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Brenda Cheong Perola在本辦公室執行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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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阮泳欣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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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耀宗碩士擔任本局顧問職務,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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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范鴻堃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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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及公共財政管理範疇)五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名的投考人江敏茹,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的批示:

黃麗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曉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的批示:

余志輝及Arquimínio Monteiro de Jesus——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陳詠甜——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賈嘉慧、何珮玲及盧一虹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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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俊霆——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以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黃首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以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衛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文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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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翻譯處處長Mário José de Sousa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吳志堅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游志圖,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梁嘉梨,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Lúcio da Glória,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55點;

洪嘉瑩,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75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do Sameiro de Faria Delgado Fernandes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樂欣、施麗沙及郭立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宏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國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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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謝金林,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的批示:

鄭燦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裝訂暨後整工場主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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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於印務局——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李華苞學士在本署擔任道路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馮惠星碩士在本署擔任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甘志威學士在本署擔任小販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Viriato Leandro da Luz Leong學士在本署擔任行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蔡錦祺,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道路渠務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周見光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司徒惠秋——園林綠化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吳振平——建築及設備部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勞春利——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陳月培——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林錫權——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東轉——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郭燕玲——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盧添明及鄒國材——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及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鍾妙琼——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部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溫章軍,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部第七職階技術工人馮連發及何富安,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60點,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及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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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王淑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9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高級警員區達成之遺孀郑小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6752,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身份證明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蒙少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84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黃美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32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岑燕薇,供款人編號60120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吳觀有,供款人編號60369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葉健民,供款人編號623460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林寶輝,供款人編號60222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呂大妹,供款人編號60328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局技術輔導員李莎佩,供款人編號620128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高韻純,供款人編號62360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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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鍾靜敏及鄧燕珊,根據《經濟局督察實習規章》,聯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三個月,擔任本局二等督察實習員,薪俸點首位為290,第二位為305,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歐陽劍峰、胡小敏、葉嘉琪、趙新樂、何偉強、梁子麟、王培芳、甘慕嫦、陳卓恆、黃颻霏、李藝夆及林新雄,根據《經濟局督察實習規章》,聯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個月,擔任本局二等督察實習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陳子慧——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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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羅鵲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開支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容志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稅務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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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岑嘉瑤,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何綺晴、楊穎欣及梁美芳,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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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劉其昌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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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鄭慧敏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滿庭、徐肇鏗、Alves Albano José、何秀虹、尹國開、曹偉康、馬婉君、高保羅、Ricardo José Batalha、蘇麗萍、Jaquelina da Silva Lei、葉文俊、鄭芷葶、高加度、Sandra Maria Sales Crestejo、楊少陽及鄭嘉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方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8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Nuno Pereira Tang,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周子鋒,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20點;

趙潤娟,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鄭麗雲,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歐偉豪及楊斌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陳嘉玲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梁美意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戴惠鈺、吳楚瑜、歐陽潤柳、何朝南、何少芳及吳真真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

梁淑敏及陳志美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李麗英、李家榮及黃慧儀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雷華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余意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龍庭鋒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伍定邦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吳嘉威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8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

何潤霖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李美貴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梁永然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李靜怡及戴健良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

高家怡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

陳小安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黃煥鑽、劉玉弟、甄嘉碧、黃詠詩及譚羡美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陳韻貞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林泳茹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區國強晉階至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所作之第18/CPSP/2018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一百二十一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完結為期兩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鑑於該等警員具備《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訂定之條件;

根據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又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批准下列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從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序號

職級

編號

  姓名

1

警員

104160

陳佩婷

2

"

105160

伍嘉莉

3

"

106161

謝子謙

4

"

107161

何駿城

5

"

108161

李天祐

6

"

109160

吳婷燕

7

"

110161

周志濠

8

"

111161

譚榮康

9

"

112161

林祥麟

10

"

113161

洪偉峰

11

"

114160

李綺雯

12

"

115161

梁志聰

13

"

116161

關志健

14

"

