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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N6行政樓數據中心供應及安裝智能機房節能精密空調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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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保特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智能機房節能精密空調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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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澳門外港填海區9街B2地段的三星級酒店「御龍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御龍酒店(澳門)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御龍酒店(澳門)有限公司」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正式語文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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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及中央計算設施中心供應及安裝資訊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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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及中央計算設施中心供應及安裝資訊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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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及中央計算設施中心供應及安裝資訊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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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第2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酒店協會代表鍾友雄為旅遊學院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梁華基,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陳健容為旅遊學院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成員,以代替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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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材料測試中心供應及安裝光電特性表徵設備與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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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材料測試中心供應及安裝光電特性表徵設備與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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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E31學生活動中心廣場活動場地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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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