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0/2018號。

澳門中華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Otorhinolaryngology Head and Neck Surgery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民間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宗旨為:

1. 愛國愛澳,維護國家統一,遵守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 團結各耳鼻咽喉頭頸外科相關專業人士,加強彼此間的溝通與合作;

3. 與國內外醫學界交流,崇尚醫學道德,促進澳門醫療衛生水平的提高;

4. 加強與政府的溝通,關心本澳醫療衛生,維護醫務界人士的合理合法權益,促進澳門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5. 與澳門各界的聯繫,關心社會,服務社群,為澳門市民的健康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明珠街君悅灣第一座7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從事耳鼻咽喉頭頸外科相關的醫生、護士、護理員、技術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權利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3.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上述三名成員組成主席團負責主持大會;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分一會員的聯署而特別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開會議時,需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第一副監事長及第二副監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可接受不附帶條件的無償捐獻或公共實體的資助。

第十條

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南雄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1/2018號。

澳門南雄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雄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nd Nan Xio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廣泛聯繫鄉親;增進彼此間的友誼;為國家和澳門的建設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街宏德工業大廈第二期6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道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三)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河北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河北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河北同鄉會”,中文簡稱為“澳河會”;英文名稱為“Hebei Fellow townsman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HFTAOM”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190號花城利業大廈11樓X座。本會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弘揚中華民族,愛國愛澳愛鄉的優良傳統,團結本澳廣大籍貫為河北、出生在河北、曾移居到河北的各界人士。發揮促進兩岸三地及國內外各地區、各界人士聯繫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秉承團結互助友愛精神,開拓進取,與時俱進,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安定、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中華民族的復興強盛而努力。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籍貫為河北、出生在河北省或曾移居河北的各界在澳人士、團體,認同本會章程,執行大會決議,支持本會工作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有益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支持工作,繳納會費,維護本會聲譽和權益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組織機構

本會之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是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會員大會的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和副主席,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榮譽顧問兩名,名譽顧問三名,顧問六名。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由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負責。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由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會費為每年澳門幣600元。

(二)會員和團體會員自願捐助。

(三)社會各界人士和企業贊助。

(四)各項服務費。

(五)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議條件

本會章程若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決定。本會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

最終解釋權

本會章程最終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直立板運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直立板運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直立板運動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5A-15B號,昌明大廈地庫B座。

第三條——宗旨:

(1)發展及推廣直立板運動,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直立板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交會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任期為三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秘書兩名,該領導機構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四名,該機構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該機構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黑龍江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黑龍江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黑龍江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ultura Macau e Heilongjiang”,英文名稱為“Macau and Heilongjiang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會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G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發揮澳門的橋樑作用,推動澳門與黑龍江文化交流,加強兩地間文化互動;團結各地華人,增加彼此在社會、文化、教育、學術、科研等領域的了解和溝通,為推廣文化、藝術作出貢獻。

第四條

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一、開展符合宗旨要求的文化交流、藝術活動、學術研究;

二、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研討會、講座、參觀訪問等活動;

三、接受個人、社團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各項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五、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展開;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該召集書內容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式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得通過;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四、聘請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

五、在法庭內代表本會;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八、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政狀況;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七條

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其他

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黑龍江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黑龍江青年協會

章程

一、名稱:

中文:澳門黑龍江青年協會;

英文:Macau Heilongjiang Youth Association;

葡文 : 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Macau Heilongjiang。

二、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動本澳青年多元發展,加強澳門與黑龍江省青年的文化交流,發揮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促進及推動黑龍江以至兩岸四地中華青年文化、學術、創意等交流活動,增加彼此的了解與合作,構建更緊密交流平台;為青年人提供發展才能、培育社會責任感及增進情誼的機會,為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三、性質:民間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四、會址: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G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五、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若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會長可根據會務需要,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2. 理事會:

(1)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亦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理事會成員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稱,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監事會主要職責為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政狀況。