117160

鄧麗娜

15

"

118161

鄭偉忠

16

"

119161

歐劍彪

17

"

120161

陳澤貴

18

"

122160

吳嘉敏

19

"

123161

陳沛鋒

20

"

124161

陳耀文

21

"

125161

施超龍

22

"

126163

李欣霞

23

"

127161

龍承恩

24

"

128161

周嘉輝

25

"

129161

葉錦鴻

26

"

130160

吳麗君

27

"

131161

梁家杰

28

"

132161

王明填

29

"

133161

歐俊傑

30

"

134161

何宏軒

31

"

135161

關偉業

32

"

136160

黃詠琳

33

"

137161

孫韋倫

34

"

138161

許文立

35

"

139160

羅明珠

36

"

140161

陳建揚

37

"

141161

蘇志文

38

"

142161

伍偉源

39

"

143161

李子傑

40

"

144161

卓振培

41

"

145160

阮明慧

42

"

146161

鍾偉麟

43

"

147161

林偉祥

44

"

148160

吳美鳳

45

"

149161

余珏燊

46

"

150160

蕭佩琪

47

"

151161

黃富誠

48

"

152161

吳浩楠

49

"

153161

李建聲

50

"

154160

陳嘉琪

51

"

155161

蘇炯燊

52

"

156161

黃俊如

53

"

157161

張少輝

54

"

158161

盧展鵬

55

"

159161

聶英強

56

"

160161

鄔志傑

57

"

161160

謝敦琪

58

"

162161

彭子健

59

"

163161

鄧志賢

60

"

164160

伍家雯

61

"

165161

何凱豪

62

"

166163

周韻

63

"

167161

陳啓利

64

"

168160

練文裕

65

"

169161

張梓亨

66

"

170161

馮庭弋

67

"

171160

歐陽鈺華

68

"

172161

歐陽俊朗

69

"

173161

郭偉龍

70

"

174161

林文達

71

"

175160

趙嘉敏

72

"

176161

譚嘉俊

73

"

177161

梁明發

74

"

178161

林毅鋒

75

"

179161

張偉衡

76

"

180161

陳家樂

77

"

181161

甘俊傑

78

"

182161

蔣健斌

79

"

183161

黃鎮傑

80

"

184161

陳浩源

81

"

185161

謝富來

82

"

186160

梁佩琪

83

"

187161

邱裕成

84

"

188161

蘇文健

85

"

189160

包杭雲

86

"

190161

蕭啓鴻

87

"

191160

林曉麗

88

"

192160

李萬興

89

"

193161

陳德宏

90

"

194161

楊健偉

91

"

195161

呂浩輝

92

"

196160

楊臻

93

"

197161

鄺煒傑

94

"

198161

廖志成

95

"

199161

楊錦豪

96

"

200160

莫淑慧

97

"

201160

陸錦珊

98

"

202161

盧偉豪

99

"

203161

梁家豪

100

"

204161

何錫鴻

101

"

205160

歐陽嘉琪

102

"

206161

羅德成

103

"

207161

梁嘉偉

104

"

208161

陳沛恩

105

"

209161

梁詠謙

106

"

210161

黃家明

107

"

211161

譚耀銘

108

"

212161

蘇歷

109

"

213161

陳烽

110

"

214161

葉子豪

111

"

215163

劉成發

112

"

216161

鄭子超

113

"

217160

李樂宜

114

"

218161

陳俊發

115

"

219161

梁漢龍

116

"

220161

關高明

117

"

221161

許漢輝

118

"

222161

梁永釗

119

"

223160

鄧玉婷

120

"

224161

梁銘桐

121

"

225161

陳嘉榮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作出的第90/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38901黃永雄,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四)項、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廳廳長趙德欽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楊海濱,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衛生督察(退休)Correia Gageiro Almeida, Albertina,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其在本局的合同予以終止。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吳少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家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鎮成、黃潤霞及張有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應陳馥茹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嘉儀、梁敏聰、曹倩儀、洪玉及林嘉恆,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朱嘉寧、張榮杰、Viegas, Nelson Monteiro、歐陽萍及吳娟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梁棋,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靜儀及黃佩儀,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吳佩瑩、麥秀麗及吳家誠,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鍾蘭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認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之批示:

應陳華正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梁綺婷、馮小翠、吳嘉琪、羅尚芊、劉芷其及許孟雄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認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浩榮、殷倩卿及楊五妹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應高韻純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本局局長的批示: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撤銷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關於手護兒物理治療中心更改為手護兒醫療中心之批示,因手護兒醫療中心之名稱不符合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生效的《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名稱之指引》第2.7條第1項的規定。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准照編號175)加設第四倉庫,場所位於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101-105-A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11樓C座。

———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江志超——應其要求,取消第C-0152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

黃賓聯——應其要求,中止第C-0155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劉靖雯——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 0252。

———

符丹、云彩虹、李誠、林長達——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93、M-2394、M-2395、M-2396。

———

郭海如、楊靜兒——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572、T-0573。

———

梁艷芳——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574。

———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王永俊——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53。

———

劉堅輝、譚嘉偉——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60、W-0661。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維特健靈健康產品澳門有限公司發給“維特健靈藥行(高士德分店)”准照,編號為第7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58-A號祐美大廈(第七座)C座地下及閣仔,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6樓V座。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李鐵君,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調職至檢察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雪儀,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即在退休基金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張貴新,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鄭德雯、楊嘉寶及Pedro Miguel Fernandes de Senna Fernandes,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陳結玲、蔡三妹及陸詠儀,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顏蘊莉及黃焯鵬,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梁群娣,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黃少芳,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何振華,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卓蓮花及馮瑞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批示:

黃嘉麗——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蕭兆霞——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溫楚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葉雅芝、劉惠瑩、吳雪棃、蘇建英及余佩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及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周少容,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

何凱琪,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鄭潔東、鄭子珩、馮睿琦、高海傑、林君榮、梁嘉豪、吳雅玲及Sofia Maria de Sousa Kou,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鄭德雯、楊嘉寶及Pedro Miguel Fernandes de Senna Fernandes,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批示:

李秀媚,本局確定委任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鄭德雯、楊嘉寶及Pedro Miguel Fernandes de Senna Fernandes,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陳結玲、蔡三妹及陸詠儀,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袁再輝,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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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梁慧琪(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葉頴驥及陳曉慧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永靖,本局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王國輝獲延續長期無薪假,為期六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芸在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擔任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張迎英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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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九的合格應考人何振東,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及第十一的合格應考人鮑曉彤及陳藹儀,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麗萍及黃珊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善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許秋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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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陳藹儀,本辦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呂順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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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許蔚,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呂寶亮,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許蔚,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陳佳妮,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呂寶亮,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何詠恩,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周家輝和陳慧怡,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廖月婷,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彭詠恩和盧慧雯,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朱振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技術暨學術輔助部處長,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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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文 化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藝術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國際音樂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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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楊子健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潘頌恩及汪繼賢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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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徐國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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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麗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梁曉梅,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黃錦雄,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陳欽健、楊富榮、黎翠姿、梁潔英及鄧啓霖,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歐健彬、陳葉花、周啓棠、何韜及韋德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Ana Rita Torres Pereira de Amorim、郭鎮邦、林文道、陳子駿、鄭素環、何德強、容惠貞、麥婉筠、吳偉倫、施少勳、余綺君及梁綺華,第一位至第十一位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馮詩婉、梁啓釗及譚凱欣,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洪英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吳美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陳欽健、黎翠姿、梁潔英及鄧啓霖,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歐健彬、陳葉花、周啓棠、何韜及韋德貴,職級變更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文道、陳子駿、鄭素環、何德強、容惠貞、麥婉筠、吳偉倫、施少勳及梁綺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蘭華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電信管理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規管事務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頌華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楊富榮,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規管事務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應黃焯愉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予以解除。

———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釗傑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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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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