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佈,在為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庶務員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兩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參加本輔助部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
1.º | 何偉賢 | 5093XXXX | 81.26 | |
2.º | 張霆豐 | 1229XXXX | 76.66 | |
3.º | 劉兆培 | 1367XXXX | 71.86 | |
4.º | 潘耀基 | 5048XXXX | 69.93 | |
5.º | 陳熊楚 | 5110XXXX | 69.46 | |
6.º | 余偉峰 | 5124XXXX | 69.19 | |
7.º | 卓其洲 | 7412XXXX | 66.00 | |
8.º | 吳真真 | 1461XXXX | 65.50 | |
9.º | 吳小紅 | 1348XXXX | 65.26 | |
10.º | 宋潔英 | 1264XXXX | 64.93 | |
11.º | 蘇梅珍 | 5091XXXX | 64.40 | |
12.º | 陳清 | 1450XXXX | 62.52 | |
13.º | 杜永昌 | 5032XXXX | 60.66 | |
14.º | 曾嬋娟 | 7360XXXX | 59.06 | |
15.º | 鄭頴聰 | 1415XXXX | 57.46 | |
16.º | 麥倩雯 | 5186XXXX | 56.60 | |
17.º | 李翠雲 | 5057XXXX | 55.86 | |
18.º | 黃雪妹 | 1294XXXX | 55.84 | |
19.º | 馮淑儀 | 5064XXXX | 55.32 | |
20.º | 鄭藹琪 | 5131XXXX | 54.80 | |
21.º | 譚潔媚 | 1328XXXX | 54.22 | |
22.º | Nakamura, Mirai | 1279XXXX | 54.06 | |
23.º | 胡藝寶 | 5157XXXX | 54.00 | |
24.º | 何綺雯 | 1290XXXX | 53.99 | |
25.º | 毛筠麗 | 5094XXXX | 53.26 | |
26.º | 鄧仕生 | 5129XXXX | 53.20 | |
27.º | 唐家慧 | 5132XXXX | 52.66 | (a) |
28.º | 吳銀妹 | 1299XXXX | 52.66 | (a) |
29.º | 黃偉富 | 1218XXXX | 52.40 | |
30.º | 王燕雅 | 1488XXXX | 52.12 | |
31.º | 唐達翔 | 5190XXXX | 51.86 | |
32.º | 何敏詩 | 5123XXXX | 51.33 | |
33.º | 許添勝 | 5061XXXX | 51.26 | |
34.º | 馬少麗 | 5073XXXX | 50.80 | |
35.º | 何秀芬 | 1400XXXX | 50.52 | (a) |
36.º | 雲鵬飛 | 1308XXXX | 50.52 | (a) |
37.º | 馮肖鳳 | 7445XXXX | 50.52 | (a) |
38.º | 黃麗明 | 1494XXXX | 50.26 |
備註(合格的投考人):
(a)得分相同,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優先排序。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員 李麗娜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趙希恬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José Armando de Matos Duarte
茲公佈,在為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壹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參加本輔助部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
1.º | 梁經偉 | 1487XXXX | 77.20 | |
2.º | 卓其洲 | 7412XXXX | 75.20 | |
3.º | 黃百強 | 1446XXXX | 72.13 | |
4.º | Nakamura, Mirai | 1279XXXX | 71.30 | |
5.º | 潘耀基 | 5048XXXX | 71.20 | |
6.º | 宋潔英 | 1264XXXX | 67.46 | |
7.º | 廖文俊 | 1263XXXX | 67.33 | (a) |
8.º | 黃翠蘭 | 7369XXXX | 67.33 | (a) |
9.º | 鄧仕生 | 5129XXXX | 67.20 | (a) |
10.º | 杜永昌 | 5032XXXX | 67.20 | (a) |
11.º | 霍宗雄 | 7400XXXX | 66.40 | |
12.º | 王燕雅 | 1488XXXX | 66.13 | |
13.º | 溫劍峰 | 5080XXXX | 66.00 | |
14.º | 何綺雯 | 1290XXXX | 65.33 | |
15.º | 陳熊楚 | 5110XXXX | 65.20 | |
16.º | 吳真真 | 1461XXXX | 63.80 | |
17.º | 鍾玉蓮 | 1241XXXX | 63.66 | |
18.º | 許添勝 | 5061XXXX | 63.40 | |
19.º | 賴映霞 | 1240XXXX | 63.20 | (a) |
20.º | 何杏晶 | 5191XXXX | 63.20 | (a) |
21.º | 黃麗明 | 1494XXXX | 63.20 | (a) |
22.º | 鄭頴聰 | 1415XXXX | 62.80 | |
23.º | 吳小紅 | 1348XXXX | 62.73 | |
24.º | 黃雪妹 | 1294XXXX | 62.40 | |
25.º | 曾嬋娟 | 7360XXXX | 61.20 | (a) |
26.º | 余麗成 | 1421XXXX | 61.20 | (a) |
27.º | 劉慶生 | 5078XXXX | 61.03 | |
28.º | 劉綺霞 | 7392XXXX | 60.76 | |
29.º | 林少玲 | 1392XXXX | 59.70 | |
30.º | 黃偉富 | 1218XXXX | 59.20 | (a) |
31.º | 黃貴賢 | 1470XXXX | 59.20 | (a) |
32.º | 黃金煥 | 1336XXXX | 59.20 | (a) |
33.º | 何金蓮 | 7337XXXX | 58.80 | |
34.º | 江小美 | 1425XXXX | 58.53 | |
35.º | 何秀芬 | 1400XXXX | 58.40 | |
36.º | 鄭展明 | 5061XXXX | 58.33 | |
37.º | 郭敏嫦 | 5112XXXX | 58.00 | (a) |
38.º | 周金好 | 5195XXXX | 58.00 | (a) |
39.º | 容銀仲 | 1499XXXX | 57.20 | |
40.º | 毛筠麗 | 5094XXXX | 56.06 | |
41.º | 朱潔珍 | 1465XXXX | 56.00 | (a) |
42.º | 許鳳英 | 7385XXXX | 56.00 | (a) |
43.º | 蔡杏球 | 7438XXXX | 56.00 | (a) |
44.º | 何敏詩 | 5123XXXX | 55.60 | |
45.º | 張霆豐 | 1229XXXX | 55.20 | (a) |
46.º | 陳清 | 1450XXXX | 55.20 | (a) |
47.º | 張惠恩 | 1217XXXX | 55.20 | (a) |
48.º | 趙謙溢 | 5123XXXX | 54.80 | |
49.º | 莫錦笑 | 1347XXXX | 54.63 | |
50.º | 梁少萍 | 5113XXXX | 54.53 | |
51.º | 袁偉雪 | 5152XXXX | 54.00 | (a) |
52.º | 何旺潔 | 7391XXXX | 54.00 | (a) |
53.º | 鄭達邦 | 1228XXXX | 53.46 | |
54.º | 陳華梅 | 1490XXXX | 53.40 | |
55.º | 何淑珍 | 1313XXXX | 53.33 | |
56.º | 梁容芳 | 7444XXXX | 53.20 | |
57.º | 林露清 | 1471XXXX | 52.40 | |
58.º | 施曉紅 | 7353XXXX | 51.30 | |
59.º | 譚潔媚 | 1328XXXX | 51.20 | (a) |
60.º | 魏碧芬 | 1285XXXX | 51.20 | (a) |
61.º | 馮淑儀 | 5064XXXX | 50.80 | (a) |
62.º | 黃錫強 | 5162XXXX | 50.80 | (a) |
63.º | 譚金鳳 | 5081XXXX | 50.13 | |
64.º | 張桂蓮 | 5047XXXX | 50.00 |
備註(合格的投考人):
(a)得分相同,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優先排序。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黎英傑
正選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麥泰錕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倩怡
茲公佈,在為填補審計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署定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為參加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旅遊學院氹仔校區展望樓。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二十二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署網頁(http://www.ca.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茲公佈,在為填補警察總局編制內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考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C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http://www.spu.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茲公佈,在為填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以編制內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部門定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至二十五日為參加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20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5樓。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張貼於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部門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茲公佈,在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3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茲公佈,李楊月華申請其配偶李瑞生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環境衛生及執照部行政執照處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委員 杜淑儀
為履行有關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法務公庫現公佈二零一八年第一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 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澳門法學研究生協會 | 30/1/2018 | $ 68,780.00 | 資助舉辦“第七屆《粵澳合作框架協議》與澳門特區法律問題前瞻”研討會的酒店住宿經費、出版第十六期《澳門法學研究》經費及第一期《「一帶一路」比較法問題探索》經費。 |
