為與職銜不相配、或犯下嚴重過失、或嚴重損害本基金會的聲譽、或不積極履行職務為由,經其餘在職信託委員會成員以秘密投票方式,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之贊成票,得議決通過將有關的成員除名,除名後該成員的任期亦告終止。
第十六條——信託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出現的空缺由信託委員會另行議決補選。
第十七條——一. 信託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主席並可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在職信託委員會成員之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二. 信託委員會之會議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函件或透過簽收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 信託委員會須在有過半數在職信託委員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章程及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獲得與會之信託委員會成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四. 信託委員會成員如不能參與會議,可委託其他信託委員代表出席,惟同一信託委員會成員不得代表超過兩名缺席成員。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載明參加之會議資料及代理權限,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信託委員會主席。
五. 信託委員會主席得要求行政委員會成員或其他諮詢小組人員列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以使有關之人員能作出信託委員會認為必要的解釋,但該等列席人員無投票權。
第十八條——信託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1)確保、維護和落實本基金會的始創宗旨,釐定本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策略、相關政策及一般指引;
2)通過行政委員會所提交的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和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聽取監察委員會提交之相關意見書;
3)修改章程;
4)議決成員的任免及選任新一屆之信託委員會成員;
5)任免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
6)就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所提出的事宜發表意見;
7)批准購置、轉讓、租賃、管理、處分、出讓、變賣、質押及抵押不動產及動產;
8)批准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9)訂定本身及行政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10)議決將「名譽主席」、「名譽委員」及「名譽顧問」等榮譽性職銜頒授予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建樹或對本基金會發展有顯著貢獻之社會人士;
11)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
12)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九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法律行為,必須得到信託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的簽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其餘為行政委員。
第二十一條——行政委員會下設文書、聯絡、宣傳、業務及基金管理等技術輔助單位,該等輔助單位之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行政委員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第二十二條——行政委員會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議決,全職或兼職擔任職務。
第二十三條——一. 行政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多數行政委員會成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 行政委員會議由其主席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以掛號函件或透過簽收方式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行政委員會須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之行政委員會成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四條——行政委員會的權限在於管理本基金會,確保其良好地運作,特別是:
1)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管理行為;
2)管理本基金會日常的投資和屬下機構的運作;
3)編訂翌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4)編制上年度的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5)就實現本基金會的宗旨所引致的開支及營運費用,給予許可;
6)執行信託委員會所通過之各項決議;
7)招聘、管理及辭退本基金會的職員,及訂定員工之薪酬及福利等制度;
8)設定並維持會計管理制度,以便能隨時、準確及完整地反映出本基金會的財政狀況;
9)於有需要時設立技術輔助單位,以及訂定其組成及運作之內部規章;及
10)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二十五條——一. 本基金會日常事務之管理與執行屬行政委員會的權限,該等權限得授予他人履行。
二.行政委員會得將上款所賦予的權限授予其任何成員,但應在會議紀錄內訂明行使權力的限制及條件。
第二十六條——監察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其餘為監察委員。
第二十七條——一. 監察委員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不少於兩名監察委員會成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 監察委員會須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下,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之監察委員會成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八條——監察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1)審查本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賬目,查閱及取得倘有的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本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2)於發現本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出現異常之情況時,馬上知會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
3)就行政委員會制定的翌年度活動計劃與預算發表意見;及
4)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二十九條——一. 章程的修改權屬信託委員會的權力範圍。該等議案均須由信託委員會主席會同三分之一或以上在職信託委員聯名提出並獲得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 章程之任何修訂均不得對本基金會的創立宗旨作出重大的更改,亦不得違背創立人之意思。
三. 本基金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基金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四.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信託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第三十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信託委員會所有。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先鋒廟值理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4。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先鋒廟值理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主祀先鋒爺爺楊將軍,弘揚中華宗教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連勝巷31號地下。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
第七條——本會組織
(一)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於召開時若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資助,熱心人士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博彩公關精英協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7。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博彩公關精英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Gaming Public Relations Elit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繁榮澳門博彩業,提高博彩業從業人員的素質,舉辦有利於澳門博彩業發展的培訓及宣傳活動,促進澳門經濟發展,維護博彩從業員正當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第二十七座十六樓E。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得連任連選。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組成大會主席團人員總數須為單數,名額不設上限。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在特殊情況下,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e)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1)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名額不設上限。每屆任期三年,得連任連選。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制定內部管理規章;
