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7/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17/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高美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連秀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美欣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