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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4/2018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愛沙尼亞共和國金融情報組織簽署關於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情報交換的諒解備忘錄。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黃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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