澳門刑事法研究會 | 28/2/2018 | $ 60,000.00 | 資助舉辦“一帶一路下的反洗錢國際合作——澳門的機遇與挑戰”國際研討會的酒店住宿經費。 |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劉德學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已故退休高級警員區達成之遺孀郑小丽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茲公佈,在為填補消費者委員會編制內的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消費者委員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地下消費者委員會的公佈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consumer.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摩托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本局網頁內查閱倘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370,000.00(澳門幣叁拾柒萬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本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技術特徵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光學證件及護照閱讀器設備、軟件和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本局網頁內查閱倘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65,000.00(澳門幣陸萬伍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本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技術特徵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所作之批示,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計算十日內,開考普通職程、音樂職程及機械職程之首席警員升級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編制內普通職程一百個、音樂職程二個及機械職程二個之空缺。
根據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為首席警員錄取考試而設的特定計算公式。為效力起見,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之內容,有關列作是次投考升級課程而需評估的甄選因素,以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為截止計算日。
是次升級課程有效期為一年,自該課程完結公佈總成績日起計算。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之批示所核准,關於開設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之三十個首席消防員空缺,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計,十天期限內,接受報名投考。
應考人的總評分是根據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特定公式計算及該升級課程的有效期為自升級課程之最後評核名單公布日起計,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五十四條d)款的規定,公佈第十四屆消防官培訓課程學生之課程最後成績及名次。
學生編號 | 姓名 | 課程最後成績 | 名次 |
327 | 黎嘉韻 | 16.52 | 1 |
329 | 黃仲勝 | 15.84 | 2 |
330 | 黃勇強 | 15.64 | 3 |
323 | 溫嘉浩 | 15.56 | 4 |
322 | 盧榮照 | 15.38 | 5 |
324 | 麥健強 | 15.37 | 6 |
325 | 黃思添 | 15.33 | 7 |
326 | 陳維強 | 15.29 | 8 |
328 | 李梓豪 | 15.08 | 9 |
331 | 蔡偉基 | 15.05 | 10 |
321 | 林永俊 | 14.93 | 11 |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三缺,經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四缺,經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七缺,現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六缺,現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讀專科培訓(四十三缺)的開考。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是以考核方式進行以入讀專科培訓;
1.2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任用方式及原職程內固有的其他權利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或倘屬澳門衛生局編制的人員,則以定期委任制度任用,在此情況下,得選擇原職級及職階的薪俸,以及原職程內固有的其他權利。
3. 專科培訓的概念及目的
專科培訓在全科實習之後進行,係特定醫科範圍的專門培訓期,包括理論及實踐方面的培訓,目的係使醫生有資格在該醫科範圍內獨立及以專科技術從事醫務工作。
4. 開考名額共四十三名,按以下專科範圍分配:
4.1 普通外科:四個名額;
4.2 婦產科:四個名額;
4.3 內科:六個名額;
4.4 病理解剖科:兩個名額;
4.5 兒科:三個名額;
4.6 麻醉科:三個名額;
4.7 急症醫學:三個名額;
4.8 放射科及影像學科:兩個名額;
4.9 矯形外科及創傷科:三個名額;
4.10 泌尿科:兩個名額;
4.11 全科:四個名額;
4.12 胃腸科:一個名額;
4.13 公共衛生:兩個名額;
4.14 心臟科:一個名額;
4.15 神經外科:一個名額;
4.16 口腔科:一個名額;
4.17 肺科:一個名額。
5. 專科培訓各專科範圍的界定及各項實習的時間的訂定
專科培訓各專科範圍及各項實習的時間,由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附件二訂定。各項實習的總時間為6年,由基礎培訓及進階培訓組成。
6. 薪酬及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
6.1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620點;
6.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及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7.3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合格完成全科實習,或根據上述法令規定取得全科實習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
8.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開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全科實習文憑或同等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一式三份(必須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的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本通告第8.1點a)項、b)項及c)項所指的文件;
b)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第8.1點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及全科的醫學知識。
10. 甄選方法
10.1 甄選以下列的甄選方法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筆試,淘汰制。
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三十分。知識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的審閱及討論:
典試委員會將根據投考人的下列資歷進行評審:
1)臨床醫學工作有關的年資;
2)全科實習的總評分;
3)持續醫學進修;
4)畢業後醫學學位及文憑;及
5)已發表的醫學論文。
10.2 上述的甄選方法中,除使用中文或葡文外,投考人亦得選擇使用英文;
10.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20分表示;
11.2 在知識筆試或總評分中的得分低於9.5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12. 總評分
總評分係在下列評核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
12.1 知識筆試:加權系數為5;
12.2 履歷的審閱及討論:加權系數為2。
13. 優先條件
開考根據每一及格投考人對擬修讀的專科作出的選擇,並按考試最後評分的高低次序填補開考的名額。如出現得分相同的情況,則順序考慮下列條件:
13.1 全科實習總評分較高的投考人優先;
13.2 同時對中文及葡文的書寫及口語掌握較好的投考人優先;
13.3 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補充適用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14. 公佈名單
14.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知識筆試和履歷的審閱及討論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4.3 總評分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林韻玲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伍維侖醫生
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李彩珠醫生
候補委員: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彭向強醫生
內科顧問醫生 李楚峰醫生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聽力測驗)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1.2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2.1 填補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聽力測驗)一個職缺。
2.2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及後續條款,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聽力測驗診療技術員——進行有關聽力及前庭功能的診斷、預防、保護及復康工作,尤其是選擇合適的測試及設備、進行聽力測試及評估測試結果,並藉跟進聽力修復及聽力矯治或以旨在改善平衡的活動進行康復計劃。
4.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包括: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5.1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30點。
5.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聽力測驗)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取得同等學歷者。
7. 投考方式
