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西玉林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6/2018號。

澳門廣西玉林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玉林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16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2. 促進澳門、廣西玉林和國內外商會聯繫及經濟技術的交流,得與廣西玉林市和各地簽立協議,共同互相促進商貿合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玉林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十八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2)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審批修訂章程;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及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或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西玉林青年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5/2018號。

澳門廣西玉林青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玉林青年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16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2. 廣泛團結在澳的廣西玉林社團、鄉親、青年友好人士等;

3. 促進澳門、廣西玉林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玉林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十八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2)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審批修訂章程;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及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或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書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4/2018號。

澳門青年書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青年書法促進會”。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遵紀守法,講文明,講道德,樹新風,弘揚中華書法文化,關懷青年,團結互助,促進新時代青年書法文化交流,提高書法水平,培育及發掘青年書法人才,與世界各國書法交流合作,增進友誼,促進青年書法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會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南方工業大廈第一期9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章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民族管弦樂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8/2018號。

澳門民族管弦樂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民族管弦樂學會,中文簡稱為:澳門民樂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Nationalities Orchestra Society,英文簡稱為:MNOS。

第二條——本會會址為:澳門黑沙環中街1161號海天居4座27樓D。

第三條——本會性質、存續期及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旨在繼承、弘揚、發展和推廣澳門的民族音樂事業,培養澳門民族音樂人才,定期舉辦交流、大師班、音樂會演出、比賽、考級等。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推廣、研究、演奏民族音樂藝術感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利益。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本會所舉辦活動的參與權利。

第八條——會員如違反會章、損壞本會聲譽行為者,由理事會決議開除其會員身份。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長主持,理事長負責召集,每年召開一次,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管理下設的澳門民族管弦樂團、民族管弦樂學會主辦的演出、比賽、考級及決定本會重大工作計劃和方向。

第十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會長負責領導處理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之任期每屆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及推動會務,總人數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理事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構,總人數為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監事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政府或社會團體及熱心人士資助、贊助、捐贈以及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五章

大會之召集、章程的通過、遺漏及修改

第十四條——根據《民典法》第161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根據《民典法》第163條第3款及第4款,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倘有不善之處,則按現有法律所規定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摔跤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9/2018號。

澳門摔跤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摔跤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Luta Livre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819號鴻發花園3座18樓C室。

第三條——宗旨

一、積極推動本地摔跤運動技術水平,發揚和推廣體育運動。

二、與本澳、國內外組織合作舉辦及參加摔跤運動項目的比賽、推廣及活動,尤其參與在中、港、澳、其他國家及地區組織的室內外體育活動、比賽以及社會公益等活動。

三、與國內外同類組織合作開辦培訓營,為本澳提高更多對摔跤運動的正面認知,從而為本地培養更多優秀的摔跤運動運動員,在國內外比賽中為澳爭光。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凡對本會及摔跤運動有興趣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會員資格的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是否作出譴責或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及

四、會員被除去資格時,所繳納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七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屆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三、會長之職務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四、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之法定有效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以絶對多數票通過。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及

八、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各職位由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會議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開,每次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及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之理事之過半數贊同票;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四、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部門、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五、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和財務報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及

六、可聘請在社會上有一定功績、地位之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

三、監事會各職位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及

四、監事會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條——經費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私人贊助及利息;

二、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調整會費。

第五章

第十二條——平台

一、本社團將會以社交網站FACEBOOK或WECHAT(微信)所提供之功能作為訊息交換平台,發佈公告及所有事項;及

二、於會址發佈公告及所有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之文件,依次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任一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四條——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及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雲南特色農副產品商會

為了公佈的目的,茲證明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透過一份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雲南特色農副產品商會,其宗旨、住所及社員提供的資產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4。

澳門雲南特色農副產品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雲南特色農副產品商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宣傳雲南綠色有機的農副產品,讓豐富健康的雲南綠色產品走進澳門,讓質優價廉的雲南特色農副產品惠及澳門居民,同時幫助到雲南貧困地區,提升農副產品從種植、加工、生產、包裝逐步走向標準化國際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388號濠庭都會13座7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收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雲南普洱茶商會

為了公佈的目的,茲證明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透過一份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雲南普洱茶商會,其宗旨、住所及社員提供的資產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5。