4. 會員: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2)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衡智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衡智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衡智滙協會”,中文簡稱為“中衡智滙”,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lites Intelectuais de Chong Hang”,葡文簡稱為“AEICH”。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ong Hang Intellectual Elites”,英文簡稱為“ACHIE”本會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除按照本章程規定之外,不得解散。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社團。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將秉持“創新求實、理智兼容”的宗旨,聯結專業機構和人員,對有關澳門旅遊、商貿、財經和文化所需的信息作匯集分析,組織及參與社會、經濟、民生的政策和規劃研究。促進澳門與內地的交流合作,參與國家各項發展和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建設,推動澳門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作變動,並可成立有助本會工作開展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一)團體會員:凡於澳門、香港和內地註冊之團體、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經本會兩名團體會員推薦,並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每個團體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人,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會員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個人會員:具高等學歷和專業資格人士、企業家、研究人員、管理人員、社會知名人士等,經本會兩名個人會員推薦,並提交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同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職務;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四)對本會之會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介紹新會員;

(六)享有本會所授予之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二)尊重本會及其他會員;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依時繳納會費;

(五)遵守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六)維護本會信譽與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提前七天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經會員大會認定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行為;

(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根據章程進行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之補選;

(三)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四)審議及議決年度會務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的建議;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其議決須由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應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三、除法律及本章程明文規定的情况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係以過半數之表決取決。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經由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名單後,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領導本會之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接納會員、接受會員退會及取消會員資格;

(四)管理本會之財產;

(五)僱用及辭退工作人員;

(六)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以及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和預算,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訂定會費及收取會費;

(八)籌備會員大會,及認為需要時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九)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十)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五、理事會每季度開會一次,理事長有權召集特別會議。

六、倘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方被視為有效舉行會議,並有權作出決議。理事會之決議係以過半數之表決取決。

第十三條

(理事長之權限)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二)督導決議之正確執行;

(三)行使章程及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一)除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外,一般事務由會長或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監察本會會務和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六條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經費收入)

一、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資助、捐贈、及其合法收入;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二、本會收入不得直接或間接撥歸會員所有,但不妨礙支付適當報酬予受僱人員或任何會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會員大會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按《民法典》第153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由宣佈解散之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有機食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有機食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澳門有機食品協會;

英文:Macau Organic Food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有機食品、促進有機食品產業健全發展,積極舉辦及參與有機食品及相關產業的各項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並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三)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利。

(四)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五)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相合作;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五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及若干名副會長組成,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長及副會長不得兼任理事會成員;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制訂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在必要情況下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多名理事及一名秘書長,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成員可連選連任;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會成員提名,獲得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制訂內部規章,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召開;會長或監事長可列席參與,但不得參與投票。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成員可連選連任;成員在當屆的出缺,由會員大會補選,補選成員的任期為當屆成員的餘下任期。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來源

本會為不牟利機構,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解釋、修改及解散

第十條——解釋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修改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第十二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柯正平歷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柯正平歷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柯正平歷史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推進港澳回歸前後歷史資料的採集、編輯和研究工作,並通過對民間私家著述和公私文書資料的收集和整理,促進澳門歷史研究的發展,提升澳門的文化形象。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推動柯正平歷史的採集、編輯和研究工作;舉辦學術討論會、歷史文化論壇等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立足澳門,積極與海內外歷史文化學術團體聯繫,促進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編印符合本會宗旨的出版物。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巴黎街101號曉豐閣10樓S,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對柯正平歷史有興趣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學術研究及活動。

第八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之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機構人數總體數目最多為13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七條——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身心同行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身心同行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身心同行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社會團體。宗旨為幫助澳門市民提供友愛分享平台,提升個人素質,促進人與人彼此關懷溝通,讓澳門成為一個互信互助的繁華社會。

第三條

地址

本會會址: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廈1樓BC。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議決後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1. 凡年齡在18至60歲之本澳居民,認同本社團宗旨,願意遵守章程,均可申請加入;

2.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連同證件副本及照片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社團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

2.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5. 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2. 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會員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之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3.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繕寫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條

平常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2. 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3. 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5.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各一人,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5.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其成員必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理事會有關事宜。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 負責召集理事會議;

2.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會務;

3. 向理事會建議常務理事的增補或去職;

4. 必要時可增免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再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追認。

第十六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1.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員大會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2. 對於普通文書,須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中任何一位簽名即可。

第十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2.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 查核本會財務狀況;

