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通過的關於幾內亞比紹局勢的第2048(2012)號決議,該決議已透過八月十五日第45/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第2048(2012)號決議所設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根據第2048(2012)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作出一項更新;
同時,現公佈的名單取代了同一名單的過往版本,且已包含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期間委員會作出的所有更新;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依照安全理事會第2048(2012)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生成的名單的中文和英文原文以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