投考人必須填寫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交至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的衛生局文書科: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50%;
b)甄選面試(淘汰制)——30%;
c)履歷分析——20%。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8.3 知識考試將以為時兩小時的筆試進行。知識考試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為不及格,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下一甄選方法。
8.4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8.5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甄選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
8.6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及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及在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10.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0.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2 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http://www.safp.gov.mo。
11. 考試範圍
11.1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聽力——前庭系統的解剖學和生理學;
b)聽力——前庭系統病理學;
c)臨床聽力學;
d)兒科聽力學;
e)聽力喪失的預防、治療和復健;
f)平衡功能的評估、診斷和復健。
11.2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2.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白琪文
正選委員: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岑雲鵬
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莫天石
候補委員: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崔西棟
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葉飛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18年4月6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間中央空調及通風系統的維修和保養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文化局轄下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間的中央空調及通風系統的維修和保養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
6. 服務期: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服務期為二年。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肆萬元正($240,0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
13.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18年5月23日17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考察
解釋會將在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時間為2018年5月7日10時00分。會後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者請於2018年5月3日17時45分前致電8797-7503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18年5月24日10時00分。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執行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及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經認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價格 | 50% |
零件更換報價 | 15% |
同類型服務經驗 | 15% |
中央空調及通風系統的維修和保養服務工作計劃及人員經驗 | 15% |
僱用本地勞工比例 | 5% |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會議決議通過以下事項: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
二、廢止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並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第二組、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第二組、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第二組副刊、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副刊、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第一期第二組、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副刊、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第二組、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第二組、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第二組、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及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刊登相關修改的《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林金城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為:
(一)常設委員會;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
(三)監察委員會。
二、常設委員會的運作:
(一)常設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常設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大部分成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三)常設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三、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的運作:
(一)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四、監察委員會的運作:
(一)監察委員會每半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其中一名委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是以其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
(三)對監察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明審查工作的摘要及所作決議,並由所有與會者簽名;
(四)監察委員會應將其已進行的審查工作、已作出的措施及有關結果通知校董會。
五、校董會可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設立臨時性質的委員會。臨時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訂定。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設副校長五名,分別輔助校長執行學術事務、研究事務、行政事務、學生事務、全球事務。
二、副校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一條,校務協調委員會負責協助校長處理及協調澳大事務,以及就影響澳大社群的行政措施的制定提供集體思考的正式渠道。
二、校務協調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校長,擔任主席;
(二)各副校長;
(三)各學術輔助部門主管;
(四)各行政部門主管;
(五)各學院院長;
(六)校長按需要委任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最多兩名,任期最長為一年。
三、校務協調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改善澳大運作的措施提供意見;
(二)協調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財政計劃及工作報告的準備工作;
(三)協調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四)協調澳大工作報告及最後帳目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五)協調澳大日常運作所需的物資及服務的供應;
(六)就外界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向澳大借用設施及設備的要求提供意見;
(七)就澳大各單位及部門的運作及協調情況作年度檢討;
(八)協助處理或回應校內外對澳大運作的意見及建議;
(九)就校長所提出的所有事宜提供意見。
四、校務協調委員會就本身預算及補充預算的編製以及預算的修改進行討論時,主席應邀請所有學院院長參與討論,並就學術資源的分配提供意見。
五、校務協調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會議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校長事務處負責。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成員的具體組成如下:
(一)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包括:
(1)研究生院院長;
(2)榮譽學院院長;
(3)協同創新研究所所長;
(4)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5)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6)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
(二)主要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包括:
(1)教務長;
(2)圖書館館長;
(3)校長辦公室主任;
(4)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5)學生事務長。
(三)各學院的代表從其全職教學人員中選出,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除外。選舉通常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舉行。