4.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5.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包括: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會費由理事會訂定)、各界人士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或贊助及學術活動而取得的各種收入及資助和本會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閣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閣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閣樓協會”,英文名稱為“Attic Association”,葡文為“Associação do Sótã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協助各界專業人士互相傳播正面想法與故事,影響更多人貢獻於澳門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炮台斜巷29-C號順景台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召集,或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候選人由在任理事會、監事會提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不限,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候選人由在任理事會、監事會提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輝煌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輝煌粵劇曲藝會

章程

第一條——會名

本會定名為輝煌粵劇曲藝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269號寶翠花園利輝閣3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期限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第四條——性質及宗旨

(a)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b)宗旨是研習中國傳统藝術,推廣發揚及發展中國粵劇;曲藝等活動。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a)可參與會內舉辦之一切活動,藉此增進會員之友誼。

(b)可以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

(c)遵守本會所定之會章。

(d)支持及協助有關會務,進行粵劇;曲藝推廣或交流等活動。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如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並可連任,會員一切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七條——決議案

所有會議之議程提案經出席之會員以投票方式通過議案,並超過半數以上通過才能生效,但法律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或可多次,特別會議可應會長要求或不少於半數以上之會員要求召開,大會召集須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之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 制定,修改會章和解散法人——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生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3. 審查本會之財政支出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a. 理事會由三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

b. 執行所有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c. 確保本會事務管理和呈交工作報告;

d. 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a.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

b. 監察行政機構的所有行政活動;

c. 查核賬目和報告;

d. 提供關於行政機構年報和賬目的意見。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a. 本會的活動經費——主要來自各會員所繳交之入會基金及月費;

b. 私人及公共機構之捐贈及贊助。

第十二條——公款運用

a. 任何會員不可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b. 本會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演出費用。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大中華品酒文化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a Cultura da Prova de Vinho da Grande China

Great China Wine Tasting Culture General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foi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7 de Junho de 2018, no competente Maço n.º 1/2018, sob n.º 1, a fls. 1,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que adoptou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Geral da Cultura da Prova de Vinho da Grande China», em português, “大中華品酒文化總會” em chinês, e «Great China Wine Tasting Culture General Association», em inglês, que têm o teor em anexo:

大中華品酒文化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a Cultura da Prova de Vinho da Grande China

Great China Wine Tasting Culture General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大中華品酒文化總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a Cultura da Prova de Vinho da Grande China”,英文名稱“Great China Wine Tasting Culture Gene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7號建興龍廣場22樓J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推動愛國愛澳精神,共建繁榮澳門,推動葡萄酒及品酒文化,推動澳門與中國內地以至全球之葡萄酒及品酒文化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工作及本會章程之法人,自然人或相應的企業,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參與本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權對本會事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與本會舉辦的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2. 依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倘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後,即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或取消會員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修改章程,必須具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

3. 負責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部門之成員和革除其職務;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及秘書一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研討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應在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合理要求之下,經由理事會討論決定而召開,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八日前以簽收或掛號信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並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 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 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之會籍;

3. 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

4.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一人,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之行政工作。

第四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本會之會費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第十四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議協商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修改權限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私人公證員 方聖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Junho de 2018. — A Notária, Ana Maria Faria da Fonsec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蔬菜批發商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蔬菜批發商商會章程修改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期限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工業園大馬路B1A,新批發市場1樓G。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支持一國兩制,維護基本法,愛國愛民愛澳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爭取應有之合理權利,促進會員之團結互助。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設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

1. 商號會員:

凡持有本澳營業牌照,在澳門批發市場內經營蔬菜批發商號之經營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商號會員。

2. 個人會員:

a)任何商號會員遷離澳門批發市場,可自動轉為個人會員。

b)在澳門批發市場內從事蔬菜批發業務的僱主及其授權的合法代表均可申請入會,但需要三個商號會員或以上介紹,經理事會同意方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國際清潔能源論壇(澳門)

