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José Manuel de Oliveira Rodrigues及羅崇雯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以下簡稱“政研室”)主任米健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名義訂立所有政研室人員的合同;
(四)批准政研室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政研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六)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政研室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政研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政研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政研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兩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政研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在政研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政研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關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政研室主任可將有利於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三、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由政研室主任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劉偉明;代任人——陳子慧;
(二)委員——盧俊宇;代任人——王淑欣;
(三)委員——李居仁;代任人——黃珮琳;
(四)委員——何凱玲;代任人——岑定賢;
(五)委員——龐川;代任人——梁勇;
(六)委員——鄭安庭;代任人——劉家裕;
(七)委員——黃善文。
二、委任鍾偉晃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黃善文的代任人。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守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及第1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戴建業;
(二)委員——賀定一;代任人——劉永誠;
(三)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四)委員——黃善文;
(五)委員——李展程;代任人——梁文雁。
二、委任羅銳榮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戴建業的代任人。
三、委任陳炳強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黃善文的代任人。
四、以上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五、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六、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即發彩票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歐陽傑擔任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余雨生為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以代替黃善文。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