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劉寶倩——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續任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龍麗琪,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鄺振威及蕭日翀,第二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305點。
王智豪——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顧問文案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葛展鵬及梁敏英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及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恩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盧順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1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張家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0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馬籃軒,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賽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9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劉成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1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陳海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4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關員盧志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2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退休顧問文案黃昌齡之兒子黃子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4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廉政公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蘇鏡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2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謝瑞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93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海關第一職階副關務總長李永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7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劉偉明——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並按照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轉入新架構的相應官職,在經濟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鄭錦耀,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調任至本局人員編制同一職級及職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碧君及韓春蝶在本局擔任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翻譯),薪俸點為49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梁沛源——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
柏梓淇及Tertuliano Augusto Gomes de Senna Fernandes——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郭智偉、梁展鴻、梁嘉昇及梁國強——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曾雅珮——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李振宇及黃聖揮——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楊智猛——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Thelma Raquel Melo da Costa——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容保健、雷偉堂及施真真——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梁靜——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世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會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楊智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十職階技術工人Pedro Zeferino de Souza,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五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胡權釗,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4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Maria Manuela Salema Noronha Tudela Silvério Marques,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寶蓮,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區坤健,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起,徵用至郵電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徐寶清、陳碧君、黎建子、伍愷峰、陳鳳儀及譚月娥,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七日起,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江思敏,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所作之第52/2018號批示:
陳玉光,副警務總長編號100951——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治安警察局人力資源處處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子暉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許思強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謝凱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陸兆昌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駿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紅,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葉鍵茹,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第74/SS/2017號批示: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並行使第2/199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權限,廢止由前任懲教管理局局長對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警員Yalamber Rai作出之第00081-DP/DSC/2016號批示,廢止的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有關效力同時亦廢止第00013-PDD/DSC/2016號紀律程序卷宗內一切相關內容。(故其因該程序而被科處終止合同的處分已視作廢止。該終止合同聲明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內。)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合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秀芳——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黎煥森,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按照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第4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一等消防員鄺錦漢,編號419911,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黃志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艷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歡迎,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柳純,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少輝,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歐陽妙冰、黃麗敏及盧美琼,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詠枝、盧嘉利、張祖賢及黃東婷,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李嘉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艷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黎藝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趣葉,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家榮,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劉小芬及連智輝,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健盛、容超其及張毓芳,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遠明、何鳳螢、賀美慧及林育成,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潔瑩、馮穎荷、卓靖賢及何雪欣,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林明雅,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林嘉琪,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梁素琴及蘇雅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孫麗敏、陳水珍及盧秀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興耀,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羅婉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鍾林苗、梁翠欣、李欣儀、歐智甜、陳健聰、譚敏華、黃家慧、李敏橋、梁鈺兒、李彩瑜、陳麗燕、任潔珊及鄭芷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袁美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玟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飛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麗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黎桂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蕭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鐵豪及陳子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王詩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林艷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17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1C號的澳康醫療及醫學檢驗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康永醫療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1樓C座。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6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73號黃金商場閣樓AH座的啟康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葉名華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涼水街19號明記新邨1樓N。
按照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冼嘉欣第E-185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蕭安儀第E-1904號及劉愷第E-232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符明映第M-213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林綺航——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83。
取消施彬彬第W-0558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慧開——應其要求,中止第M-185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馮繼培第W-027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二組內第4074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Lam Sam Ut, ……”
應為:“Lam San Ut,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黃雪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蕭詠儀,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歐陽偉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志遠、吳茂楠、陳毅鋒、陳耀榮及鄭詩詠——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首四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侯逸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蕭景安——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岑嘉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白德利——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嘉龍,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即其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靜汶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祖貽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婉盈及周顏珠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潔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家敏、梁欣欣及林惠雯,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余家偉,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甘麗菁,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劉煒權及黃慧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及三月七日起生效;
蔡燕婷及歐琳琳,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李愛潔,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蘇佩霞、鄭嘉莉、梁詠濃、彭斯敏及周慧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雪敏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李煜為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梁淑霞,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曉彤和駱浩樑在本院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啓聰在本院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甘美倩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許妙蘭,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鄭嘉琪,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耀全,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瑞菁,本學院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馮嘉頌,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陳倩菁,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仲安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基金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嘉敏,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調職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基金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蕭寶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鍾景元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林青雲、陳穎華及梁佩芬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為著應有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應黃慧樺的請求,其擔任本局城市規劃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胡柱鵬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海事活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何永安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處理暨電訊中心主任殷偉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黎金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湯家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試用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沈榮臻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鄧宇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黃蔓葒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耀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雷偉洋、張潤豪及吳迪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二零一八年四月五日及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耀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