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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奕龍;

(二)衛生局代表郭昌宇;

(三)衛生局代表鄭成業;

(四)衛生局代表林松;

(五)體育局代表江世恩;

(六)教育暨青年局代表薛榮滔;

(七)社會工作局代表盧靜汶;

(八)鏡湖醫院代表陳春燕;

(九)澳門科大醫院代表蘇春嫻;

(十)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區子揚;

(十一)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徐茵妮;

(十二)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李昱暉;

(十三)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江佩珊;

(十四)澳門心臟學會代表馮秀華;

(十五)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梁頌文;

(十六)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曾紀寧;

(十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梁漢強;

(十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趙蘭英;

(十九)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薛可兒;

(二十)澳門腎友協會代表歐陽梓華。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鍾國榮;

(二)莫蕙;

(三)田潔冰;

(四)區金蓉;

(五)陳文戈。

三、續任陳丹梅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秘書長。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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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