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偉良,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李莉菁,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

馮文康,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

梁文傑,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

蔡振邦、徐秀嫻、伍美芳及危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何國基及梁婉瑩,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

馮卓輝、何葦瑩、黃嘉麗、黃善儀及黃天東,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行政任用合同

雷嘉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

朱珮珊,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05點。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吳明建——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續任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應李少娟的要求,茲聲明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起終止,返回其原屬部門法務局。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批示如下:

張達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財政管理處處長羅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資訊處處長許壹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吳傑鴻——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江清萍——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陳嘉雪、李駿豪及彭茜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謝佩敏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鄭漢明,海關關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關員編號19061,鑑於當事人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享受為期四年之長期無薪假。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43040——歐陽麗芳,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而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巧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1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張嘉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簡鳳瑤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江意婷及李淑卿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

———

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鄭桂垣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A條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支援廳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梁健妍及陳惠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添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鄭佩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杜詠琪,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魏卓文,屬行政任用合同,由於合同期滿,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徐英儀,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姚欣,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徐英儀,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姚欣,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悅明及黃錦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韋林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陳錦研,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黃家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薪俸點為455點;

黃書源及陳璧瑩,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25點。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宏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嘉玲、陳詠詩及黃慧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廖小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職務,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黃華欣及何紫琪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培訓活動組織處處長及人員發展事務處處長,故二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黃嬌真在本局擔任條約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區潤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17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楊淑敏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鄭正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林金梅、蔡妙琼、林潔茹及謝婉芳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張旋,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鍾頴儀


印 務 局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3026頁之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最後成績名單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Homologada por despacho do Ex.mo Senhor a Secretária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de 19 de Junho de 2018).”

應改為:“(Homologada por despacho da Ex.ma Senhora Secretária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de 19 de Junho de 2018).”。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福 利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炳坤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退休熟練助理員楊小龍之女兒楊詠芯及兒子楊詠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46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吳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80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行政技術助理員徐豪,供款人編號61830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房屋局技術員邱家良,供款人編號62096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鄭慧敏,供款人編號30024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行政公職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敏詩,供款人編號60191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技術工人黃少球,供款人編號60246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民政總署重型車輛司機霍金穗,供款人編號60568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衛生局一級護士Rebecca Juliana Bernabe Mercado,供款人編號60806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高級技術員徐艷芬,供款人編號60810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梁念慈,供款人編號62097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陳莉莉,供款人編號62180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下列文化局工作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231967 劉美汐
6232050 關文靜

下列文化局工作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231975 齊少霞
6231991 莊慧綸
6231983 謝楚翹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技術輔導員葉志健,供款人編號62244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黃卓敏,供款人編號62358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一華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鄭淑嫻及畢燕琼——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運輸基建辦公室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教育暨青年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身份證明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懲教管理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新聞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警察總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博彩監察協調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海事及水務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勞工事務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司法警察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玉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愛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職務。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楊郁潔,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子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8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傅靄妍及李慧瑩,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

陳麗玲及Griselda de Natividade Madeira,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

趙潤娟,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潔瑩、梁慧群、吳嘉敏、黃瑞萍、湯妙嫦、陳頴賢、曹加路、李嘉莉、曾蓮英、岑孟津及陳紅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心穎在消費者委員會擔任第四級別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李心穎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心穎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晉升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陳祥,屬行政任用合同,現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起,終止其職務。

———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楊懿到本辦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辦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李敏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馬蓮達,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陳春華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應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楊文俊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之徵用,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區美燕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與林永麗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余麗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余意婷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113/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405090施珊珊,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114/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下列三名治安警察局人員於下述日期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職級 編號 姓名 日期
一等警員 310931 鄧仲華 27/04/2018
" 169961 李紹能 13/04/2018
警員 191991 陳永雄 30/03/2018

