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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長官第123/2010號批示第十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王勁秋以無償兼任方式擔任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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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生譜貿易行”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藥物劑型研究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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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藥物劑型研究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韻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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