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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八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訂於海牙的《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公約”)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公約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保加利亞共和國之間生效。
公約已透過第33/83號政府命令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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