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2/2018號。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教育工作者協會”,中文簡稱為:“青教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ducadores de Joven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Youth Educators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YEAM”,以下簡稱“本會”。
澳門媽閣街36號中山新村第三座17樓D。
本會乃非牟利機構,其宗旨為:
一、團結澳門從事教育的青年人士,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傳承中華文化瑰寶;
二、幫助青年教師適應教學工作,融入教師隊伍;
三、提高青年教師教學水準,保證人才培養品質;
四、維護青年教師權益,推動澳門教育事業的發展。
凡是澳門居民從事教育工作或就讀師範學位之人士,認同本會之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及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案;
二、維護本會之權益與信譽;
三、定期繳交會費。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討論、表決、建議、批評之權;
三、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
違反會章或惡意破壞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和監事會決議通過後,按事件之嚴重程度,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者,本會得以註銷其會籍。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均須在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兩年,只能連任一次。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
三、會長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之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履行職務時替代之;
四、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修改會章、批評會務及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之權;
五、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之成員;
六、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函或簽收召集書之形式通知;
七、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並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四、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名或以上,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名或以上,成員必須為單數;
五、膺選為理事者應接受相關職務,作為對本會之服務,除非有特殊理由,並為會員大會所接受者,不得拒絕被選職務;
六、於履行職務時,理事會之成員得將有關權力授權予他人行使,尤其包括於投票權,但必須事先以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
二、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負責監督會務及審核本會賬目等工作;
四、監事長得因工作需要召開臨時監事會議,有關理事必須應邀列席接受諮詢。
一、負責收入、保管及支出本會所有款項,編寫詳盡之財政紀錄;
二、保管本會財政,並對大會作報告;
三、在會議中作財政簡報;
四、所有支票均應由會長、理事長或秘書長當中一人,連同財政聯合簽署並加蓋本會印章。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及任何一名理事聯署方能生效。
本會章程之修改權為會員大會獨有,為此目的而召開之會員大會除須按本章程第十條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關於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特別目的而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獲得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歸會員大會所有。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以適用之現行法例補充。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我是演講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u Sou Um Orado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 Am Speaker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推廣本地演講文化,提昇演講溝通技巧及領導才能,參加世界各地舉辦的演講比賽及活動,配合“我是演講家”主辦單位舉辦澳門賽區演講比賽。
第三條——性質
本會的性質:本會為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由澳門本地及海內外熱愛演講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地址
本會的地址可由會員大會表決而遷定於澳門任何合法地址。現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4樓Q座。
第五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一)凡對演講有興趣,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會員。
(二)會員需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審批後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甲)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
(乙)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參與本會活動,維護本會聲譽,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建議。
(丙)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條款、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兩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連選可連任壹屆,其他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首屆會員大會主席由創會成員推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第十條——創會會長可列席理、監事會議召開的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其他成員卸任後,對會務有傑出貢獻者,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會員,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二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司庫一人,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按照規章制度,執行理事會決議和本會日常工作。
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領導開展會務、積極參與演講比賽活動;
2. 核准日常財務收支;
3.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 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三)由會員大會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會員總人數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最少每年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或者共同召集聯席會議,必要時,均得各自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各種會議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七條——會費
會費由當屆會員大會主席團定立,會員需按屆、按職務繳納。
以下項目均為本會收益: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所有收益撥作會務經費。
