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劉偉明;
(二)委員——孫家雄;
(三)委員——楊志光;
(四)委員——黃若禮;
(五)委員——呂開顏。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尉東君;
(二)委員——馬健華。
三、委任委員孫家雄,於主席劉偉明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職務。
四、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五、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陳詠達;
(二)委員——邱潤華;
(三)委員(財政局代表)——鄧世杰;代任人——雲大衛。
二、委任梁仕仁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三、委任方偉雄、陳凱詩及趙詠瑩分別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陳詠達、邱潤華及梁仕仁的代任人。
四、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馮方丹替代曾慶彬,代表行政法務職權範疇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職務,任期至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