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批示:
應司小美的請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 七月十七日起終止。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衛生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朱國基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雷嘉鳴,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鄭展良,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莉菁,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何國基及梁婉瑩,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馮卓輝、何葦瑩、黃嘉麗、黃善儀及黃天東,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莊嚴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少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批示如下:
Paulina Pereira Monteir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黃國偉——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職能 |
經濟 |
|||
50-47 |
海關福利會 |
||||
5-02-0 |
04-03-03-00 |
借款 |
$ 700.00 |
||
5-02-0 |
14-00-00-00 |
非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 |
$ 700.00 |
||
總額 |
$ 700.00 |
$ 700.00 |
|||
核准依據: 05/07/2018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主席:海關關長 黃有力——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吳國慶——秘書:助理海關關長(代任) 周見靄——秘書:海關關務督察 林彩紅——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議決如下:
錢梓盈及何健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的批示:
林程竹、劉嶸及王朝蟬——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趙麗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按照《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三款及《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的批示:
當檢察長辦公室專責公證員胡家偉法學士不在或不能視事時,將依次由吳明泰法學士及卓倩芝法碩士代任。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林暉學士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
辦事處主任 馮炳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麥振濠在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適當效力,茲聲明,原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劉本立,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適當效力,茲聲明,本研究室首席顧問米健,屬個人勞動合同,現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終止有關職務。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代主任 許燕華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澳門大倉藝術品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許榮聰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鄭碧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鄺婉瑩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綺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5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梁美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麗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葉玉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羅寶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蔡欣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Eduardo João Buisson Vairinho de Beltrão Loureiro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一等助理員陳嘉儀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一等照相排版員李健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照相排版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照相排版員,薪俸點為265。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化驗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玉蘭,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道路渠務部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戴漢平,獲准續有關行政任用合同,為期兩年,薪俸66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張文權,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質量控制辦公室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炳智,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部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謝堅強,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五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譚炳財——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佘杰宏——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五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部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趙勝權及范百強,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180點,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及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羅志堅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陳仲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58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蘇潤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50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i)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宣告其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懲教管理局警員Yalamber Rai(供款人編號6172677)之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批示無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阮鳳華,供款人編號60051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歐少萍,供款人編號60309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新聞局行政技術助理員盛錦文,供款人編號603321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警員Pham Van Phong,供款人編號60916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黃建成,供款人編號61510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鍾日暖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月華、關國楠及黃陸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洪佳燕,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因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3442頁之本會批示摘錄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Cheong Iat Wai”
應改為:“Cheong Iat Wa”。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偉波在本局擔任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十五的應考人曾欣如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蕭燕玲為本局資訊系統廳廳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黎嘉恩——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評核成績表中排名第二十六,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麥恆珍——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震文,為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Elsa do Rosário Rodrigues Merca de Figueiredo,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麥恆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麗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梓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駱嘉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麗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梓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駱嘉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子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鄭順興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應李瑞筠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侯好蓮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點。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吳根漢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周德華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健麟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劉嘉祺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黎健民及陳安琪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張亮霞及譚枝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文案林池勝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追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黎永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配合《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警員,轉為確定委任,該效力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吳銳安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副消防總長陳明德,編號40105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另根據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十)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陳明德,編號401051,擔任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黃世興擔任本局燃料設施監察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終止,並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返回原部門。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鄒家昌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婉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靜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程卓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甘武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譚微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以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張頴妍,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棗瑤、蔡妙恬、何鳳螢、賀美慧、何雪欣、洪詩詩、翁倩儀、林嘉琪及余志威,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余白枚及黃細屏,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歐陽冠強、梁溢輝及黃潤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健能,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彭心儀及黃家棣,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吳綺雯,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秀娟、楊更森、甘月雲、紀雪君、梁玲、梁細妹及譚佩儀,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麗芬,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黃競兒,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鄭瑤華、馮穎荷、林明雅、梁詠珊、練詠良、馬美欣及黃潔瑩,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遠明、林育成及王嘉麗,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張佩施,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劉安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李健強,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黎佩儀,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蘇詠琦,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英文,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何淑美,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古少敏及劉金平,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李可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鳳玲、陳林、陳淑筠、鄭妙華、葉綺雯、李嘉慧、梁麗欣及冼嘉紋,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燕妹,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艷雲,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鄭淑賢、梁嘉琪、梁健毅及梁美香,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麥維康,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曹偉童,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美雲及陳玉珍,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龐文苑,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倩華,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吳偉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專科護士梁亮恩,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張志華、梁穎茵、羅嘉敏、潘沅汶及黃瑞新,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譚偉書,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廖志聰,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何長全,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雅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陳莉莉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應Mercado, Rebecca Juliana Bernabe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林惠芳、鄭銀燕、梁潤梅、鄧賽影、黃彩芬、陳玉梅及梁婉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張仕釗第M-145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朱菊蓀——應其要求,中止第M-057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德泰口腔科醫療中心第AL-0027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楊子洋第E-2063號及梁考欣第E-220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徐衍桐第E-259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水金——應其要求,中止第W-030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陳志成,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微笑,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陸雁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劉健雁——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徐達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蔡嘉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潘鴻桂、于源、甘慧珊及雷永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歐陽智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姍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陸子健、黎兆泉及李頴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Hermínia Ana Maria do Rosári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鄺春媚,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沈浩然,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江月婷、梁麗珊及吳素貞,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蔣美齡,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蔡嘉韻、張芮筠及黃景進,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蔡榮祺,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26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鄧穎彤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 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輝明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詠欣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華采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許寶寶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可琪、黃婉盈、廖海英、簡慧琛、巢曉峰、陳振暉、李家榮、陸麗平、張淑華、張依文、黃兆能、鄭凱欣、馮天朗及徐嘉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十一名及其餘三名,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及六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朱偉明及鄭嘉梨,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盧淑文、黃佩文及王雪梨,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一月二十九日及二月六日起生效;
梁惠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 二十二日起生效;
張珍妮及羅兆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及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黃罡,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郭超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周顏珠,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謝佩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吳慧娟,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鄭嘉洲,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原健鏘,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王艷興及阮鳳華,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及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甘麗菁及歐嘉欣,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俊健,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愛潔,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劉煒權及吳佩芝,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及三月九日起生效;
鄭子揚,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何美心,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林培源,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方美美,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羅淑霞,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遠愉,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詠欣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蔡輝明,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胡鳳,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
黃美寶,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陳健熙,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謝華采,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廖海英、簡慧琛、陳振暉、李家榮、陸麗平、張依文、鄭凱欣、馮天朗及徐嘉欣,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淑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宋永華、馬志毅、蘇朝暉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以及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文案陳滿祥,以相同職級在本院工作,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開始,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代秘書長 趙家威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鍾健業、高基富、郭頴暉、李偉傑、梁敬豪、麥耀輝、伍冠華、成麗及徐英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八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曉欣及馮思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楊敬鴻、梁可婷、吳進發、游燕玲、黃春年及李梓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五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羅思浩、梁祖雄、黃守儒、麥理民及黎民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第二及第三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第四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繪圖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關淑珩及高凱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及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梁祖雄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林青雲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馮志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譚德智及余志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子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為著應有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茲聲明陳耀宗在本局擔任港口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鮑惠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麗華及黃嘉欣,皆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楊小藝,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陳逸雯、陳嘉欣及林凱茵,皆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杜錚豪,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張小彦及吳凱兒,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李錦就,職級變更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余綺君,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程旭傑及葉穎欣,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溫美蓮(副局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海珊、何建君、何明達及林穎妍,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馮展程及吳家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袁詠恩,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黃蔓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