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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4/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李家慈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南區綠化帶路緣石修繕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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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