第十九條——會徽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修章之決議,需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二條——有關解散之決議,需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名為:“澳門影視藝術文化協會”;
英文名為:“Macau Films & Television A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支持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提升本地影視、藝術文化製作和觀賞的水平,結合本地對影視、藝術文化愛好者及工作者作交流平台,透過共同的理念各展所長,達至更高的合作平台。全力推動社區對影視、藝術文化的關注和青年人材的培育,通過舉辦各種交流活動、項目實踐、文化節日活動提升業界的專業質素和競爭力,並為本澳影視創作人、藝術文化工作者創造更多發展及實踐的機會,打造良好的機遇推廣及帶動亞洲等地與澳門業界的交流與合作機會,積極爭取與國外的影視團隊聯繫合作發展本地影像出品、發行的方式,向外推廣澳門影視藝術文化。力求為澳門的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和成功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8樓L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年滿十八歲之人士,從事文化創意產業或愛好者,並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須依正常手續申請並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員費,即可成為會員。
會員年費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其繳納方法則由理事會決定。
(一)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利。
(二)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建議及改善方案等,目標讓本會做得更好。
(一)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凡在推行會務並為協助本會提供經濟上或其他性質的重大支持者可授予“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如對本協會有貢獻者可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
本會之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在其缺席時需以書面方式委任副會長主持會議;並由理事會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錄;
(四)會員大會內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制訂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六)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為作本會之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多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四)理事會之職權為:制訂內部規章;提交年度活動方案;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會務發展;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五)在簽訂對外文件時,須由理事長及任一副理事長簽署,方可生效;
(六)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並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長或監事長可列席參與,但不得參與投票。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成員可連選連任;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四)監事會之職權為: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進展及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審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
(五)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會議需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決定通過監事會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
本會為不牟利機構,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名稱:「空」間身心靈協會;
英文名稱:Home Mind Body Soul Association,簡稱HMBSA。
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6號保利大廈3樓A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宗旨推動社會大眾認識身心靈健康的重要性,舉辦及組織多元化相關活動,以分享體驗,建立友誼為基礎,輕鬆自在及無限創意出發,希望為繁忙生活提供心靈滋養的機會,並透過自我探索,活出真我。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本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履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三)凡會員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取消其資格。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選會長及理監事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以上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秘書及財政各一人,總人數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和監事二人,總人數需為單數,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1.1.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並將定名為“澳門豎琴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Harp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Harp Culture Association”。
2.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31號C泉亨樓4D。
2.2. 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換會址。
3.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3.2. 以推廣澳門豎琴教育及其音樂文化藝術為主,增加市民及學生的興趣和音樂知識,從而提高澳門音樂文化水平為宗旨。
4.1. 邀請國際知名豎琴演奏家來澳,舉辦豎琴大師班及演奏會。
4.2. 組織本地豎琴演奏家音樂會。
4.3. 組織對外音樂藝術交流活動。
4.4. 在澳門舉辦豎琴比賽及鼓勵學生出外比賽。
4.5. 組織本地豎琴教師培訓。
5.1.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5.2. 本會將邀請一些國際及對本會豎琴活動曾作出顯著貢獻之人士作為名譽主席、名譽顧問、海外顧問及音樂顧問等。
5.3. 所有本會之會章可於年度會員大會會議中作出修改,但須符合本章程6.4之規定。
6.1.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
6.2. 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之任期為三年,倘若成員在任期間請辭,必須於年度之會員大會中進行補選;另外,上述成員經過會員大員投票通過,可續連任或罷免。
6.3. 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
6.4.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7.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7.2.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倘若成員在任期間請辭,必須於年度之會員大會中進行補選;另外,上述成員經過會員大員投票通過,可續連任或罷免。
7.3.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決定接受會員入會或開除會籍及決定會內的主要工作人員的聘任。
7.4. 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半數以上贊同票方為有效。