(1)各學院教授職級(包括講座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的代表人數,是學院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除以澳大所有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然後乘以四十。如果結果不是整數,則進至整數。教務委員會的席位在各學院講座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職級的分配比例為2:1:1。如果某一職級合資格的成員總數小於一,則結果以一計算。學院應負責將各教授職級的成員名額適當分配,以符合該學院教授職級教學人員代表的總數。每一教授職級的代表由該職級所有教學人員選出;
(2)由各學院講師、高級導師和導師職級的所有教學人員互選產生的代表一名。
(四)學生代表,包括:
(1)澳門大學學生會選出的全日制本科生一名;
(2)澳門大學研究生會選出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名。
二、上款(三)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第一款(四)項(1)及(2)分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一年,按各學生在澳大的學籍情況而定,連選得連任。
四、如上款所指的學生代表成員請求辭去或停止出任教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則由相關學生組織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選出合資格成員填補空缺,任期為前任者剩餘的任期。
五、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訂定教務委員會的運作:
(一)教務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
(二)教務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三)教務委員會透過屬下的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運作;
(四)教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不得參與該等會議中屬保留議程的部分,亦不得閱讀有關該部分議程的各項文件;
(五)保留議程包括如下事項:
(1)個別學生的入學及學歷評估,以及澳大成員的個人事宜;
(2)教務委員會主席認為須向學生保密的事宜,但須事先向教務委員會的學生成員解釋保密理由。
(六)就若干事項是否屬保留性質存有疑問時,須由教務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主持教務委員會或其屬下委員會會議的人士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為確定性決定;
(七)非教務委員會成員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時,教務委員會主席應邀請該建議者列席教務委員會會議解釋建議內容;
(八)教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擔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可分為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
二、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為:
(一)常務委員會;
(二)研究委員會;
(三)學術質量委員會;
(四)圖書館委員會;
(五)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六)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七)通識教育委員會;
(八)教與學優化委員會;
(九)獎學金委員會;
(十)體育委員會;
(十一)師生諮詢委員會;
(十二)學生紀律委員會。
三、常務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擔任主席;
(2)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3)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4)負責管轄學生事務的副校長;
(5)各學院院長;
(6)研究生院院長;
(7)榮譽學院院長;
(8)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9)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
(10)教務長;
(11)校長辦公室主任。
(二)常務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編排教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2)就各學術單位對設立新課程和科目或修改已有的課程和科目,以及對制定或修改學術規則的建議提供意見;
(3)訂定由各學術單位所開辦的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本科一年級的收生人數;
(4)核准澳大每年入學考試模式及考試大綱;
(5)委任澳大入學試各科主考人及試卷審查員;
(6)在教務委員會平常會議休會期間,處理屬教務委員會職權內的緊急事宜;
(7)維持澳大教學與研究活動之間的平衡;
(8)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常務委員會會議為教務委員會的預備會議,會期應最少早於教務委員會會期三周;
(2)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舉行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3)常務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四、研究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各學院副院長一名;
(3)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4)研究生院院長;
(5)其他具研究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二)研究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負責;
(三)職權:
(1)統籌及促進澳大的學術研究及相關活動;
(2)監督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發展計劃內同研究領域相關的計劃的實施;
(3)推薦校內外專家小組,評估教學人員提交的研究計劃以及處理其他有關技術或道德合規的事宜;
(4)聽取專家的意見後,根據澳大的研究專款情況及有關的規定,同意研究撥款金額;
(5)為校外研究經費的申請進行校內評估及/或推薦校外評估;
(6)促進研究成果在國際性學報上發表,以及促進新發明申請專利及商標;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研究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研究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五、學術質量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最長為一年,選得連任;
(3)各學院院長;
(4)具教學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5)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6)教務長;
(7)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8)策略及規劃辦公室主任。
(二)學術質量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監察新課程和科目之學術評審過程及結果,並定期檢討現有的課程和科目安排;
(2)為教與學素質保證制定政策及指引;
(3)檢討質量評核方法及標準並評估各教學單位及課程的教與學素質;
(4)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策略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學術質量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學術質量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六、圖書館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資深成員擔任主席;
(2)圖書館館長;
(3)各學院和中華醫藥研究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的教學人員一名,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4)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學生代表。
(二)圖書館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大學圖書館負責;
(三)職權:
(1)制定大學圖書館長遠發展的目標及定位;
(2)確保大學圖書館每學年所獲得的資源能配合澳大各學術單位的教研需要;
(3)發展及完善大學圖書館;
(4)確保大學圖書館各項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
(5)培養師生善用大學圖書館的正確文化及技能;
(6)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圖書館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圖書館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七、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具資訊及教育科技專長者擔任主席;
(2)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3)各學院和中華醫藥研究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一名對資訊及教育科技有特殊興趣的教學人員作為成員,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4)教與學優化中心代表一名;
(5)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6)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二)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資訊及通訊科技部負責;
(三)職權:
(1)制定澳大在學術及行政方面應用資訊及教育科技的政策及規則;
(2)評估及引進用作提高教、研、學方面的活動效益的新技術及設施;
(3)提供資訊及教育科技的軟硬件使用的培訓機會;
(4)提倡及提高使用資訊科技的自學文化;
(5)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八、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或由其委任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擔任主席;
(2)研究生院院長;
(3)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4)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5)各學院院長或副院長;
(6)學術委員會主席或代表,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7)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8)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9)研究生院副院長;
(10)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11)教務長;
(12)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但以一年為限;
(13)校長辦公室主任。
(二)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職權:
(1)審議研究生院年度及多年度的研究生課程及研究計劃,以確保該等計劃與澳大整體學術發展計劃互相配合;
