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的批示:

羅艷蘭——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辦公室司長助理,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的批示:

古綺勤——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條a)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及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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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嘉文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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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批示如下:

何倩雅——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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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馮渭球及劉達權,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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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簡雪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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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的批示:

李鐵君——原屬衛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及公共財政管理範疇)五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及第六名的投考人陳婉琪及陳曦茵,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Germano Maria Azedo Victal、何倩彤、趙浩明、易齡豐、林寶紅、余致文及羅昊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陳曦茵獲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及公共財政管理範疇),其在本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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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陳婉琪,屬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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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按副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輝博在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政策研究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曉彤的請求,其在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按副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本政研室下列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張小丹,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王鑫,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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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馮錦明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四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薪俸點600點,同日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潘國棟,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薪俸點為230點;

Fernando Leong,第一職階主任文案,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起,薪俸點為540點;

鄧少芳,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薪俸點為35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黃華欣,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盧詩奇及楊月燕,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敏詩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福利處處長梁少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操守及關係處處長陳思恆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曾景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婉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花蓮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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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朱嘉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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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月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錦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嘉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雪玲、葉婉儀及李麗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永強及高建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永強及高建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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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雯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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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建築及設備部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許偉昌,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9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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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劉超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60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前第一職階一等警員陳耀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8410,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孫玉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91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Maria Rosario Mendes Pedr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2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周建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8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勤雜人員劉有銳,供款人編號603058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高級技術員Denisa Andrea Viveiros Alencastre,供款人編號61631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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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之批示:

姚如蕾——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給予種遠集團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50%,為期三個月,由批給批示作出日起計,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份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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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曹娟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陳凱詩,經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工商業支援處處長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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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梁國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馬錦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起獲續期至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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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肖君、鄧煜敏及黃兆嵐,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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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Fátima de Aguiar Monteiro——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元童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吳惠嫻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君儀、洪秀秀、楊愛琼、劉銳成、梁燕燕及譚麗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君儀、洪秀秀、楊愛琼、劉銳成、梁燕燕及譚麗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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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馬國龍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De Souza Gonçalo Augusto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張傑彬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2 洪碧燕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3 崔偉文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4 鄭永強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5 蔡明哲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6 盧結英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7 李龍飛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8 陳詠儀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9 吳耀偉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Nuno Pereira Tang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2 曹偉康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3 高志乾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尹國開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Nuno Miguel Dias Martins Morais Borges、譚穎儀、任燕霞、趙美婷及傅明謙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丁文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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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梁文潤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所作出之第48/SS/2018號批示,對第066/2012號紀律程序行使《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之附件G表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f)項及n)項,及按照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林楚,編號:423921,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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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鮑凱威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布允祺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林池勝及翁灼烽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文案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謝嘉麟,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歐陽婉楠及Graciete Sílvia Inácio,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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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王巧清,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葉綠樑,懲教管理局總警司之定期委任——根據經第2/2008號法律、第13/2010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的規定,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黎凱盈及林麗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陳兒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徐國柱,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林文柱,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王嘉傑,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唐達文,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馮立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陳雅綸,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何少薇——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佔據編制內空缺,其原職位的權利予以保留。

麥金嬋、郭淑儀及黃宏偉——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陳承禮及王嘉傑,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楊玉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吳光明,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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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程燕卿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李恆基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鄭斌及彭智濠,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葉偉文,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朱笑君,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余美媟,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君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容蘊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國賢、郭偉能、李穎然、周穎芝、戴碧霞及孔德道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有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家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吳健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龍保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朱黃瑞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28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利澳”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洞穴街13號民安閣地下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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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阮佩君第E-172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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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霞——應其要求,中止第W-047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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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逸姿——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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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維健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2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71號京澳大廈D9,持牌人為澳門維健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71號京澳大廈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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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仁堂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2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水字巷3-A號吉利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鄭倩雯個人企業主,住所位於澳門金龍巷3號A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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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鄭曉明——應其要求,中止第E-172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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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ís Filipe Delgado Tomás——應其要求,取消第M-188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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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取消James Madison Humphries第M-0914號、吳葉茂第M-1086號及葉贊第M-203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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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仲鳴、林柏樺——分別恢復第M-2149、M-219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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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淦森——恢復第W-015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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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鳳如——應其要求,中止第W-0378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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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梁志立第W-0384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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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孫立基第T-039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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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惠醫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75號准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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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詩詠——恢復第T-052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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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批示:

應張信堅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予以終止。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高奧美,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鄭德雯、楊嘉寶及Pedro Miguel Fernandes de Senna Fernandes,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顏蘊莉及黃焯鵬,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祺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何嘉敏,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關卿好及譚靄茹,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之于榮基,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岑燕薇,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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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陳浩星在本局擔任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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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周芷明及梁大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越洲及何海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7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易穎彤、梁康妍、莫佩婷及譚淑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Patrícia Pedruco Vieira Ritchie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淑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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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曾冠雄,根據經第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第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作為本辦副主任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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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陸正怡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之批示:

黎錦棠,本學院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盧麗玲,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明慧,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盧尚華,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煒強,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廖慧香,本學院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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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余小鵬、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吳璟佳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鍾利炳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璟璇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大友為本局人力資源科科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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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吳小紅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陳景俊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貴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永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歷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妙玲及余紫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 四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思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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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李榮勝碩士擔任船舶及船員廳廳長,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一濤學士擔任水務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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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冼嘉欣及黃素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黃耀漢——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冼嘉欣及黃素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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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Luís Madeira de Carvalho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戴維奧——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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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梁詩遠及羅詩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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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