c)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d)審理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及榮譽會員人選;
e)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f)草擬年度報告和賬目;
g)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顧問聯絡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h)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4)理事長得行使下列職權:
a)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b)代表本會;
c)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名額不設上限。每屆任期三年,得連任連選。
2)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日常會務運作;
b)審查本會之賬目;
c)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2)凡在澳門從事博彩業多年的知名度的人士及在博彩業擁有一定經驗的精英人士機構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或會費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3)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榮譽或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弘揚本會宗旨,愛護本會聲譽。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聲譽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權利而謀取私利者。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之收入;
3)任何對本會的資助與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懷舊美食協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3。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懷舊美食協會”,英文“Macao Nostalgia Food Association”,簡稱“MNF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草堆橫巷2-A號,祥龍大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四條——本會宗旨:
為澳門本土舊式美食進行推廣及研究,組織會議,交流活動,舉辦研究博覽會等活動。
第五條——凡是支持和認可本會章程的社團及個人。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會員分為:
• 一、社團會員:公司、企業會員。
• 二、個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七條——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以及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等。
第十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的贊同票通過方能生效);
•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方視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地區發展促進會”(以下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愛國愛澳力量,堅決擁護“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方針,全力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推動社會長期繁榮穩定,以“澳門是我家,幸福你我他”為根本理念,努力為下一代而打拼,致力為提升居民幸福感而奮鬥。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臺街305-311翡翠廣場商場2樓O室。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議決,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一年或以上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保留會員身份;且該會員有權在補交會費後向本會申請恢復會員權益。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依次代替主持。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得下設培訓部、對外交流部、業務發展部、資訊處及秘書處等部門,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部門可因應會務需要自由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二)會費為每年澳門幣貮佰元正。滿三年成為永久會員。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5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民眾願景協會”(以下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愛國愛澳、認同澳門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的有志服務社會人士,透過社區服務、專業研究、建言獻策等多種方式,以務實理性、積極進取、包容共濟的態度,為民眾謀幸福、為澳門謀發展,共同攜手打造公平、民主、共融及和諧的社會。
本會會址設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3-97號麗華新邨第二座地下至一樓。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議決,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一年或以上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保留會員身份;且該會員有權在補交會費後向本會申請恢復會員權益。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依次代替主持。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得下設培訓部、對外交流部、業務發展部、資訊處及秘書處等部門,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部門可因應會務需要自由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二)會費為每年澳門幣貮佰元正。滿三年成為永久會員。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5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航空文化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航空文化交流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da Aviaçã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CAM”;英文名稱為“Macao Aviation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E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凝聚有志推動澳門航空業的人士,藉業界持續進修和相互交流,推廣和研究不同方式的澳門航空業發展,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9樓A2座,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兩種。凡參與航空業經營或與航空業相關之人士或單位,贊同本會宗旨及本會章程,經由理事會審查及通過,並依期繳納會費,均可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審核及通過本會的章程;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討論並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負責領導會務,為本會在法庭內外的代表。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代行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各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或名譽顧問,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主要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將來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本會亦可接受政府、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或機構的捐贈及贊助,唯該等捐贈及贊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之條件。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5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營養及體適能協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Nutrition and Physical Fitness Advance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澳門營養從業員、體適能從業員、對營養及體適能有興趣的人士提供聚會交流及實際工作體驗。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0樓B室。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6/2018號。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流星體育會”;葡文為“Clube Desportivo Meteoro"。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街6號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本澳體育活動,參加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是一個不牟利社團。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者,認同本會章程,經登記註冊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本會設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人士,可透過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頒予名譽會員資格,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同時亦須遵守會章,維護本會聲譽,但不具投票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第八條——本會設以下領導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須以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出席參加,每年之首季度(1-3月)定期召開1次,或在必須情況下,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要求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長召開,但必須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主持,由3-5人組成,設會長、副會長、秘書等職務。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理事會由9-13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理事等職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監事會由3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等職務。