茲證明,上述論壇根據載於第258號契約冊第21至31頁之一份於2018年6月26日簽署的更改社團章程公證書已更改其全部章程內容,並附於附件中。

為保護地球,減少高碳能源對大氣的污染及其不利影響,促進各國清潔能源和節能環保事業的發展,2010年4月,來自中國、巴西、俄羅斯、安哥拉、葡萄牙、韓國、馬來西亞、印度、臺灣和澳門等國家和地區的清潔能源專家和有識之士在澳門聯合倡議成立世界清潔能源論壇,並號召全球範圍內的有志於發展清潔能源和節能環保事業之團體、企業和個人參加本論壇。本章程根據聯合倡議書確立的精神制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組織名稱為“國際清潔能源論壇(澳門)”,中文簡稱為“澳門能源論壇”,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Forum for Clean Energy (Macao)”,英文簡稱為“IFCE Macao”。(以下簡稱為“本論壇”)

第二條

性質及期限

本論壇為非官方、非營利性及永久性的國際組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

宗旨

1. 以普及清潔能源、提高能源效率、發展節能型經濟、建設低碳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文明社會為目標,促進和深化世界各國間清潔能源和節能環保領域的交流、協調與合作;

2. 為政府、企業及專家學者等提供一個共商清潔能源發展及其節能環保等相關問題的高層對話平臺,致力於研究清潔能源政策、支持清潔能源研發、推動清潔能源投資、普及清潔能源市場;

3. 彙聚全球清潔能源領域官、產、研精英,構建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網路,為會員之間的清潔能源和節能環保事業發展提供交流與合作機會。

第四條

會址

1. 本論壇地址設在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七樓,經常務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任何地點。

2. 本論壇分別在北京和澳門設有常設秘書處辦公室。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任務

1. 召開年會、研討會以及其他學術討論會,討論世界清潔能源發展和節能環保的重要問題;對與能源與環境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政府部門反映清潔能源和節能環保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2. 提出地區性或全球性的倡議,呼籲各國政府對清潔能源和節能環保給予更多關注和支持。促進和加強各國政府與商業實體之間在清潔能源開發和利用方面的合作關係。為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政府制定清潔能源和節能環保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諮詢服務;

3. 編輯出版《清潔能源藍皮書》,藍皮書是一本以年度發展報告形式針對全球清潔能源領域包括技術、政策、市場、產業等層面熱點問題的研究成果。探索創辦清潔能源網站、可持續發展研究院和論壇學術刊物,努力將論壇建成一個國際性的高端智庫;

4. 通過論壇建立的工作網路,增進區域內外企業間聯繫;搜集和發佈相關國際清潔能源經濟和技術資訊,跟蹤瞭解國內外市場動態,為會員單位提供資訊服務;組織會員單位、行業企業參觀學習、交流及商務考察活動;為企業開拓市場提供諮詢服務;開展有助於實現論壇宗旨的會議展覽、資訊交流、經濟技術評估、教育培訓、電子商務等各類活動;

5. 致力於清潔能源的技術創新力和產業競爭力的提高。組織國際清潔能源領域專家,對擁有較高市場需求的應用性技術難題進行聯合研發,並進行重點孵化和培育,吸引產業基金和風險投資積極參與重點項目投資。促進全球清潔能源領域高新技術的研發和成果轉化,以提升清潔能源的技術性、生態性、經濟性和應用性等綜合競爭力。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類別

1. 本論壇實行會員制,由個人和團體理事等會員組成;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和准會員三類;

2. 創會會員為本論壇創建和發展作出重要和實質性貢獻的個人、企業或組織,屬永久理事;

3. 普通會員為有意為清潔能源事業發展做貢獻,願積極參加各項論壇活動,且其申請已經被批准的個人、企業和組織,自動成為理事會成員;

4. 准會員系指以出席、觀摩論壇年會以及其他活動為目的、且其申請已經被批准的個人、企業和組織。

第七條

會員條件

1. 有加入本論壇的意願;

2. 同意遵守本論壇章程;

3. 在所從事的清潔能源和節能環保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企業單位、機構和個人;

4. 願意履行本論壇會員義務。

第八條

加入

申請人按照本論壇規定的程式,提交書面申請,由論壇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普通會員加入由秘書處審核批准。對論壇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常務理事會有權授予其名譽理事長或名譽理事稱號。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創會會員與普通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論壇年會及其他活動議題的建議權;

3. 參加本論壇年會;

