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合同的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韋志炎,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玉風,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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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羚賢在旅遊發展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李展潤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衛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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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陳思敏碩士在本局擔任資源管理廳廳長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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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清林、林詩禮及馬偉杰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殷永洋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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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的批示:

何惠堂——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的批示:

顏廷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仲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鄧穎茵——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聲 明

茲聲明,由本辦公室徵用擔任法律事務工作的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鄭志展,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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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仁義、程玉茹、鄭詠儀、趙崇亮、孔憲強、郭小倩及李藹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江鳳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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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目錄及第4128頁之“澳門舞蹈教師協會”的章程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澳門舞蹈教師學會”

應改為:“澳門舞蹈教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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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民 政 總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黎嫦媚,獲准續有關行政任用合同,為期六個月,薪俸60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吳容洪——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30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姚炳僑——園林綠化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李永開——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鄧福賢——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二月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羅偉倫,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二月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梁子豐——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成就——資訊處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45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Helena Teresa Pereira,薪俸430點,獲准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管理委員會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麥惠英,薪俸540點,獲准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李子傑——衛生監督部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黃華強及郭炳林——道路渠務部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皆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資訊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方雄及林秉金——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皆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曾善忠——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何仲賢——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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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委員 杜淑儀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及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溫志明、黃如笑、蘇嘉達、楊梓凝、吳子維、邱強、吳漢強、柳秉婁、關貴添、郭嘉輝、何靜儀、麥永健及盧慕賢,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7名、第27名、第29名、第36名、第48名、第49名、第53名、第55名、第68名、第73名、第81名、第83名及第90名——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一年,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有關課程,期間收取薪俸表中240點或其原薪俸點的相應報酬。

楊眉笑、陳婉雯、羅玉茹、溫家寶、邱菁菁、黃振邦、劉德健、岑希彤、蕭焯源、吳梅端、王琪、何曉庭、趙泳嫦、歐陽祺、李嘉儒、莊偉強、林銳雄、何詠琳、李盈、梁俊儀、李抒韻、吳啓安、韋璟璘、李靜儀、陳錦翎、周琦、李錦城、黃敏儀、張杏儀、黃珠、盧嘉敏、馮惠玲、鄭子維、林麗敏、莫碧西、盧啓鋒、黎敏儀、麥綺莛、陳勇、黃建花、湯志成、劉嘉偉、楊絲華、何倩凝、莊靖、陳家豪、劉超敏、鍾政、岑詠琪、江飛、盧欣彤、張雅兒、劉爾華、趙雅苑、葉佩影及鄭家昌,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2名、第3名、第4名、第5名、第6名、第8名、第9名、第11名、第12名、第13名、第14名、第15名、第18名、第19名、第20名、第21名、第22名、第23名、第28名、第30名、第32名、第33名、第35名、第37名、第38名、第39名、第40名、第41名、第44名、第45名、第46名、第50名、第52名、第59名、第61名、第62名、第63名、第64名、第69名、第71名、第74名、第75名、第76名、第77名、第78名、第79名、第82名、第85名、第87名、第88名、第91名、第92名、第93名、第94名、第95名及第97名——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一年,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修讀有關課程,期間收取薪俸表中240點的相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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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周立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8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Luiz Amado de Vizeu,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71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五職階警長梁毓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8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梁少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3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楊敏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0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五職階警長方國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8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陳福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8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祖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8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消防區長吳榮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0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盧鳳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1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消防區長劉賢松,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5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余澤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8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陳桂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1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權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9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生隊伍隊長之消防局第三職階副消防總長蒙遠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14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陳炳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2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鄭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9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吳家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3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梁桂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25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葉錦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2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志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3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高社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0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張志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3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謝子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1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秦國東,供款人編號60706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João Afonso André de Albuquerque,供款人編號61185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文化產業基金技術輔導員黎道星,供款人編號61852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勤雜人員薛漢聰,供款人編號605009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施榮超,供款人編號61988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應本會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周美珮之要求,批准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免除其上述之職務。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何碧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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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黃家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郭智偉、梁嘉昇及梁展鴻,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聖揮,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李振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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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健民,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鮑少群,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高展文,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孫翼鳴,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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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譚有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歐少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鄭家怡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林慧儀、高美珊及李敏恩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胡啓釗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司徒炳基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黃寶財、李好及徐月蓮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何霞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陸惠嫻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李淑嫻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黃碧琪及辛孔嘉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李加駒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麥偉權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前一等警員編號243831陳耀昇的恢復權利申請,把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處分。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前警員編號288961朱盛志的恢復權利申請,把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處分。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第40/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76971陳權森,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尤伶,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綺琪,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文照,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四)項,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梁文照為司法警察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梁文照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廳長一職。

學歷:

——福建華僑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93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
——1995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6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偵查員;
——200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處調查中心職務主管;
——2008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2010年,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特別調查處處長;
——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特別調查處處長;
——201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督察;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2016年9月,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7年2月,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2017年12月21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

嘉獎:

——2009年及2012年,獲頒授「卓越功績獎」;
——2001年至2010年,獲頒發共四個「個人嘉獎」;
——1995年至2017年,獲頒發共二十一個「集體嘉獎」;
——2003年及2011年,獲頒發「表揚」。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漢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楊明輝,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何陳兒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羽,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楊思敏,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秀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宇圖,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卓奇弍、高永燊及王惠彬,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羽,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霍浩基及胡敏婷,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陳羽,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細妹、伍少梅及楊更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莫月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碧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莊偉新、李志佳、關志剛、李蓉蓉、羅錫康、蘇敬秋、譚漢華、胡卓新、黃靈敏、張淑玲及胡曉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劉佩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周愛蓮、歐陽彩麗、謝珍容、張國超、唐倩紅、袁笑葉、劉麗霞、譚金葉、黃玉清、黃麗芬、林坤維、王艷芳、譚文英、阮國護、黃佩琼、陳錦秀、袁麗嬋及梁翠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周宇堯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退休)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孫巧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乙娣、霍文英及林靜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應張麗坤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嘉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冼嘉欣及葉詠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駱燕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周婉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應何寶怡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穎欣、李淑賢及溫秋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寶興及盧詠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煥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嘉偉、林靄玲、蘇嘉欣、馮啓豪、蕭嘉豪、黃玉鳳、袁偉超及冼偉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凱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顧凱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富榮及黃婉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梁建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潘健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楊鳳枝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葉少芬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耀邦及鄭恩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健安藥房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健安”准照,編號為第27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和樂大馬路175及181號宏富工業大廈12樓A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46號百德大廈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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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042/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117號百達花園第1座F舖之原中文名稱為康賢醫療中心(氹仔門診),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Médico Hong Yin (Taipa)更改中文名稱為康賢醫療中心(氹仔),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Hong Yin (Taipa),及增加英文名稱為Hong Yin Medical Centre (Ta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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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12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512號廣華新邨第11座地下E,F座之原中文名稱為街總明德保健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Medicina Meng Tak da 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os Moradores de Macau更改中文名稱為街總明德綜合診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Policlínico Meng Tak da 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os Moradores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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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21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14樓A及C座之原中文名稱為仁德醫療中心第二門診,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Pedder Segunda Clínica Médica更改中文名稱為仁德醫療中心II,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Pedder II,及增加英文名稱為Pedder Medical Center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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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396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D4之原中文名稱為頌安中醫綜合診所,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d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Chong An更改中文名稱為頌安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Chong An,及增加英文名稱為Chong An Medical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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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郭戴瑋——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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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慧、鄒健文、Ana Filipa Beato Conde——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80、M-2381、M-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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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炘薇——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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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嘉欣——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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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旭彬——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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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君儀——應其要求,中止第E-158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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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符丹第M-126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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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琪淇——應其要求,中止第M-222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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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梁詠暉第T-0505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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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東方紅藥業(澳門)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8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東方紅III中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319號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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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陸穎恆、陳志勇——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D-0158、D-0159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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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李家敏第E-257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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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慧聰、鄧可盈、林韻婷、孫泰萊、何倩霞、何詩琪、宋思敏、何靈茵、蔡慧芳、黃躍丹、劉少珠、鄺斯莉、袁詠紅、林穎芯——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879、E-2880、E-2881、E-2882、E-2883、E-2884、E-2885、E-2886、E-2887、E-2888、E-2889、E-2890、E-2891、E-2892。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莊偉強,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即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靜儀,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即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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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志勇為本局延續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黃志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延續教育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華僑大學管理學(企業管理)博士學位;
──澳門科技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學位;
──中山大學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士學位;
──華南師範大學文學(漢語言文學)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08年6月至2010年9月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技術員;
──2015年8月至2018年2月 教育暨青年局特級技術員;
──2018年2月至今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文案;
──2011年3月至今 教育暨青年局延續教育處職務主管 。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楊曉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揚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laudia Anok及郭瑞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區嘉誼及李嘉儀,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余偉業,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蘇詠兒,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黃宏智,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譚植桓、余翠屏及吳潔文,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余家頴,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更 正

鑑於發現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有關二星級公寓,其中文名稱為“新東方商務賓館南座”,葡文名稱為“Pensão Comercial San Tung Fong, Ala Sul”及英文名稱為“San Tung Fong Commercial Inn, South Wing”之准照摘錄中持牌人的英文名稱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South Wing of San Tung Fong Commercial Limited”……”;

應改為:“……“South Wing of San Tung Fong Commercial In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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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張詠彤,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永康、梁恩恩、梁海林及鄧笑屏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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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榮鋒、楊金燕及黃偉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及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首兩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謝進華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關淑珩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何永強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試用期為六個月:

麥錦明及薛冠元,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分別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

馬少麗,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錫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年,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吳妙玲及余紫陽,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與周文慧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鄭志龍、陳永廣及麥志鴻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麥玉蓮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卓凱榮學士擔任政府船塢廠長,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楊振雄學士擔任規劃及推廣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浩榮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64/94/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曾秀樺為本局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主任,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曾秀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主任一職。

2. 學歷:

——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碩士;
——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7年1月2日   進入公職,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技術員;
——2009年7月至今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高級技術員;
——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監察中心代主任;
——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及2018年1月2日至今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代主任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志聰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聶華英在本局擔任法律事務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Ada Suleica Araújo Sousa——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沈榮臻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四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點,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張永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湯熒楓——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霍錦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麗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40點,並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聲 明

應羅玉茹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鍾政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植美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辦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工作人員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Luz Elena Cruz Cabrales de Bernardes;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黃敏強;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陳思敏及郭穎希;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歐淑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耀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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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