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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6/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振東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鄧君明;

(二)委員——譚麗霞(財政局代表)。

三、擔任上述職務的報酬按照該實體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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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