8.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8.2.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倘若成員在任期間請辭,必須於年度之會員大會中進行補選;另外,上述成員經過會員大員投票通過,可續連任或罷免。
8.3.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查核本會的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8.4.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半數以上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9.1. 會員之會費。
9.2. 舉辦音樂課程之收益。
9.3. 舉辦音樂活動之收益。
9.4. 私人或公共機關贊助。
本會之會籍分為榮譽會員及一般會員兩種:
10.1. 榮譽會員——會籍將預留給協會之所有創辦人及對本澳豎琴活動曾作出顯著貢獻之人士擔任。
10.2. 一般會員——開放給本澳所有豎琴教師,學生及音樂藝術愛好者。
11.1. 所有申請者必須先填妥一份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核及繳交指定之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12.1. 榮譽會員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批評、建議及投票之權利。
12.2. 所有會員均能參與及享有由本會組織及舉辦之一切活動及福利。
12.3. 會員必須遵守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12.4. 會員必須繳交本會所訂明之會費。
所有會員一旦觸犯以下之規條,會員大會有權對該會員進行處分或勒令該會員退會:
13.1. 凡作出一些對本會名聲有損之事情。
13.2. 以本會之名義作一些非法活動。
13.3. 不服從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13.4. 觸犯本澳之法律並已定罪。
13.5. 欠交會費為期超過兩年。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會青年科技文化交流協會。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澳門及各地人士,建立聯繫,增進文化交流活動,以提高科研學術水平,促進科技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太和巷15-A號永亨大廈地下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8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舞蹈音樂之家”,中文簡稱為“澳舞音之家”,英文名稱為“Macau Dance Music House”。
第二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舞蹈、音樂藝術在全澳範圍內的推廣,為澳門培養優秀的舞蹈、音樂類藝術人才;
2. 承擔社會責任,提升澳門民眾及群體對舞蹈、音樂的認知,提高其藝術審美,豐富業餘生活,強健體魄;
3. 促進澳門與內地、以及世界各地的舞蹈、音樂交流與溝通,繁榮、豐富澳門文化藝術。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黑沙大馬路海蘭花園一區四座金鳳樓7H。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居住的青少年,年滿六歲以上(未成年人申請加入,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入會手續: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寸半正面半身相兩張,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之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所有會員均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為: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立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通過年度管理報告;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有權作出決議;
5.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6. 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為: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2. 管理法人;
3.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4. 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政狀況;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繳交會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開展活動之收益;
4. 接受政府、基金會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任何成員被確認違反法律或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由理事會會議通過,可開除其會籍。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舞蹈音樂之家”,中文簡稱為“澳青舞音之家”,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Dance Music House”。
第二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於推廣、普及舞蹈音樂文化藝術,促進澳門青少年群體對舞蹈、音樂的認識,為澳門培養優秀的青少年舞蹈、音樂的藝術類人才;
2. 承擔社會責任,支持澳門舞蹈藝術建設、豐富青少年課餘文化生活、引導青少年參加積極、向上的舞蹈和音樂類課外活動,陶冶情操,鍛鍊毅力,提高藝術審美;
3.促進澳門與內地、以及世界各地的舞蹈、音樂交流與溝通,繁榮、豐富澳門文化藝術。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黑沙大馬路海蘭花園一區四座金鳳樓7H。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居住的青少年,年滿四歲以上(未成年人申請加入,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入會手續: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寸半正面半身相兩張,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之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所有會員均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為: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立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通過年度管理報告;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有權作出決議;
5.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6. 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為: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2. 管理法人;
3.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4. 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政狀況;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繳交會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開展活動之收益;
4. 接受政府、基金會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任何成員被確認違反法律或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由理事會會議通過,可開除其會籍。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8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朗誦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青朗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Recit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於推廣、普及文學藝術,促進澳門青少年群體對世界文學的認識,為澳門培養優秀的青少年朗誦播音主持、演講藝術類人才;
2. 承擔社會責任,支持澳門朗誦藝術建設,豐富青少年課餘文化生活,引導青少年參加積極、向上的閱讀與朗誦類課外活動,陶冶情操,豐富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藝術審美;