第十二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
1)會員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及修改。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者,概依本澳法例處理。
第十六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9/2018號。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戶外康體會”,中文簡稱為“戶康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Recreio ao Ar Livr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RALM”;英文名稱為“Macao Outdoor Recreation Club”,英文簡稱為“MORC”。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路514號美蓮大廈第二座3樓G。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愛好戶外康樂體育活動的朋友,愛國愛澳、學習和推廣戶外康樂體育競技及舉辦各類型康樂活動。
凡澳門合法居民,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會員。此外,亦可邀任何國籍的專業人士,成為本會的榮譽會員,但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及周年會費的義務。
一、對於任何違反會章或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或破壞本會利益者,視乎情節輕重,經理事會通過得對行為人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決定開除會籍,其所繳交的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二、會員無故拖欠入會費及周年會費超過6個月,即屬自動放棄會籍。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及周年會費。
二、來自本會舉辦之活動之收入。
三、本會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資助、捐獻或捐贈。
四、任何經費,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社會人士、政府及工商機構等籌募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及財務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會長或理事長主持會議。
三、經理事會過半數同意,可召開緊急會議。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大會秘書長及秘書各一名,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
五、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一、本會理事會成員人數由最多十三名的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常務理事多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其餘為理事。
四、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的活動小組,各部門組長負責人經理事人員互選產生。
五、各職能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有需要時,由理事長召開會議,會議的決定須經出席各理事之過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六、除大會會長、秘書長或理事長、或由大會會長、秘書長及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及意見。
七、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八、理事會少於半數在職理事成員出席會議,不應視為理事會會議。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活動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五、通過會員入會申請。
六、對入會基金和周年會費,邀請榮譽會員,終止會員會籍,修改會章等重大事項,向會員大會或大會主席提出建議。
七、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出任本會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及顧問,並發給有效期聘書。
八、理事長得邀請大會主席和監事長召開理監事大會聯席會議。
九、理事會在全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員大會執行大會決議,全權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一、監事會成員人數為單數,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由監事會成員選出監事長。
四、各職能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有需要時,由監事長召開會議,會議的決定須經出席各監事之過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監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一、監察本會的活動內容及方向。
二、監管本會的收支。
三、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核理事會的年度財務報告。
五、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六、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一、修改章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通過。
二、本章程遺漏事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8/2018號。
設於澳門船澳街186號寶翠花園利明閣12樓E。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7/2018號。
設於澳門船澳街186號寶翠花園利明閣12樓E。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Parágrafo único:
Todo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exercerão funções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uma ou mais vezes.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昆明街39-61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3樓1307-M室。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保持不變)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一章第一條、第三章第九條第三款、第十條第三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中文:澳門真善總會;簡稱:真善總會。
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Verdade e da Bondade de Macau。
英文:Macau True Goodwill General Association;簡稱:MTGGA。
(一)⋯⋯
(二)⋯⋯
(三)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
(二)⋯⋯
(三)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5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第三章內第二款3項、第三款1項和第四款1項,其修改內容如下:
一、..........................
1. ......................
2. ......................
二、會員大會:
1. ......................
2. ......................
3.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 ......................
5. ......................
6. ......................
7. ......................
三、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四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
a)..................
b)..................
c)..................
d)..................
四、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
a)..................
b)..................
c)..................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o presente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ezoito.
