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振東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鄧君明;
(二)委員——譚麗霞(財政局代表)。
三、擔任上述職務的報酬按照該實體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