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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非洲和平與安全的第1970(2011)號決議及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1973(2011)號、第2009(2011)號、第2040(2012)號、第2095(2013)號、第2144(2014)號、第2146(2014)號、第2174(2014)號、第2213(2015)號和第2362(2017)號決議,它們分別透過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第15/2011和16/2011號、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第94/2011號、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41/2012號、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31/2013號、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20/2014和21/2014號、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第71/2014號、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第103/2015號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68/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定期更新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970(2011)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970(2011)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成的名單;
同時,上述名單取代了同一名單過往的版本,尤其是透過第5/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的版本,且已包含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期間作出的所有更新;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970(2011)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成的名單的中文和英文原文,以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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