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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由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章程,民政總署為公法人。根據載於F7冊第137頁背頁以該署名義作出的第6692號登錄,該署持有一幅,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42冊第166頁第20005號,面積6.37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貢士旦甸奴街(內港衛生中心),以長期租借制度無償批予前澳門市政廳的土地的利用權。
田底權以國家名義登錄於F7冊第137頁背頁第6691號。
該土地經一九六零年十月十五日第6581號訓令以無償方式批出,而有關批給是以一九六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執照作為憑證。
上述批給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174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定界及標示。
民政總署按照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並根據其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議,透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的聲明書,通知放棄上述以長期租借制度無償批出土地的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政總署聲明放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無償批出,面積6.375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174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定界及標示,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42冊第166頁第20005號,位於澳門半島,鄰近貢士旦甸奴街(內港衛生中心)土地的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上述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價值為$41,421.00(澳門幣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整)的土地歸還給國家,並納入國家私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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