(2)制定建議開辦研究生課程及科目的程序及開辦該等課程及科目的基本要件;
(3)批准研究生修課式課程及研究式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每年收生人數;
(4)批准博士學位課程的入學申請;
(5)確立研究生修課式課程的導師、指導研究生撰寫論文及指導研究生從事獨立研究項目的導師的資歷;
(6)就學士學位後的學位及名銜的頒授標準向教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研究生課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九、通識教育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負責管轄學生事務的副校長或其代表;
(3)各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4)榮譽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5)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6)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或其代表;
(7)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8)教務長或其代表;
(9)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10)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本科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
(二)通識教育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就本科課程的通識教育要求制定政策、目標和規則;
(2)制定通識課程的指引和準則;
(3)根據通識課程的目標來評估及批准通識科目建議書;
(4)就通識課程的執行及其他支援作出建議;
(5)定期檢討及監督通識課程;
(6)處理由教務委員會提出的相關事務;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策略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通識教育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通識教育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教與學優化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或由其委任人員,擔任主席;
(2)各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3)研究生院院長或其代表;
(4)榮譽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5)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6)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或其代表;
(7)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8)教務長或其代表;
(9)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10)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二)教與學優化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教與學優化中心負責;
(三)職權:
(1)訂定教與學優化中心的長遠發展計劃;
(2)監察教與學優化中心的進展及表現;
(3)監督優質教與學活動的執行情況及中心的整體運作;
(4)就教與學優化中心建議的教學課程和活動計劃提供意見;
(5)認可經費撥款,以推行提升教與學的相關項目計劃和教育課程;
(6)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重要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教與學優化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教與學優化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一、獎學金委員會:
(一)組成:
(1)教務長,擔任主席;
(2)註冊處處長;
(3)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4)每個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和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的教學人員一名,由各自的院長或所長推薦,任期為一學年。
(二)獎學金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根據既定的政策/指引,決定獎學金及學術獎項在各學術單位及各年級學生中的名額分配(捐贈者有指定者除外);
(2)根據既定的政策/指引,決定頒發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標準;
(3)對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候選人進行評審,包括必要時由委員會批准的評審小組對其進行面試;
(4)批准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候選人名單;
(5)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重要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獎學金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獎學金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二、體育委員會:
(一)組成:
(1)由校長從校內非體育專業背景的教授級別的人員(即講座教授、特聘教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中委任一名擔任主席;
(2)所有住宿式書院的代表一名;
(3)體育專業的教學人員一名,由教育學院院長委任;
(4)行政總監或其代表;
(5)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或其代表;
(6)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7)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8)體育事務總監或其代表;
(9)設施拓展處處長或其代表;
(10)澳門大學教職員體育會主席或其代表;
(11)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12)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13)澳門大學學生會體育聯會會長或其代表。
(二)體育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體育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為澳大在體育發展方面的政策制定或策略規劃提供建議,包括澳大的運動隊及全校性的體育活動;
(2)為澳大運動隊制定管理政策;
(3)確保澳大體育資源及設施的有效利用和良好管理;
(4)促進澳大體育發展事務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合作;
(5)鼓勵有組織的體育活動的開展以及澳大成員的積極參與;
(6)為澳大體育活動的資助優先順序提供建議。
(四)運作:
(1)體育委員會每學期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體育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三、師生諮詢委員會:
(一)組成:
(1)由校長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擔任主席;
(2)每個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和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的教學人員一名,由各自的院長或所長推薦,任期為一學年;
(3)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4)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5)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6)各學院學生會會長、中華醫藥研究院及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的學生代表一名,任期為一學年。
(二)師生諮詢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為師生提供一個對大學政策交流意見的平台;
(2)促進學生與校方之間的溝通;
(3)對需要評估或改進的問題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
(4)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師生諮詢委員會每學期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師生諮詢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四、學生紀律委員會:
(一)組成:
(1)由學生事務長擔任主席;
(2)教務長;
(3)由校長建議之教授或副教授兩名;
(4)由校長建議之行政部門主管一名;
(5)澳門大學學生會代表一名;
(6)澳門大學研究生會代表一名。
(二)學生紀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行使《澳門大學學生紀律規章》所訂定的職權,處理大學學生的紀律事宜;
(2)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學生紀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學生紀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一、澳大的基本學術單位為:
(一)人文學院;
(二)工商管理學院;
(三)教育學院;
(四)健康科學學院;
(五)法學院;
(六)科技學院;
(七)社會科學學院。
二、各基本學術單位可按規定程序及發展需要設立轄下的教學及研究單位,包括學系、課程、研究中心及研究所。
三、教學及研究單位的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制定的內部規章訂定。
四、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由學院院長建議,校長任免。
五、學院院長由校長推薦,校董會任免。
六、學院院長的首次定期委任任期不多於三年,續任任期不多於五年,可續期。
七、學院院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八、學院院長為相關學院的學術及行政主管。
九、各學院院長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策略規劃
(1)在行政、學術和研究事務方面代表並領導學院;
(2)在學院的課程、教學、研究及服務方面提供領導及策劃性方向;
(3)領導及協調學院的管理;
(二)財政事務
(1)規劃學院的預算需求;
(2)確保教職員所需的支援得到合理與公平的分配;
(3)根據授予的權限,核准開支及履行其他職責;
(三)教職員事務
(1)協調教職員的專業發展;
(2)對教職員的聘任、晉升、合同續期及缺勤提出建議;
(3)積極與教職員溝通,並按《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對他們的工作表現進行檢討和評估;
(4)確保學院內的教研工作符合澳大的期望;
(四)學生事務
(1)批准課程的入學申請,但博士學位課程除外;
(2)審查和批准考試成績、科目和學分豁免以及轉修科目;
(3)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向教務委員會建議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學位的頒授;
(4)批准延學申請、休學和復學申請以及退學和重新入學申請;
