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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9/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研究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9/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研究室主任米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主任吳海恩;
委員:特級技術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調研員許燕華;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張景皓;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林鍵。
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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