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奕龍;
(二)衛生局代表郭昌宇;
(三)衛生局代表鄭成業;
(四)衛生局代表林松;
(五)體育局代表江世恩;
(六)教育暨青年局代表薛榮滔;
(七)社會工作局代表盧靜汶;
(八)鏡湖醫院代表陳春燕;
(九)澳門科大醫院代表蘇春嫻;
(十)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區子揚;
(十一)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徐茵妮;
(十二)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李昱暉;
(十三)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江佩珊;
(十四)澳門心臟學會代表馮秀華;
(十五)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梁頌文;
(十六)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曾紀寧;
(十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梁漢強;
(十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趙蘭英;
(十九)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薛可兒;
(二十)澳門腎友協會代表歐陽梓華。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鍾國榮;
(二)莫蕙;
(三)田潔冰;
(四)區金蓉;
(五)陳文戈。
三、續任陳丹梅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秘書長。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