4. 與政府、商界及學術界領袖優先進行直接交流;

5. 獲得本論壇提供的資訊,並經授權,優先使用本論壇網站的經濟資訊資料庫;

6. 通過本論壇建立的工作網路尋求商機;

7. 優先享有本論壇舉辦各類活動的承辦權或贊助權;

8. 自由申請退會;

9. 享有本論壇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准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本論壇年會;

2. 獲得本論壇提供的資訊,並經授權,使用本論壇網站的經濟資訊資料庫;

3. 通過本論壇建立的工作網路尋求商機;

4. 參加本論壇舉辦的有關商務活動;

5. 自由申請退會;

6. 享有本論壇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並執行本論壇決議;

2. 遵守本論壇章程及有關規定;

3. 按時參加本論壇年會及本論壇相關活動;

4. 保護本論壇合法利益;

5. 依據本論壇有關規定繳納會員費;

6. 向本論壇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與資訊;

7. 遵守本論壇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

1. 普通會員決定退出論壇時,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本論壇秘書長及經理事會書面確認,其會員資格即被視為終止;

2. 准會員退會程式按會員招募細則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終止

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作出違法行為或與本論壇失去聯繫2年以上,秘書處報經理事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但事前將通知該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4. 專家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論壇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創會會員、普通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其選出的一名主席及若干名副主席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每屆任期三年,到期可自動延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及秘書處負責籌備,每年舉行一次(也可由常務理事會議代行)。特別大會則由大會主席或至少四分之三會員要求而召集。會議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上須定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在首次召集時,倘無最低限度二分之一有表決權之會員出席時,不得運作,但在一小時後,不論人數多寡即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6. 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將之送達本會會址。

7. 會員大會的權限:

(1)審議通過本論壇章程或章程修改議案;

(2)選舉領導架構成員;

(3)通過由秘書處提交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

(4)討論會議議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設有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為最高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論壇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2. 常務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出;其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本論壇秘書長為常務理事會的當然成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列席常務理事會;

3. 領導架構任期為三年,到期可自動延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4.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根據理事長提名,審議通過名譽理事長和秘書長人選;

(3)決定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審議確認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7)領導本論壇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論壇內部管理制度;

(9)審議、通過本論壇會員單位會費繳納標準與辦法;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5. 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長負責召開。在具有合理解釋下理事長可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6. 常務理事會的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長職責

理事長行使並可授權副理事長行使如下職責:

(1)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2)監督有助於實現論壇宗旨、促進論壇利益的中、長期計劃和項目的制定;

(3)代表論壇簽署非協定性的、非約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來文書和函件;

(4)向會員大會報告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5)行使會員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人而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副監事長一人或若干人,監事一人或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到期可自動延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常務理事會,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的職權是:

(1)監察常務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2)審核會計帳目;

(3)對常務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5.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在具有合理解釋下監事長可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6. 監事會以監事過半數之通過,始得為決議。

第十八條

秘書處

本論壇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北京和澳門各設辦公室;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到期可自動延期兩年。秘書處職權如下:

1. 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2. 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3. 處理日常業務,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4. 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審批理事和普通會員入會和退會,並向理事會報告;

5. 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審核分支機構理事會或委員會組成及換屆方案和推薦副秘書長的人選,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6. 管理論壇網站和刊物。

第十九條

秘書長職責

秘書長行使如下職責:

1.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制訂本論壇的規章制度;

3.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4.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5. 處理一切與本論壇有關的日常事務;

6. 處理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專家委員會

1. 本論壇設立專家委員會,委員會設主席一人(或設輪值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和委員若干名,任期三年,到期可自動延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2. 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常務理事會從清潔能源和節能環保各行業中作出過積極貢獻的人士以及其他各界知名人士中選舉產生;

3. 專家委員會成員可由理事或非理事擔任,並不定期就與本論壇事務相關的重大問題提出諮詢和意見。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論壇經費來源

1. 會員費;

2. 參會費;

3. 捐款;

4. 政府資助;

5. 在論壇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經費的使用

本論壇所有的經費應用於實現論壇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關細則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

財務管理

本論壇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所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和完整。本論壇的資產管理執行法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及監事會的監督。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條