澳門雲南普洱茶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雲南普洱茶商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介紹雲南作為世界茶文化發源地的歷史淵源,宣傳普及普洱茶文化,加強雲南相關普洱茶團體單位與澳門相關茶葉協會的交流,傳授普洱茶從分類、種植、採摘、加工、收藏、品茗、鑒定的相關知識。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388號濠庭都會13座7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收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食之都體驗協會

為了公佈的目的,茲證明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透過一份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美食之都體驗協會,其宗旨、住所及社員提供的資產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88。

澳門美食之都體驗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一)中文名稱:澳門美食之都體驗協會;

(二)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xperiência de Cidade da Gastronomia de Macau;

葡文簡稱:AECGM;

(三)英文名稱:City of Gastronomy Experience Association (Macao);

英文簡稱:CGE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並以下列作為本為宗旨。

(一)以推廣本澳特色美食與文化作為目標,讓市民及旅客深度體驗本澳美食與文化。

(二)團結本澳美食同業及文創同業,以追求創意美食及文創文化為藍本,共同開發澳門美食及文創新領域。

(三)促進本澳特色美食、葡語系美食、異國美食及文創交流,營造學習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氹仔官也街24號地下。會員大會批准,如有需要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分商號會員及澳門美食文化體驗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商號會員: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登記以及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發出的行業牌照(如有需要)以及贊成本會宗旨並認同本會章程之本澳美食業商號,均可申請為本會商號會員,每個商號會員須指定一人為代表;如商號代表有所變更,需由商號發函予本會作申請改換商戶代表。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商號會員。

(二)澳門美食文化體驗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並認同本會章程,有興趣體驗澳門美食之都文化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澳門美食文化體驗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權利:

(一)商號會員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商號會員及澳門美食文化體驗會員可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會員義務:

(一)商號會員有執行一切決議、促進會務發展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二)商號會員及澳門美食文化體驗會有遵守會章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會長一名和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麗歌藝協會

為了公佈的目的,茲證明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透過一份經認證文書,設立了華麗歌藝協會,其宗旨、住所及社員提供的資產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6。

華麗歌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華麗歌藝協會”,中文簡稱為“華麗”。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音樂文化藝術,提高文化藝術水平,本會將舉辦文化娛樂活動及演唱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85號鴻昌大廈1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nfield’s 12TH 澳門利物浦足球會球迷組織

為了公佈的目的,茲證明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透過一份經認證文書,設立了ANFIELD’S 12TH澳門利物浦足球會球迷組織,其宗旨、住所及社員提供的資產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89。

Anfield’s 12TH 澳門利物浦足球會球迷組織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組織中文名稱為“Anfield’s 12TH澳門利物浦足球會球迷組織”,英文名稱為“Anfield’s 12TH Macau Liverpool FC Fans Group”,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集合利物浦足球會(Liverpool Football Club)球迷,共同支持及推廣該英格蘭超級足球聯賽球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31號銀輝大厦第一座7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會規者,均可申請及在繳交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享受相關會員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維護本會聲譽,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於會議日期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管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至少包括主席、副主席及財務各一名,每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需要定期召開會議及籌辦活動,並向會員公佈活動詳情。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運作和本會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是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其他集資。

第五章

章程解釋及修改

第十一條

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權由會員大會授權予理事會,但以會員大會之議決為最終決定。

第十二條

修改

本章程若有需修改,可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鄺紫珊女士文化教育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4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鄺紫珊女士文化教育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鄺紫珊女士文化教育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Cultural e Ensino de Sra. Kong Chi San Rossana”;英文名稱為“Ms. Kong Chi San Rossana Culture and Education Society”。(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

一、致力於推動、協助及資助澳門及世界各地的學生舉辦文化、教育及旅遊活動。

二、促進及推動澳門及世界各地的文化、教育及旅遊發展和交流。

三、組織教育課程及活動,提高學生對文化、教育及旅遊的積極性。

四、提供各地交流資訊,促進本澳居民與世界各地人民之交往。

五、舉辦文化、教育及旅遊之研討、座談及展覽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結地巷9號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職權如下:

(1)負責制定、修改會章及會員守則。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架構及選舉方式如下:

(1)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2)管理及計劃發展本會會務。

(3)籌募經費。

(4)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二、理事會架構及選舉方式如下:

(1)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貝斯林金剛乘(澳門)佛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5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貝斯林金剛乘(澳門)佛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貝斯林金剛乘(澳門)佛學會”;中文簡稱為“貝斯林(澳門)佛學會”。英文名稱為“Padtselling Vajrayana (Macao) Buddhist Society”;英文簡稱為“PVB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具宗教特徵之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弘揚佛教精神,支持、推動及促進佛教慈善的社會公益活動。

二、設立平台以供佛教學者及相關信仰人士進行佛學文化交流、傳道及佛學研究。

三、舉辦社會公益活動、宗教及布施等工作。

四、向公眾及會員提供宗教文化活動、講座及會議等,以進行宣揚佛學文化及益善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巴黎街238號南岸花園第二座10樓H。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熱心公益、認同及擁護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依手續申請,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以協助大會事務,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或機構的資助;亦得接受社會各界人士的饋贈、援助及遺產。

二、所有給予本會的饋贈、援助及遺產均屬本會之財產組成部份。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督教磐石教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5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基督教磐石教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基督教磐石教會”,中文簡稱為“磐石教會”;葡文名稱為“Igreja Cristã Roch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Igreja Rocha”;英文名稱為“Macau Christian Rock Church”,英文簡稱為“Rock Church”。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的基督教教會,宗旨是由牧師、長老、執事和會衆齊心協力傳揚福音、領人歸主、牧養信徒、聯絡會友,以教育、慈惠等服務澳門及世人,完成耶穌基督所付託之使命,其存續沒有限期。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2號富裕閣一樓D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搬遷。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知罪悔改、誠心相信主耶穌為其救主、常到本會聚會、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經牧師查考合格、會衆接納、接受浸禮(特別情況灑水禮也可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之會員。倘屬其他教會之信徒,與本會具同一信仰,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得憑其本人之意願,申請轉會,經本會牧師查考及格,會衆接納,理事會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的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付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的捐獻。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lunos de Macau da Faculdade de Direito da Universidade Renmin da Chin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a arquivado em 5 de Julho de 2018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ASS/2018 sob o documento n.º 2 deste Cartório, o documento autenticad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ssinalada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seguem: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會址)

1)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lunos de Macau da Faculdade de Direito da Universidade Renmin da China」;英文名稱為「Macau Alumni Association of Law Faculty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以下簡稱「本會」。

2)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社團,存續期為無期限。

3)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8樓E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團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之各澳門校友,增進友誼。

第三條

(會員)

1)凡曾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就讀之澳門校友,向本會報名或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長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2)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本會會員享有各項法定權利,並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為會員所提供之各種服務及福利;

4)本會會員有遵守法律規定、本會章程、各項決議以及準時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四條

(本會組織)

本會之機關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法律及章程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六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依照法律及章程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依法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九條

(補充規定)

1)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2)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3)本章程未有規定之處,概依本澳現行法律,尤其是《民法典》之相關規定處理。

私人公證員 高願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Julho de 2018. — A Notária, Elisa Cost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藝文評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7/2018號。

藝文評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中文名稱:藝文評論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藝文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Comentário de Arte,葡文簡稱為“AICA”。

英文名稱:Art Interchange and Commenta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AICA”。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12號雅廉苑3樓D座。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合法的非牟利社團組織,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期限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第五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致力推動澳門藝術教育、文化評論及導賞之發展、提昇本地區青年藝術水平;將文化藝術教育、評論、導賞推廣至社會各階層,促進澳門與中國內地及國際之間的文化交流,進而關心社會,服務社群,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本會之重點:

一、加強推廣現時為本地藝術家及藝術工作者而設的培訓機會,開辦文化藝術相關的培訓課程;

二、組織本地藝術工作者到中國內地進行文化交流及藝術考察,以擴闊視野;

三、提供不同的藝術活動予學生參與,並鼓勵他們發揮藝術才華,積極推廣藝術;

四、舉辦文化藝術相關之學術研討會及展覽;

五、推動及執行文化藝術在創作、評論、鑑賞、導賞等各領域的能力;