3. 促進澳門與內地、以及世界各地的文學藝術交流與溝通,繁榮、豐富澳門文化藝術。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黑沙大馬路海蘭花園一區四座金鳳樓7H。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居住的青少年,年滿四歲以上(未成年人申請加入,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入會手續: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寸半正面半身相兩張,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之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所有會員均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為: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立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通過年度管理報告;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有權作出決議;
5.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6. 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為: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2. 管理法人;
3.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4. 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政狀況;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繳交會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開展活動之收益;
4. 接受政府、基金會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任何成員被確認違反法律或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由理事會會議通過,可開除其會籍。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8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朗誦藝術協會”,中文簡稱為“澳朗藝會”,英文名稱為“Macau Recitation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文學、朗誦藝術在全澳範圍內的推廣,為澳門培養優秀的朗誦播音主持、演講類藝術人才;
2. 承擔社會責任,提升澳門民眾及群體對朗誦的認知,提高其藝術審美,豐富課餘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
3. 促進澳門與內地、以及世界各地的文學藝術交流與溝通,繁榮、豐富澳門文化藝術。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黑沙大馬路海蘭花園一區四座金鳳樓7H。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居住的青少年,年滿六歲以上(未成年人申請加入,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入會手續: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寸半正面半身相兩張,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之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所有會員均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為: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立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通過年度管理報告;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有權作出決議;
5.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6. 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為: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2. 管理法人;
3.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4. 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政狀況;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繳交會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開展活動之收益;
4. 接受政府、基金會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任何成員被確認違反法律或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由理事會會議通過,可開除其會籍。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Associação dos Agentes Imobiliários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8 de Junho de 2018,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地產業經紀協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os Agentes Imobiliários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關注社會經濟事務。通過組織和開展各種活動,發揮行業優勢,增進交流與合作,促進同業之團結互助,維護本會會員之正當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15樓H、I、J、K座。
第四條——凡從事房地產建築業投資、發展、代理之同業,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不能參加本澳同類性質商會並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新會員入會必須超過六個月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會務活動之權。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同業間之團結互助。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會員凡欠交會費超過十二個月,其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議程及修改章程議案須由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草擬制定及通過,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二十五人,並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之組成為:正副會長九人、正副理事長九人、正副監事長五人。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社團各機關成員的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檢討、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及法律規定之權力。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等。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執行機構。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監督財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由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核候選人資格之後,將候選人名單書面提交會員大會,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第十二條——選舉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十五人,並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選舉委員會之組成為:正副會長七人、正副理事長四人、正副監事長四人。
凡遇本會銀禧或金禧紀念年,理事會和監事會可作提前或推遲換屆,以配合銀禧或金禧會慶。
