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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志輝為重審小組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並由劉秉權擔任其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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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2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九)項及(十)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代表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吳小麗(正選)及林敏芝(候補);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梁偉峰(正選)及蕭紹雯(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林婉妹(正選)及何嘉欣(候補);

(四)澳門明愛:黎妙玲(正選)及李鴻樞(候補);

(五)同善堂:冼志耀(正選)及蔡明威(候補);

(六)澳門仁慈堂:盧茜儀(正選)及李錦雯(候補);

(七)鏡湖醫院慈善會:林燕妮(正選)及余昇(候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黃麗嫦(正選)及馬健華(候補);

(九)母親會:Lei da Graça Costa e Silva Veronica(正選)及蔡潔珍(候補);

(十)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黃正為(正選)及周麗雲(候補);

(十一)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陳藜生(正選)及李婉心(候補);

(十二)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吳婉瑩(正選)及吳雲峰(候補)。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林翠倩;

(二)張嘉敏;

(三)區志強;

(四)李雪屏。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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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