一、(維持不變)。
二、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a)名譽會士——對管理理論或實踐有特殊貢獻的傑出人士及積極支持本會之發展,且具備符合會員要求之條件者,可被邀請為名譽會士;
b)會員——須具有章程所指專業的相同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者,又或具有章程所指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者,方可申請為會員;
c)(維持不變);
d)特邀會員——凡傑出的私人機構、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經理事會之邀請可為特邀會員,唯其全權代表須具備符合會員要求之條件;
e)團體會員——公司、社團和其他組織可根據理事會所定之標準被接納為團體會員,唯其全權代表須具備符合會員要求之條件。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私人公證員 高禮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Julho de 2018. — O Notário, Sérgio de Almeida Correia.
茲證明本文件共10頁與存放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8卷第4號文件之“澳門電子競技競賽產業總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電子競技競賽產業總會”,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E-Sport Industry”,英文簡稱為“GAMEI”,為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之社團,於澳門身份證明局之社團登記編號為8378,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海富花園13樓A座;現由譚碧容代表。
現根據本會於2018年4月22日通過之決議,全文修改本會章程。並附同本會章程之完整文本,具體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子競技競賽產業總會”,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E-Sport Industry”,英文簡稱為“GAMEI”,以下簡稱“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
本會宗旨以擴大澳門電子競技及其產業界之團結,加強與世界各地電子競技及其產業界之聯繫和溝通,進行電子競技運動,促進電子競技運動及其產業的發展,提高各項技術水平,匯集會員意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謀獻策及為促進電子競技體育事業之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海富花園13樓A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1. 凡與電子競技運動及其產業關係密切之組織,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再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 凡對電子競技運動及其產業有興趣者,並認同本會章程,不論性別、年齡,無不良嗜好者,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再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權;
3. 享受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加強團結,發展會務;
3. 繳納會費。
1. 會員欠交會費一年,並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2.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不服從本會決議,破壞本會情事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各會員之代表組成之。會員大會工作由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領導,其設會長1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審判委員會;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和審判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5. 可以出席理監事會議。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至少3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發展會務。
1.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及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技術及裁判等常設部門,各部門設部長1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的部長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
2. 理事會得視乎工作需要給予工作人員職稱。
3.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若干名,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首位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會推選。
1. 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1)就比賽引起對電子競技規章的解釋和施行的抗議作出判斷;
2)擬訂比賽規章、各項目之技術章程等草案及有關修改;
3)任命和免除選手和教練資格又或代表隊資格。
2. 技術部門經其部長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3. 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1. 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1)管理由總會編排的正式賽事時間表及各項比賽的裁判工作;
2)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3)指導和統一裁判員的工作;
4)提名裁判員擔任由總會編排正式賽事時間表內的各項比賽裁判工作及擔任由理事會向裁判部提出的其他各項比賽裁判工作;
5)規範裁判員的聘用,晉升及行為表現;
6)向審判委員會提供其認為必須及有助全面審議向其提出的上訴的一切資料;
7)審議引起爭議的技術問題。
2. 裁判部門經其部長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3. 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監事會由至少3人組成,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職權為:
1. 審核理事會之帳目及是否遵守預算案規定施行;
2. 審核理事會工作報告,並提出建議。
1. 審判委員會設主席1人及委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職權為處理有關不服比賽仲裁或其他之上訴案,並將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審核後作出判決。
2. 審判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1)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2)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3)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4)應理事長要求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的問題提供意見。
3. 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4. 會議之內容記錄在審判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八至十四條所述架構人員任期為2年,可連選連任。
可聘請業界俊彥及社會熱心或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以促進會務發展。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由會長召集。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一半以上會員聯署並列具理由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8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1.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理事長召集。
2. 會議通知可用信函、短訊或電話方式。
3.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或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
1.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2. 會議通知可用信函、短訊或電話方式。
3. 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1. 本會日常運作的文件或信函由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產生效力。
2. 所有的合同、支票或其他性質的銀行票據則由會長及理事長共同簽署產生效力,且所有文件均需蓋印會章。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捐獻及贊助。
1. 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並得由會員大會修改。
2.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3.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莊慶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Julho de 2018. — O Notário, João Encarnação.
