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批示如下:
馬珍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批示如下:
何文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曾皓茵——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兩年。
冼美怡及黃金蓮——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健輝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馮國耀擔任審計局研究及方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李振鵬及吳景新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劉詩雅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真、鄒富全及鄧玉婷,編號分別為160181、160191及160200,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95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議決如下:
徐麗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一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周金好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梁詩敏——根據經第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七款,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秘書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陳曉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馬慧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戴杰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的批示:
李志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方國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何子健及何嘉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世榮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黎世榮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羅基斯及梁漢波,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蒙少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志興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陳建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林美瓊,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48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部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冼錦華,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部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郭貴松,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部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周紹賢,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衛生監督部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趙詠雪,薪俸650點,獲准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梁妙心——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區少珍、Adriano do Espirito Santo及葉子健——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皆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關家明——管理委員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陳燕嫦——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Lucia do Carmo Mendonca Dias N. da Silva——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紹偉——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惠貞及陳佩玲——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及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資訊部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梁炳昌,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部:
趙艷香——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謝少華——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吳偉雄及曹安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皆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黃錦錞——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95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葉振球及袁健勝——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及四月三日起生效;
區志強——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陸英華及吳容強——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周偉強——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王月明——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桂華及李振標——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及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四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何家會——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45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岑冠波——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梁勤長——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陳賢——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李健準——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唐華曾——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劉永源、潘兆泉、周桂勝、譚國威、梁郁然、吳仲榮、鄧穩暖、吳觀有、梁發奮及薛保旗——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首兩位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及四月一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李粉珍、蔡容貴及梁弟——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三月十八日及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吳亞帶、關逢愛及卓華新——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首位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民事務辦公室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米佐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95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辜秀英——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管理委員會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藍毛松,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部:
萬國民及蕭順強——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皆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梁北容及許志強——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及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蕭廣生——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惠蓮——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羅比度——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85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容健忠——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珍暖——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何炳容——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蘇勝全——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楊旋開——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張長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梁華勝及侯貴紅——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皆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何華帶——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毛國強及郭添有——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及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譚志珊,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八的合格投考人梁雪儀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助理技術員範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許文慧,本會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Miquelina das Dores Cabral Correia Cardoso——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局人員編制特級技術輔導員何菁梅,獲准延續該無薪假多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陳穎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陳俊宇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分析審查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王瀚林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梁美意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黎志光、黎淑葵、羅鳳玲、盧佩絲、陳迪欣及郭偉業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鄧勇泉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按照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第74/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1)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下列11名澳門保安部隊第十四屆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學生為消防局人員編制高級職程之第一職階副一等消防區長:
學生編號 | 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 | 姓名 |
327 | 400180 | 黎嘉韻 |
329 | 420041 | 黃仲勝 |
330 | 524111 | 黃勇強 |
323 | 401181 | 溫嘉浩 |
322 | 401081 | 盧榮照 |
324 | 402181 | 麥健強 |
325 | 403181 | 黃思添 |
326 | 480111 | 陳維強 |
328 | 404181 | 李梓豪 |
331 | 411091 | 蔡偉基 |
321 | 405181 | 林永俊 |
2)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八十條a)項的規定,透過本批示被委任的人員,其開始執行職務之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
按照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第7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02181,麥健強,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有棋及李荔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翁文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志凱、何長全、潘景翀及黃忠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嘉琪及蔡瑩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雅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仁誠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2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高地烏巷31-33號富麗苑地下N座,持牌人為梁永耀,住所位於澳門花王堂1F美暉閣5樓A座。
按照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高小玲——應其要求,中止第E-168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楊詩韻、劉倩妍、羅琼歡——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918、E-2919、E-2920。
楊志高——應其要求,中止第T-056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何啓良第E-245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宗煜、楊美玲——恢復第M-2293號及第M-229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張俊青第W-031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劉家琪——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51。
吳健欣——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566。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鄭成業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於衛生局——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周偉業,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黃珠好,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批示:
黃慧茵——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稀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蕭詠恩,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吳燮坤及余翠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李梓姍,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廖艷芳、蕭穎源、黃宗偉及余家偉,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侯家志,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林婉琪及余愷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陳小燕及何思明,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蕭鳳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徐見歡及黃麗朝,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關文雄,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伍碧雲及黃艷玲,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歐漢成,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陳桂松、趙惠嫦、甘錦鳳、李燕歡及羅銳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蔣素珍及文成杰,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胡月圓,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郭志雄及黃達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曹雪松,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袁再輝,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黎美娟,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陳家慧、陳秀雅及林美琪,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何潔珍、黎愛玲及岑淑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鄭鳳映、林麗僑及吳桂珍,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霍金嬌、何銀崧、李綺荷及梁妙賢,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蔡穎恆、何嘉恩、劉祝嬌、梁淑儀及馬祖兒,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鄭妹,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呂婷婷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起予以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麗萍,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即其到體育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黃晉賢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韓英麟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蘇湖山,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劉嘉麗,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張燕君及歐泳茵,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英咏詩、朱詠妍、黃偉玲、鄭嘉慧、梁肖歡、丘佩鳳、陳嘉露及劉安妮,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陳頴嘉,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杜衛芳,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陳寶儀擔任社會保障制度廳廳長;
招家賢擔任供款事務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止。
何凱生擔任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
郭冬梅擔任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何廣源及潘志標、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蘇正輝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黎玉潔,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李天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甄婉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洪英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歐國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伯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田文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徐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陳永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郵差殷運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九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林智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九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燊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潘錦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梁永東,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Patricia Dias Teixeira Choi,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庄怡,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徐敏敏及葉頴昕,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麥翠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詠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沈榮臻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林耀源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黃蔓葒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