第十三條——參選會長之候選人必須為本會永遠會長、現任會長或副會長之人士。參選副會長必須為現任副會長或曾經擔任本會副會長或現屆聘任之榮譽會長及現任正/副理事長。參選人士,如為榮譽會長或永遠會長,須向理事會提交辭去本會現任職位之書面辭職書,並經選舉委員會及理事會通過接受,方可參選。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常務副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由會長組互選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常務副會長遞補之,常務副會長如因離職或辭職由會長組互選產生遞補之。副會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正/副理事長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理、監事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副理、監事長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副理、監事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依次類推。
第十五條——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各若干人。理事會屬下設財務、會員拓展和福利部門,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包括常務副監事長一至二人),常務監事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及管理會務。正副會長及正副理事長為常務理事會之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常務理事會總人數由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的總人數須為單數。
本會設常務監事會,負責執行監事會的決議,正副監事長為常務監事會之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常務監事會總人數由若干人組成,常務監事會的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八條——理、監事會成員如連續六個月缺席會議者,經書面通知而沒有合理解釋者作自動請辭,其職位在理事與監事聯席會議選舉產生遞補之。
第十九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敦聘社會上有聲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二十條——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可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上述人士必須是本會會員。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須由會長或會長會同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由會長召集之,召集須以掛號信或以簽收形式最少提前八日通知全體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每三個月舉行至少一次,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五條——常務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監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永遠會長、現屆聘任榮譽會長出席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費澳門幣壹佰元正,會員每年年費澳門幣伍拾元正,每屆(三年一屆)年費澳門幣壹佰伍拾元正,合共澳門幣貳佰伍拾元正需一次性繳付。
第二十八條——本會如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組織籌募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三十一條——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的任何條款之解釋權屬於澳門地產業經紀協會會員大會、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其他本章程尚未明事項,概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處理。
私人公證員 António Baguinh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Junho de 2018.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 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4 de Julh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5 do Maço de Docu- 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8-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 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寧波聯誼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六號地下。
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宗旨以熱愛祖國、熱愛家鄉,加強澳門及寧波鄉親的團結,聯絡鄉誼,促進寧波與澳門的交往與合作,共謀發展。積極推動工商、經濟、文化、體育及參與公益事業,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浙江省寧波市與澳門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一、凡贊同本會章程的宗旨並符合本會所訂標準的任何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權及退會權,亦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及會費。
四、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
三、本會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一、討論及通過本會之活動計劃;
二、選出及開除社團機關之成員;
三、審議並表決由理事會編製之年度報告及營運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修改章程;
五、會員除名;
六、決議本會之解散;
七、宣告理事會或監事會任何成員任期之失效;
八、核准月費及入會費之金額;
九、對理事會或監事會向其提出之任何事宜作出決議。
一、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其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十名會員要求下,得召開特別大會。
三、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名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如未能於上款的期間作出召集,會員於出席簿上或會議錄上簽署,均視為已經對召集作出補正。
一、如在原定時間經過一小時後,出席之會員數目仍未達致所需之人數,且在召集書中無定出另一日期,則視為已召集另一次會議,於同一地點及同一時間舉行;在第二次會議中,任何數目之會員之出席,均被視為有效地召集。
二、會員大會的決議須出席會員過半數的贊同票通過,但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本會設有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組成,但組成的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之決議以多數票為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確保本會之運作,以及為貫徹本會之宗旨而執行活動計劃;
四、履行由法律及本章程賦予之其他職能;
五、代表本會;
六、根據章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一、本會設有監事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任期之開始與終止,應與理事會成員所規定者一致。
三、監事會之決議以多數票為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察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對有關年度報告及帳目制訂意見書,提方交會員代表大會;
五、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一、本會經費及財政收入來自會員入會費、會費、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所衍生的孳息、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損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等等。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lho de 2018.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3/2018號。