(5)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勒令退學;
(五)對外事務
(1)向校長建議與其他實體間的協議及其他合約的簽署;
(2)與大學內部各單位、鄰近社區及政府機構就學院事務進行有效的溝通;
(3)作為與相關專業協會、地區及國際監管及認證機構的聯絡人。
十、學院副院長經院長作出建議後,由校長任免。每個學院一般情況下可有不多於兩名學院副院長,但在特殊情況且具充分理由下,校長經嚴格評估後,方可核准額外增加任命一名學院副院長。副院長協助院長規劃、協調和執行院長職責相關的事務。副院長一般應為副教授或以上級別。
十一、學院院長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學院副院長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教學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十二、在有需要時,學術單位可指定教學人員負責學術活動的協調工作,尤其是協調由澳大開辦的課程及研究項目。有關教學人員的細則由《澳門大學學院教學及研究單位規章》訂定。
十三、各學院應透過委任事務主管的方式委任一名學院秘書協助協調學院的行政事務。有關學院秘書的細則由《澳門大學學院教學及研究單位規章》訂定。
十四、各學院應設有學術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學院院長(擔任主席);
(二)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
(三)所有助理教授或以上職級的全職教學人員;
(四)全職講師/高級導師/導師代表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全職講師/高級導師/導師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澳門大學學生會於其屬下每一學院的院會及其每一學系的系會分別委派一名負責人作為學生代表。若某一學院或學系未有相關的院會或系會,澳門大學學生會應從該學院或學系委派一名學生作為代表。若某一學院未有學系,澳門大學學生會應委派該學院內不超過三名學生作為代表。學生成員的任期最長為一年,可以續任,但在討論財務、學生畢業及紀律事項時必須迴避;
(六)院長可按實際需要,決定由學院內所有兼職教師推選出最多兩名兼職教師作為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七)教務長或其委派的代表一名。
十五、學術委員會須就教學與研究的協調及改進向教務委員會負責,學術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學系的設立、更改或撤銷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二)就課程的計劃內容的發展及修改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三)就入學標準、校外考試委員的委任、學生學習的評核方法及畢業要求,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四)就教學事務提出意見並檢討教學評估的準則;
(五)就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資格的典試委員會的成立準則及組成,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六)在學年末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術委員會主席可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並在下一次的學術委員會會議上得到追認;
(八)應教務委員會的要求處理其他事務。
十六、在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適當時,學術委員會可作為學院院長向成員諮詢學院事務的平台。
十七、如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學院內非學術委員會成員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的出席對會議有幫助,可邀請該等人員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員並無投票權。
十八、校長或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如認為有需要,可在預先通知學術委員會主席後,出席學術委員會的會議。
十九、學術委員會由一名秘書協助,而該秘書一般為教學人員或學院秘書且由院長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若該秘書職位由教學人員擔任,學院秘書應提供行政支援。
二十、學術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全體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
二十一、學術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二十二、學術委員會主席可決定通過傳閱有關文件和具投票權成員簽署書面投票的方式處理事務。通過傳閱作出的決定須在會議記錄中記載並在下次會議上確認。
二十三、學院須訂定和審核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的種類。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不應涉及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並非緊急的事項或高度複雜的政策性事宜。
二十四、學術委員會可按需要下設常設委員會或非常設委員會,並按教務委員會核准,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屬下的常設委員會。
二十五、各學院應設有學院執行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學院院長為主席;
(二)學院副院長;
(三)系主任(如有);
(四)院級課程主任(如有);
(五)最多兩名由學院院長委任的院級課程統籌人(如無系主任);
(六)經學院院長決定,在學院教學人員中選出最多兩名全職教學人員。
二十六、學院執行委員會的秘書應由學院秘書擔任。
二十七、各學院的學院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協助處理學院行政事務及協助學院院長制訂政策及執行決策;
(二)為學院院長制訂及修訂學院的預算提供意見;
(三)向學院院長建議除全職(非訪問性質)以外的所有院級及系級教學人員委任;
(四)應學院院長的要求就其提出的事項提供意見;
(五)依法處理校長或其授權者所要求的其他事項或根據規章或規條所規定的事項。
一、獨立學術單位是指教學、研究或教研兼備的單位。
二、《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為:
(一)研究生院;
(二)榮譽學院;
(三)協同創新研究所;
(四)中華醫藥研究院;
(五)持續進修中心;
(六)澳門研究中心;
(七)住宿式書院;
(八)亞太經濟與管理研究所;
(九)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
(十)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
(十一)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
三、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研究生院院長;
(二)榮譽學院院長;
(三)協同創新研究所所長;
(四)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五)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六)澳門研究中心主任;
(七)住宿式書院院長;
(八)亞太經濟與管理研究所所長;
(九)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
(十)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
(十一)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所長。
四、住宿式書院之名稱由校長建議,校董會通過。
五、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由校長任免。
六、校長可按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推薦任免不多於兩名副主管,任期由校長決定,但不可超過其合同的期限。
七、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權由教務委員會通過並由校長批准。
八、在獨立學術單位的職權範圍內,可參照學院的學術委員會運作模式設立教學小組,以規管有關的教學活動。
九、獨立學術單位主管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獨立學術單位副主管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工作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學務部,下設註冊處;
(二)大學圖書館,下設圖書館資源及發展處及圖書館服務及推廣處;
(三)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下設研究服務處及知識轉移處;
(四)教與學優化中心;
(五)全球事務部;
(六)校友及發展辦公室;
(七)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
(八)校長辦公室;
(九)學生事務部,下設學生資源處、學生輔導處及學生發展處;
(十)體育事務部;
(十一)策略及規劃辦公室。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
三、在例外情況下,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職位的據位人的報酬,可參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指教學人員職級的薪俸點訂定。
四、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教務長;
(二)圖書館館長;
(三)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
(四)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五)全球事務總監;
(六)校友及發展辦公室主任;
(七)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主任;
(八)校長辦公室主任;
(九)學生事務長;
(十)體育事務總監;
(十一)策略及規劃辦公室主任。
五、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註冊處處長;
(二)助理圖書館館長(資源及發展處);
(三)助理圖書館館長(服務及推廣處);
(四)學生資源處處長;
(五)學生輔導處處長;
(六)學生發展處處長;
(七)研究服務處處長;
(八)知識轉移處處長。
六、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建議,校長任免。
七、經校長的批准,各學術輔助部門可按需要將學術輔助部門副主管或助理主管的職銜授予其附屬單位主管。該職銜不帶額外報酬。
八、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九、各學術輔助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學務部:
(1)按照教務委員會指示,制定及籌備學生的取錄、註冊及考試程序;
(2)組織及更新與教學及學生學習有關的資料庫;
(3)編製澳大概覽、校曆及學生手冊;
(4)印製及簽發文憑、證書及學術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5)與各部門合作,籌備及協助舉辦學術活動以及畢業典禮。
(二)大學圖書館:
(1)為澳大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參考書籍、學報、電子資訊網絡及電子資料庫;
(2)收集、保存、組織及發展澳大學術資源;
(3)提供適當場所、環境及專業指導,以供教學、學習及研究之用;
(4)確保大學圖書館的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的使用;
(5)積極參與圖書館的館際協作及資源共享;
(6)協調大學出版物的登記及發行事宜,並為相關事宜提供專業意見。
