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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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孫家雄,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中心承擔。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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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治平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和副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獲委任人的職務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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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各機關代表:

劉偉明及黃若禮——理事會理事;

鍾聖心——監事會監事;

劉藝良——諮詢會主席;

黃志雄及黃國勝——諮詢會委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各機關代表:

林香生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諮詢會委員。

莫苑梨——股東大會秘書。

三、上述續任及委任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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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委員會秘書長陳元童: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第二十二條規定認可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

(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被視為對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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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4/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24/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陳元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司徒夏云代任。

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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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