Directora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Olivia Ding |
Sio Mei Ngan |
澳門分行助理副總裁 |
澳門分行主管 |
陳曉雯 |
歐陽彩珍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u Hing Keung |
Choi Ka Ching |
董事/主管 |
會計主管 |
陸濤 |
許秋芬 |
行長 |
副行長 |
邸慧珠 |
陳達港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ui Kai Cheong |
Chan Chung Wai |
Patacas
Patacas
Patacas
Patacas
Patacas
Louise Hancorn |
Mumtaz Ali |
Contabilista |
Procurador |
Para os Accionistas do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constituído em Macau como sociedade anónim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accionistas,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22 de Fevereiro de 2018.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28 de Junho de 2018.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sta seguradora tem como objeto social a efetivação de seguros dos ramos gerais, nomeadamente seguros de acidentes pessoais, incêndio, de veículos e de acidentes de trabalho etc.
No exercicio de 2017 os prémios brutos processados foram de MOP 31.252.334 (2016: MOP 24.703.768), e as despesas gerais foram de MOP 2.410.519 (2016: MOP2.127.576). Em 2017, a Sociedade obteve o lucro líquido de MOP2.088.240 (em 2016: MOP 2.487.706).
Proposta respeitante ao resultado apurado
De acordo com a legislação vigente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desta Sociedade,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tem a honra de submeter à aprov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na sua sessão anual, a proposta para a transferência do resultado positivo registado n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no montante de MOP2.088.240 para:
- Reserva legal (20% do lucro líquido) MOP 417.648
- Resultados transitados, o remanescente de MOP 1.670.592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22 de Fevereiro de 2018.
Titulares de acções com número superior a 5% do capital social ou instituições com participação de capital superior a 5% do seu próprio capital
Não aplicável
Órgãos Sociais da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HUBB 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Presidente)
CHUBB INA OVERSEAS HOLDINGS INC. (Secretária)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ouglas Gregor White (Presidente)
Gerard Mario Sitaramayya (Administrador)
Benjamin Arther Carey (Administrador)
Gerente:
Leung Hau Yee
Fiscal único: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Secretário da Sociedade:
Nuno Farinha Simões
Accionista principal:
CHUBB 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com 14.991 acções, representando 99,94% do capital.
Aos Accionistas da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 A.
Nos termos do Código Comercial de Macau e dos estatutos da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 A., do ramo não-vida (“Chubb”), o Fiscal Único emite relatório sobre a sua acção fiscalizadora e vem dar parecer sobre 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sobre o relatório 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lativamente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O Fiscal Único verificou as transacções e a gestão da Seguradora durante o ano de 2017. As suas competências incluem a supervisão da gestão da Seguradora; o exame dos livros e registos e sua actualização; a verificação dos activos; a análise dos critérios contabilísticos e o respectivo impacto n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o exame d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anuais, bem como outras verificações previstas na lei e nos estatutos.
O Fiscal Único analisou a informação contabilística preparada pela Seguradora durante o ano e submetida regularmente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AMCM”), e seguiu outros procedimentos considerados adequados para as circunstâncias.
Analisou também o relatório e a opinião emitida pelo auditor independente “PricewaterhouseCoopers”, datado de 22 de Fevereiro de 2018, o qual expressa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da Seguradora,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Obteve todas as informações e explicações consideradas necessárias as suas verificações e, com base no trabalho efectuado, é sua opinião de que:
(a) 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e o relatório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flectem fiel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eguradora em 31 de Dezembro 2017 e estão elaborados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e regulamentares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bem como,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Seguradora;
(b) Os princípios contabilísticos e os critérios utilizados nas estimativas adoptada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na preparação d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foram os apropriados atendendo às circunstâncias;
(c) Concorda com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apresentada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PINIÃO
Em conclusão, é sua opinião de que 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lativamente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bem como o relatório 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sejam aprovados na próxima Assembleia Geral de Accionistas.
Macau, 23 de Fevereiro de 2018.
O Fiscal Único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Fernando Manuel
Macau Auditor Registado n.º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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