(三)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
(1)制定、評估及執行澳大研究及知識產權相關的規定;
(2)協助編製澳大年度研究預算,管理內部及外部資助的研究項目及其相關事宜;
(3)保護澳大的知識產權,處理知識產權及知識轉移事務,並管理相關事宜;
(4)協調及支援澳大的附屬機構及依托澳大建設的研究平台;
(5)促進本地及海外產學研合作,增強澳大創新創業的氛圍;
(6)開展研究獎勵,推廣研究成果,鼓勵追求卓越研究成效,擴大澳大研究的影響力。
(四)教與學優化中心:
(1)為澳大檢討及優化教與學的政策、活動及評估;
(2)發展及提供專業發展課程,以提升教與學的效能;
(3)組織或支援以卓越教與學為目標的項目及教育課程;
(4)向教學人員及學生提供教與學方面的諮詢、研究及相關專業服務。
(五)全球事務部:
(1)協助澳大訂定策略性的全球事務發展方向,以增強區內的競爭力;
(2)促進澳大與其他地區學術機構關係網絡的發展、推廣及維繫,並進行互訪活動;
(3)舉辦或協辦各類活動,藉以提升澳大的國際地位及提高校內的學術及文化氛圍;
(4)協調各單位及其資源,從而有效地執行對外交流計劃或其他文化活動。
(六)校友及發展辦公室:
(1)促進校友及校友會對母校的歸屬感並與母校保持聯繫;
(2)制定有關制度以培養及鼓勵校友支持與回饋母校及協助校友會的發展及壯大;
(3)就發展社會合作伙伴、捐贈者關係、年度捐贈計劃及其他捐贈活動的策略方向及目標進行部署;
(4)統籌及執行宣傳及籌募策略,以制定可持續的捐贈計劃。
(七)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
(1)協助制定有關校園健康、安全及環保方面的政策及守則,並確保其符合本地法律法規及大學內部的發展要求;
(2)監察及確保有關範疇的政策及措施的嚴格執行;
(3)對違反有關規定或不符合現象,提供報告及改善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執行;
(4)負責組織有關範疇的推廣活動及培訓工作。
(八)校長辦公室:
(1)協助校長處理和協調校長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2)協助校長處理呈交校董會及其委員會的建議書和報告,並跟進其執行進度;
(3)協助校長領導校內部門和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尤其是由校長主持的委員會;
(4)直接與政府部門、校外主要相關機構、社團及委員會保持聯繫,並作為主要聯絡處。根據需要出席相關會議和活動;
(5)協調、執行及監察由校長親自主持或推動的重要工作;
(6)執行校長指派的其他任務。
(九)學生事務部:
(1)為學生提供一般服務,以及簽發和鑑證與學生事務相關的文件;
(2)為學生提供專業服務,包括心理輔導以及提供職業規劃及升學的資訊及建議等;
(3)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組織相關活動;
(4)促進澳大學生組織和大學校隊的發展,積極與學生溝通,並收集其對於學生事務的意見;
(5)組織及更新學生事務的相關資料庫。
(十)體育事務部:
(1)促進體育文化,培養學生的體育精神;
(2)提升大學的體育水平;
(3)對澳大各運動團體、運動校隊及體育活動給予支持;
(4)透過參與體育活動增進師生關係;
(5)管理澳大校園的所有體育場地和設施。
(十一)策略及規劃辦公室:
(1)開展績效或對比研究,提供及時和準確的資訊和分析,以幫助管理層決策和評估學術單位的整體表現;
(2)協助校長制定、執行及監察澳大年度工作報告及計劃、多年度計劃及十年發展策略(規劃);
(3)協助校長牽領重點學術和研究領域的發展策略;
(4)開展與大學發展相關的高等教育研究;
(5)執行校長指派的其他任務。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行政部,下設人力資源處及採購處;
(二)財務部,下設會計處、出納處及預算處;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下設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設施管理及維護處、設施拓展處、能源處及工程處;
(四)資訊及通訊科技部,下設電腦教學暨技術服務處、資訊管理處及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
(五)傳訊部,下設公共關係處。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行政部門的主管。
三、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行政總監;
(二)財務總監;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
(四)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五)傳訊總監。
四、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人力資源處處長;
(二)採購處處長;
(三)會計處處長;
(四)出納處處長;
(五)預算處處長;
(六)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處長;
(七)設施管理及維護處處長;
(八)設施拓展處處長;
(九)能源處處長;
(十)工程處處長;
(十一)電腦教學暨技術服務處處長;
(十二)資訊管理處處長;
(十三)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處長;
(十四)公共關係處處長。
五、各行政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推薦,校長任免。
六、經校長的批准,各行政部門可按需要將行政部門副主管或助理主管的職銜授予其附屬單位主管。該職銜不帶額外報酬。
七、各行政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八、各行政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行政部:
(1)制定適用一般行政措施的原則、標準及程序;
(2)推動行政範疇上的優質管理,有系統地評估和提高行政績效,以提高服務質量和環保效能;
(3)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協助處理人員的招聘、委任、晉升及調任方面的行政程序,並負責協調各部門人力的分配任用,以及員工培訓及發展等事宜;
(4)管理有關工作人員的福利事務,以及協助設定及執行紀律程序、投訴及上訴機制,以處理人事糾紛問題;
(5)提交《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6)制定有關資產及勞務的取得、開標及報價方面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二)財務部:
(1)協助編製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以及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
(2)執行獲通過的預算案,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及財政的完善管理;
(3)編製結算帳目及財務報告,並提交財務管理委員會及校董會審議;
(4)編製及更新澳大的會計帳目;
(5)組織及更新澳大的財產清冊;
(6)制定及更新財務活動的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部:
(1)負責校園的交通、保安及消防事務;
(2)負責校園樓宇及設施的保養、維修及清潔等服務;
(3)提供校園的後勤支援;
(4)負責場地和商舖,以及教職員宿舍等設施的管理和拓展;
(5)負責校園的水電、空調及燃氣系統等的能源管理;
(6)負責規劃、協調及跟進校園的工程計劃;
(7)負責空間規劃事務。
(四)資訊及通訊科技部:
(1)為一般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適當的資訊科技設施及支援;
(2)協助教研人員及學生有效地使用教學、學習及研究方面的資訊科技;
(3)為澳大開發或選用適當的資訊管理系統,並協助各部門有效地使用有關系統;
(4)為優化行政程序提供資訊科技的服務。
(五)傳訊部:
(1)宣傳大學的良好形象,維護及提升大學的聲譽及地位;
(2)促進與公眾的溝通及互動,建立良好的社區關係;
(3)保持與傳媒的良好關係,及時發放大學的最新資訊;
(4)協助大學制定媒體方案,為大學管理層提供策略性建議;
(5)組織大型活動,促進大學的發展,提升大學在本地及國際上的學術地位;
(6)為大學的重要嘉賓提供專業的禮賓及接待服務;
(7)促進內部良好溝通,制定公關禮節及媒體事項指引予校內各單位,提供公關方面的專業建議及培訓。
茲公佈,在為填補旅遊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二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旅遊學院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望廈校區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院網頁(http://www.ift.edu.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及19樓。
4. 承攬工程目的:室內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180個工作天。由競投者所報的施工期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7條、承攬規則一般條款第5.1.2及5.2.2條的規定。
6. 標書的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現場解標訂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進行,集合地點為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19樓。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本局十七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正式語文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查閱地點:本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日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取得案卷之副本: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而每份價格為$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
價格部分 | 工程造價 | 11 |
技術部分 | 施工期 | 2 |
工作計劃 | 3 | |
施工經驗 | 2.6 | |
廉潔 | 1.4 |
最終得分 = 價格部分的得分 × 技術部分的得分。
按照評標報告總得分最高三名競投者的工程造價由低至高排名第一至三,定作人根據排名判標。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本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以知悉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茲公佈,在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編制內汽車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海事及水務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作出批示,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一款e)項、第三百零五條及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f)項的規定,以及還考慮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對郵電局的行政任用合同前第一職階郵差林世豪科處撤職處分,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起執行。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澳門經屋——青洲坊大廈塔樓(子部分C)提供管理服務”的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1. 招標實體:房屋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青葱大廈,房屋局辦事處。