———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四)項、第十二-A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蘇兆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倩婷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麗明、彭子桐、范嘉惠及徐玉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嘉儀、姚巾眉及羅碧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嘉敏及林婷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衍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昶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文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鳳屏、潘欣儀、劉詠欣、陳學敏、林志嫻、何潔瑩及張淑如,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欣華及張倩琪,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嘉敏、伍穎妍、劉潤南、梁穎瑜、張秀萍、馮靜文、陳榮斌、黃文聰、歐陽惠娟、楊智煊、尤婉兒、陳嘉敏及潘千金,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何世樑及何安娜,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胡玉婷及譚若微,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汝庭,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謝偉新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周樂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梁溢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潘翠珊及劉健文,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艷紅,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李治平,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麗嫦、梁女寶、李美怡、古曦彤、杜雪盈及易珊珊,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小玲、蔡頴霖及譚健豪,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古詠琪、劉嘉欣、趙錦蘭、黃秀敏及黃傑義,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劉衛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妙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郭漢寧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曾玩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周佩儀、歐陽婉筠、趙凱欣、梁雪玲、汪咏梅、盧玉玲及葉桂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6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路555號唯德花園(第一座、第二座、第三座)地下BC座的唯德綜合診所所有權轉移至永泰醫藥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菜園路555號唯德花園(第一座、第二座、第三座)地下BC座。

———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謝佑榮——應其要求,中止第E-124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陳夢瑩——恢復第E-186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分別取消曾曉晴第E-2286號、丁嘉雯第E-2319號、歐智甜第E-2356號、黃麗敏第E-2367號及李艷媚第E-244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鄔健第W-043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林綺澄——應其要求,中止第T-0258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牽僮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2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U12,持牌人為黎氏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U12。

———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陳健聰第E-229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林曉瑩第E-259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雷一鳴——應其要求,中止第M-009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分別取消馮建章第M-0922號及盧德宏第M-145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何榮楷——已故,取消第W-037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李焯庄——應其要求,中止第W-053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張善欣——應其要求,中止第T-0244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安達中醫綜合診所——應利害關係人要求,取消第AL-0116號准照之許可。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德國鑫源貿易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德國鑫源”准照,編號為第28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16-232號如意閣、吉祥閣、鴻運閣1樓R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1期10樓AB。

———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93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黑沙環馬路9號南方花園第一座A座地下及閣仔之“家藥房”准照持有權轉移予譚美嬌女士,其住址位於澳門龍嵩正街14號啟豐大廈1樓B座。

———

按照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黎婉儀——應其要求,中止第E-060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Carla Sofia Rodrigues da Luz Silva,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陳永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梁群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羅思敏及黃家榮,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何碧筠、林明波、劉景仲及胡安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批示:

應錢振榮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起予以終止。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羅俊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陳栢添的要求,其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校長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終止,並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以及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續徵用經濟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鳳娟,以相同職級在本院工作,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開始,為期一年。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 鄭妙嫻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院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歐陽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院擔任職務。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簡詠喜,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蘇慧敏,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志強,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蘇慶富和張志雄,本學院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林煒燕,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關慧茵和陳正莉,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李瑞麟,本學院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吳日東,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余嘉嘉,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馮嘉豪和麥麗珍,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陳金玉、何偉強、Vong Ana、崔秀慧和李凱瑩,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林日雄,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馬淑賢、楊小華和黃瑩瑩,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杜玉貞,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鄭少華,本學院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韓英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歐迪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陳敏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吳富華及司徒嘉寶,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陳潔鳳、何嘉麗、何律衡、阮頴詩、彭崇亮及王培鶯,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盧江,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嘉玲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毅明及黃國強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姚慧妍及梁金容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戴明發,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嘉傑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八月六日及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Fernando Pedro Quaresma、李永光及陳少蘭為本局研究暨文件處處長、資訊處處長及公共建築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為期一年。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郵 電 局

聲 明

應方振輝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予以解除。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譚振威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的薪俸,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譚振威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余釗傑,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孔德安,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65。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萬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督察的薪俸點32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嘉莉——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4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梁偉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袁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綠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法律輔助處處長歐玉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車輛處處長陳耀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