章程修改程式

1. 章程修正案應由秘書處提交給常務理事會審議後,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表決通過。

2. 章程修正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才生效。

第七章

論壇解散

第二十五條

解散程式

1. 本論壇解散議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表決通過;

2. 本論壇在解散之前,應根據國際慣例和東道國法律法規設立清算委員會,對論壇資產及債務進行清理。論壇資產在償付債務和按有關規定退還會員費後,如有剩餘應在註冊機關的監督下,捐予或用於發展與本論壇宗旨相關的事業;

3. 本論壇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章程細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在相關細則中加以規定;該細則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語言

本論壇的工作語言為英文和中文。

第二十八條

解釋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論壇常務理事會。

私人公證員 趙魯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股東特別會議召集書

公司住所:澳門氹仔跑馬場,法人商業企業主編號為867(SO)。

根據Ou Mun Choi Ma Iao Han Cong Si,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Cavalos de Macau S.A.R.L.,英文名稱為Macau Horse Racing Company Limited之章程第十三條及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召集所有公司股東出席股東特別會。會議定於2018年8月1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澳門新葡京酒店7樓茶花廳內舉行。

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議決有關公司減資本;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整體;

3. 委任輔助人員代表公司辦理一切所需手續。

由即日起,股東可於任何工作天的辦公時間內索閱存放在公司住所內與上述會議議程有關的文件。

澳門,2018年6月28日。

董事總經理

執行董事

股東特別會議召集書

公司住所:澳門氹仔跑馬場,法人商業企業主編號為867(SO)。

根據Ou Mun Choi Ma Iao Han Cong Si,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Cavalos de Macau S.A.R.L.,英文名稱為 Macau Horse Racing Company Limited之章程第十三條及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召集所有公司股東出席股東特別會。會議定於2018年8月3日中午十二時在澳門新葡京酒店7樓茶花廳內舉行。

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議決有關公司增資本;

2. 修改公司章程的部份;

3. 委任輔助人員代表公司辦理一切所需手續。

由即日起,股東可於任何工作天的辦公時間內索閱存放在公司住所內與上述會議議程有關的文件。

澳門,2018年6月28日。

董事總經理

執行董事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

非流動資產

專營項目相關資產

16,279,119

其他長期投資

1,000

16,280,119

流動資產

應收帳款

28,665,094

其他應收款、按金及預付項目

11,484,198

定期存款

128,336,925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33,231,294

201,717,511

資產總額

217,997,630

權益和負債

權益

資本

50,000,000

公積

18,561,018

累積盈餘

——前期結轉

28,049,155

——本年度利潤

33,747,691

權益總額

130,357,864

負債

流動負債

應付關聯公司款

12,953,005

應付帳款

3,650,720

遞延收益

4,184,897

其他應付款、按金及應計項目

38,340,198

所得稅備用金

28,510,946

負債總額

87,639,766

權益和負債總額

217,997,630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二零一七年度

於二零一七年,「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以「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批給合同」經營收費電視服務。

針對住宅業務方面,因繼續受免費電視訊號服務影響,公司業務進一步萎縮。而商業業務方面,由於有大型酒店開幕,公司營運收入得以持平。

另外,因獲得內地多個電視台的合作,公司取得多個大型紀錄片的本澳播放權,並得到良好的回響與口碑,有見及此,公司亦將繼續與國內電視台攜手合作製作多套大型紀錄片,為本澳巿民引進優質的內地節目,提升本澳節目製作質素及多元化。

颱風“天鴿”對本澳市面造成嚴重破壞,但經歷此風災公司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信號的提供,同時整頓了信號網絡,使之更為穩定,期後公司更被獲邀加入為民防中心的其中一個私營機構單位,此乃對公司服務澳門巿民的態度與能力的肯定。

未來,期望特區政府能完善電信相關法規及開放電信市場的政策,建立一個真正公平、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使公司獲得一個實際可經營的生存空間,繼續為本澳巿民提供更多元化的優質服務。

董事會

主席:林潤垣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由Manuel Basilio代表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監事會報告書摘要

鑒於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會所提交之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本會認為財務報告可適當地反映公司之活動及其財產狀況,因此監事會認為該等文件可遞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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