六、帶領及協助本地區的年青藝術家參與中國內地以及國際性的展覽,了解國際藝術市場走向,協助使之成為具備國際視野的藝術專才;

七、 出版文化藝術相關刊物及產品。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類別

一、 創會會員: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

二、 基本會員:以後凡從事藝術工作、願意為推廣藝術服務及有興趣參與者,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三、 榮譽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對本會有貢獻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

二、 義務:會員具有遵守本會會章、按時繳納會費、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等義務。

第八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 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的行為,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議決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喻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 如欠交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和福利,須待補交欠費後方能繼續享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成員互選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及協調理事會和監事會處理一切工作。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暫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和通過會務方針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5)審查及批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6)議決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依章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所有決議;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審定會員之資格及除名處分;

(7)議決理事會成員之辭職;

(8)聘免工作人員;

(9)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定期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4)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其他名銜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四章

運作

第十四條

會議

一、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二、 修改本會章程,須於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

三、 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四、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五、 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十六條

會員福利及其他事務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

附則

一、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

三、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四、 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木蘭拳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9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木蘭拳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澳門木蘭拳協會;

葡文名:Clube de Mok Lan Kun de Macau。

宗旨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一)強身健美,造福家庭;練心修德,和諧社會。

(二)主辦和發展大眾體育,健心康體運動,特別是中國傳統武術、氣功、拳操藝術活動。代表澳門往國內外各地參加國際性的木蘭拳等體育賽事;並舉辦和參與政府、總會或民間團體的文體展演活動。

(三)弘揚中華傳統道德文化教育,提昇會員的品德修養和文化素質,培養德材兼備的優秀人材。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真正為和諧社會,世界和平作無私奉獻的好榜樣。

第三條——地址:澳門俾利喇街110號粵華廣場19樓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分普通會員和榮譽會員兩類:

(一)普通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並登記註冊成為普通會員。

(二)榮譽會員:對本會作出了特殊貢獻,由理事會授予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榮譽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並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四)遵守章程的規定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榮譽會員豁免繳交會費。

(五)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察委員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選舉形式是無記名投票,並絕對多半數通過。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對外最高權力機構:

(一)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察委員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察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秘書長壹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一月份舉行壹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以掛號信書面郵遞方式提前十日通知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執行行政管理機構:

(一)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平時的管理(社會、行政、財政和紀律)。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壹名,財政壹名。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不少於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察委員會:為本會監察機構: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查核賬目。

(二)監察委員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各壹名。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察委員會不少於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察委員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捐獻和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附圖為本會之會徽

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潮州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之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安喜堂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石街15號。

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潮汕總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個人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之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個人會員。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Igreja Baptista Cristã Fundamentalist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6 de Julho de 2018, no Maço n.º 2018/ASS/M4, sob o n.º 200,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Mantém-se)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Rua da Aleluia, n.º 14-A, Heng Wo Kok, 1.º andar B, Macau, sem prejuízo de criação, por motivo da sua actividade de lugares de cultos e acção social, bem como de departamentos ou missões dentro e fora do Território, e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 partir de hoj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6 de Julho de 2018.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揭陽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之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汕頭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之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經本 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勞動民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草蓆圍28號順成大廈地下U2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醫學會

Associação de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1 de Julh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1/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第三章

會員

(一)會員的組成及具備的入會資格,會員須具有中醫專業的相同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中醫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須從事與中醫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職業。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Julh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醫藥學會

Associação de Farmácia de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1 de Julh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0/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的人士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須具有中醫藥專業的相同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中醫藥所指專業技能資歷,且須從事與中醫藥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及經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Julh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石油業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14/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6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石油業商會

章程修改

“澳門石油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ndustriais de Combustíveis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四條內容如下:

“第四條——1. 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及榮譽會員。普通會員為持有經營石油產品牌照之法人,榮譽會員為在本澳經營石油產品業務之僱主或其合法代表。

2. (保持不變);

3. (保持不變)。”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根據澳門屠宰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全體股東,謹定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公司總址(位於澳門青州河邊街)舉行二零一八年度特別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 通過新任董事會成員事宜;

二. 與公司有關的其它事項。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主席 張海鵬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張致中

林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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