本會定名為澳門特殊奧運會,葡文為“Macau Special Olympics”,英文為“Macao Special Olympics”。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菜園涌巷64號澳門大廈第二期C座一樓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代表智障人士從事體育及其他活動;
二)鼓勵智障人士與其家屬及社會大眾發展融和及團結精神;
三)通過與行政當局及社會合作,解決與智障人士及其家屬有關的問題。
凡符合以下資格者,均具備條件成為本會會員:
一)所有不論性別、年齡、宗教及國籍的智障人士和其家屬;
二)在本會於創立、發展和工作方面,以任何方式義務作出貢獻的人士;
三)擁有相關範疇知識的專業人士。
會員可按照規定享用本會設施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會員須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並每年繳交會費,且不得從事任何有損本會名譽的活動。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架構領導成員任期為兩年,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和秘書二名。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會員大會以討論和通過理事會報告書及連同監事會有利意見書的賬目。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和理事八名,並設後補委員二名或以上,總數須為單數。理事會負責根據本會宗旨制定發展和服務方針,以及處理日常事務。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當其因故不能視事時,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順次暫代行使職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司庫最長只可連任三屆。理事會應每月舉行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秘書一名及監事七名,並設後補委員二名或以上,總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會務,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一切開支源自會費收入,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贊助。有關款項及物品,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由理事會建議,並經會員大會同意後,可聘任對智障人士提供傑出服務或對本會會務作出卓越貢獻的人士為名譽會長,以資表彰。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8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凡本澳居民以從事教車行業為職業的僱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13/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法學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Jurídica de Macau (APJM)”(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五款、第九條第四款及第十條,內容如下:
本會的宗旨為:
(一)為配合憲法和《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施,關注和探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公共行政之改革;
(二)〔……〕
(三)就澳門、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和地區之法律進行比較研究,配合國家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政策,以及本澳一中心一平台定位,加強法律合作和交流;
(四)〔……〕
(五)〔……〕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
二、〔……〕
三、〔……〕
四、〔……〕
五、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六、〔……〕
一、〔……〕
二、〔……〕
三、〔……〕
四、理事會可下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管理本協會日常事務以及會員大會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會務助理若干名,秘書處成員可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各機關會議可透過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紀錄方式,在不同地方同時進行,惟須確保不同地方出席會議的成員能夠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會議紀錄尤須載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簽署方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會計 |
受權人 |
王國蓉 |
姜宜道 |
2017年,是澳門歷史上令人難忘的一年,也是澳門非人壽保險經營最困難的一年。8月23日,澳門懸掛自回歸以來的首個十號風球,澳門經歷了一場自1953年有颱風記錄以來最強颱風“天鴿”正面吹襲的艱難考驗。颱風“天鴿”造成大部分澳門非人壽公司較大的承保虧損,全行業賠損率高達305%,損失慘重。
在集團公司和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指導和支持下,公司始終秉承穩健審慎的承保、分保策略,以及良好的業務管理水準,經受住巨災的考驗,實現了大災之年整體經營盈利。經A.M.Best對我司2017年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水準進行審查,公司連續第六年評定公司的財務實力為A(優秀),發行人的信貸評級為「a」。兩項評級的前景均為穩定。公司繼續維持A評級,證明了公司在經營管理水準、承保政策、風險防控等得到國際評級機構的高度認可,也是對公司過去多年取得成績的肯定。
2017年毛保費收入首次突破7億元大關,實現保費收入7.1億澳門元,同比增加14.10%,市場佔有率為31.08%,如剔除“天鴿”的影響,公司淨利潤及股東權益回報率再創歷史新高,繼續保持市場第一地位。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始終堅持以效益為中心,不斷提升公司綜合競爭力,尤其是大災後,公司採取了積極並卓有成效的舉措,公司財務狀況穩定,業務發展趨勢良好。
展望未來,中國邁進了新時代,中國經濟正在構築新的中速增長平臺。受益於中國經濟向好的影響,澳門經濟初步呈現穩中趨好態勢。同時受惠於中央“十三五”規劃政策支持,澳門發展特色金融產業,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和港珠澳大橋通車給澳門保險業發展帶來新機遇,公司業務將保持良好的增長勢頭。
本公司積極擁抱新時代,展現新作為,將高質量發展融入精品戰略,在確保穩健經營的同時,積極利用互聯網技術,創新發展。讓我們共同努力,為客戶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和豐富的保險產品,太平將與你在一起,實現“打造最具特色和潛力的精品保險公司”的發展目標。
在此,向一直鼎力支持公司的廣大客戶、合作夥伴、社會各界人士,致以最衷心的感謝和最美好的祝福!也感謝公司全體員工在大災面前臨危不懼,迎難而上,積極進取的工作作風。
祝願公司業務更上一層樓,為澳門經濟社會繁榮發展做出新貢獻!
本監事會已閱悉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度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重大事宜。
本監事會相信該等財務資料足以公平地表達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法定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同意受納董事會呈交之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
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
(1)核數師報告、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七年財務報表;
(2)由董事會提呈的營業結餘分配建議。
二零一八年三月廿九日
監事會
領導架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中國太平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思東)
秘書:王國蓉
董事會
董事長:洪波
董事:姜宜道
董事:王干
監事會
主席:陳默
委員:梁國傑
委員:張少東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
持股量 |
百分率 |
中國太平國際有限公司 |
948,000 |
79% |
太平信託有限公司 |
240,000 |
20% |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