4. 承攬工程目的:本工程為青葱大廈房屋局辦事處改善現有設施。內容包括更換防水閘門、增設吸音設施、玻璃門窗及招牌等。
5. 最長施工期:90工作天(九十工作天)。由競投者所報的施工期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6條、承攬規則一般條款第5.1.2及5.2.2條的規定。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65,000.00(澳門幣陸萬伍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解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鴨涌馬路158號青葱大廈地下,房屋局辦事處H舖。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鴨涌馬路204~220號青葱大廈地下,房屋局辦事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星期一)下午一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3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鴨涌馬路204~220號青葱大廈地下,房屋局辦事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於本局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免費下載。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工程造價 | 70% |
——施工期 | 30% |
最終得分 = 工程造價之得分 + 施工期之得分。
定作人根據最高最終得分之競投者而判標。倘獲得最高最終得分之競投者多於一位時,定作人根據最高最終得分中造價最低者而判標。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鴨涌馬路204~220號青葱大廈地下,房屋局辦事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城填海區C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沈榮臻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慕拉士大馬路公共房屋建造工程——基礎及地庫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沈榮臻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招標實體:環境保護局。
3. 招標名稱: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優化、營運及保養。
4.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5. 提供服務及施工地點: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
6. 標的:
a)為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
b)為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進行現有設施優化工程;
c)為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進行“新建處理設施”設計及建造工程。
7. 合同期限:“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優化、營運及保養”合同期限為55個月,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三十日;當中,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期為55個月,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計;為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進行現有設施優化工程的最長施工期為合同開始後首18個月內完成;為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進行“新建處理設施”設計及建造工程的最長施工期為合同開始後首28個月內完成。
8. 承攬類型:現有設施優化工程、“新建處理設施”設計及建造工程以總額承攬;營運及保養服務價金由固定價金及可變價金組成。
9.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10. 臨時擔保:$10,000,000.00﹝澳門幣壹仟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1.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判公司須向判給實體提供判給“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優化、營運及保養”總金額的5%﹝百分之五﹞作為確定擔保;另須從承判公司收到之每次與現有設施優化工程、“新建處理設施”設計及建造工程有關的部份支付扣除額外的5%﹝百分之五﹞,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2. 底價:不設底價。
13. 參加條件:
13.1 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登記、以及經營的業務與污水處理有關的公司,方可參與投標,且亦可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但不影響下一段落的規定:
招標實體亦可接納僅符合第13.2至13.3點所規定之要求的競投者參與投標,但若競投者最終獲判予“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優化、營運及保養”,則必須於合同簽訂之日前符合上一段落的規定。
13.2 競投者必須具備以下經驗﹝以競投者有提交合同或具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其認證繕本的經驗計算﹞:
a)有關二級生物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經驗:在本招標公告刊登的日期起計過往10年內已完成或正在提供最少2項有關二級生物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上述該2項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期均須不少於2年,而有關的污水處理設施均須採用二級生物處理及使用生物方法去除污水中的污染物,且其設計處理能力均須不低於每日50,000立方米;若正在提供上述該2項營運及保養服務,競投者已提供上述每項營運及保養服務的時間必須至本招標公告刊登的日期為止均不少於2年;
b)有關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及建造經驗:在本招標公告刊登的日期起計過往10年內已完成最少2項有關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及建造經驗。上述該2項設計及建造經驗中的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處理能力均須不低於每日10,000立方米。
13.3 第13.2點所指的經驗必須符合以下任一規定:
a)倘競投者為公司,第13.2點a)項及b)項所指的經驗由競投者(或其全資附屬公司)直接取得/競投者(或其全資附屬公司)曾與其他實體以合作經營方式共同取得;或
b)倘競投者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第13.2點a)項及b)項所指的經驗由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合作經營成員(或其全資附屬公司)直接取得/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合作經營成員(或其全資附屬公司)曾與其他實體以合作經營方式共同取得;或
c)倘競投者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第13.2點a)項所指的經驗由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合作經營成員(或其全資附屬公司)直接取得/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合作經營成員(或其全資附屬公司)曾與其他實體以合作經營方式共同取得,同時,第13.2點b)項所指的經驗由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另一合作經營成員(或其全資附屬公司)直接取得/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另一合作經營成員(或其全資附屬公司)曾與其他實體以合作經營方式共同取得。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環境保護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
16. 查閱投標案卷之地點、時間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
17.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審共分三個部份:
第一部份——“競投者經驗”之評審佔15%;
第二部份—— “工程及服務方案”之評審佔35%;
第三部份——“投標價格”之評審佔50%;
——第一部份——“競投者經驗”按照下列的標準評審:
評審標準 | 比重 |
有關二級生物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經驗 | 30% |
有關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及建造經驗 | 30% |
有關採用化學輔助一級處理(CEPT)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及建造經驗 | 20% |
有關採用化學輔助一級處理(CEPT)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經驗 | 20% |
“競投者經驗”之評分﹝以100%計﹞ | 100% |
競投者在第一部份“競投者經驗”的評分獲得6%﹝以100%計﹞或以上,且同時在“有關二級生物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經驗”及“有關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及建造經驗”的評分均獲得3%﹝以100%計﹞或以上,方可進入第二部份“工程及服務方案”的評審。倘競投者在“競投者經驗”的評分少於6%﹝以100%計﹞,或在“有關二級生物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經驗”的評分少於3%﹝以100%計﹞,又或在“有關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及建造經驗”的評分少於3%﹝以100%計﹞,其投標書將被淘汰。
——第二部份——“工程及服務方案”按照下列的標準評審:
評審標準 | 比重 |
1)人力資源計劃 | 14% |
2)建造工程的工作計劃 | 40% |
3)優化工程的工作計劃 | 20% |
4)營運及保養計劃 | 10% |
5)資產管理計劃 | 5% |
6)歸還及過渡計劃 | 5% |
7)環境管理計劃 | 2% |
8)質量保證計劃 | 2% |
9)安全和健康計劃 | 2% |
“工程及服務方案”之評分﹝以100%計﹞ | 100% |
競投者在“工程及服務方案”的評分獲得50%﹝以100%計﹞或以上,方可進入第三部份“投標價格”的評審,倘競投者在“工程及服務方案”的評分少於50%﹝以100%計﹞,其投標書將被淘汰。
——第三部份——“投標價格”之評審:
“投標價格”的評審標準為價適最優,是以獲開標委員會接納且已進入“投標價格”評審的投標書之平均價格作為“合理價格”。競投者建議的投標價格與該合理價格的差距越小﹝無論多於或少於﹞,則得分較高。相反,若差距越大,則得分較低或為零分。
——競投者之總得分 =“競投者經驗”之評分 × 0.15 +“工程及服務方案”之評分 × 0.35 +“投標價格”之評分 × 0.5
18. 投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或以英語編製。
19.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於經濟局——局長 戴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