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錄取九名檢察院司法文員參加晉升檢察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經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入學試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名單已張貼於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亦已上載到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以供參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茲公佈,在為填補檢察長辦公室編制內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檢察長辦公室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接待處(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mp.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茲公佈,在為填補印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二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印務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o.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按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就“為澳門新批發市場停車場及公共區域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伍仟玖佰陸拾圓正($55,960.00)。臨時保證金得以現金或抬頭人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正,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樓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茲公佈,嚴嘉慧申請其配偶馮啟安之遺體運送的補償、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環境衛生及執照部行政執照處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委員 杜淑儀
茲公佈,在為填補經濟局以編制內任用的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監察實體應向受其監察的實體發出關於預防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具體操作指引,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按照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及第3/2006號法律的規定,經濟局負責監察的實體有三類:一是從事涉及每件商品均屬貴重物品的交易的商人、二是在本澳進行拍賣活動的實體,以及三是提供勞務的實體,當其在法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為某客戶準備進行或實際進行有關活動者。該三類實體或人士應遵守以下指引的規定。
在此,透過本通告重新訂定預防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須採取的必要程序指引。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一、目的
1. 本指引旨在落實履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預防性義務的前提條件和訂定為履行該等義務而須遵行的必要程序。
2. 經濟局以監察實體身份行使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賦予的權力,並根據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三)項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對象
從事涉及每件商品均屬貴重物品的交易的商人,尤指從事質押業,以及從事貴重金屬、寶石及名貴交通工具的交易活動的實體,須遵守本指引的規定。
三、須履行的預防性義務及須遵行的必要程序
1. 識別義務
1.1 從事第二點所述業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使非屬專門經營者,在下列情況下須對客戶和交易物作出識別:
(a)付現金額1等於或超過澳門幣拾貳萬元或等值外幣;
(b)只要檢視所進行交易或透過任何其他方式,使其懷疑或知悉某些事實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
1.2 上述的識別要求應包含下列資料:
(a)如屬自然人,本地居民的資料應包括:
(b)如屬外地居民,其資料應包括:
(c)如屬法人,對本地註冊成立的公司而言,其資料應包括公司商業名稱、公司住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商業登記書面報告,及交予財政局的收益申報書;
(d)對外地註冊成立的公司而言,其資料應包括等同於本地公司所需之文件、有效註冊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e)公司被授權簽署人,須提供授權人及被授權簽署人之身份資料。所需資料請參閱1.2(a)及(b)項;
(f)交易貨物的詳細描述;
(g)交易金額;
(h)支付方式(現金、支票、信用卡、融資借貸等);
(i)交易日期。
1.3 同一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與同一對象實體在連續三十日內進行多項交易,只要交易總額超過第1.1點(a)項規定的限額時,有關實體亦須按照上述規定受識別義務的約束。
2. 拒絕進行交易的義務
倘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在被要求下仍拒絕提供履行識別義務所需的資料,對象實體應拒絕進行任何交易。
3. 保存文件的義務
3.1 對象實體須把關於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和所進行交易的識別文件作保存;倘若對象實體發現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有異於尋常的交易,亦須將該等交易記錄或依據保存。而保存期為活動進行日起計,最少保存五年;而為方便經濟局監察預防義務的履行情況,須隨時出示有關文件。
3.2 為此,對象實體應製備適當的記錄冊或透過電子形式記錄,將須識別的客戶和交易按序標號,並記錄第1.2點所述的全部資料。
3.3 如對象實體終止業務,應將其至結業日所保存的記錄附同有關之識別文件送交經濟局牌照及稽查廳。
4. 風險評估及強化客戶識別程序
4.1 本指引的對象實體必須對其客戶、貨物、提供的服務、交付渠道和用於提供服務的新技術進行定期風險評估。
4.2 涉及以下情況的交易被視為高風險,但對從事貴重金屬、寶石交易活動的實體只適用下述(a)項:
(a)大額現金交易(即澳門幣叁拾萬元或以上之現金交易,但不包括本票、支票、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方式的交易);
(b)交易涉及本地或外地的高知名度政治人物2;
(c)交易涉及海外公司、信託公司、離岸公司或其他具複雜組織架構的公司;
(d)客戶來自聯合國安理會的受制裁國家,又或來自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公佈之高風險及不合作國家或地區名單3。
4.3 採取強化客戶識別程序
對於以上高風險交易,必須採取以下強化客戶識別程序:
(a)若上述交易並非由本人進行,應採取措施取得真正買家及賣家(自然人)身份識別資料,尤其是該交易是透過複雜架構的法人或代理進行;
(b)對於資金來源也須採取識別措施以確保其來源為合法;
(c)如上述措施不能有效進行,或不能取得足夠客戶盡職審查資料,應拒絕交易並將有關交易向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
4.4 定期提交交易數據的義務
由於上述交易屬高風險,因此必須使用經濟局制定的表格記錄有關交易並收集數據,並於每半年首十天內向經濟局提交。
5. 可疑交易通知義務
5.1 如交易中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或對象實體認為交易過程異於尋常,應於最遲兩個工作日內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
5.2 上款所述的通知係透過填寫由金融情報辦公室公佈的專用表格為之。
5.3 禁止對象實體及所有在其內工作或提供勞務的人士(不論是長期工、臨時工或偶然提供勞務者)知會合同訂立人、其代理或受託人或第三人有關交易因被認為存有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跡象而將其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的事實。
5.4 為適用第5.1點的規定,下列可疑交易活動視為構成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跡象:
(a)涉及4.2點指出的高風險交易而未能取得足夠的客戶盡職審查資料以確保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b)同一合同訂立人、其代理或受託人連續進行交易活動;
(c)交易的全部或部份以不同來源的資源支付(例如由不同銀行、不同金融中心或不同出票人開出的支票)或以多種方式支付(例如本地貨幣、外幣、票據、有價證券、金屬或其他可轉換為金錢的資產);又或交易中有人提出上述支付建議;
(d)合同訂立人、其代理或受託人不準備或拒絕履行識別義務,又或試圖說服負責人不履行該義務;
(e)交易中,有人建議以境外帳戶間轉帳作為來支付全部或部份交易金額;
(f)合同訂立人明顯不具備財政條件落實交易,有可能只是以其名義為他人進行交易;
(g)有別於一般交易習慣,提出把交易金額開低或開高的建議;
(h)客戶促使以套現為目的,而作出虛假交易;或在交易完成後隨即作出套現行為;
(i)任何其他活動,基於其涉及各方、複雜性、價值、進行形式、所使用工具等方面的特徵,又或基於缺乏經濟或法律理據,表現為符合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前提,或與這些犯罪有關的活動。
5.5 如進行上述可疑交易人士無法提出交易之合理理由,或無法提供有關交易者的客戶識別資料,應拒絕該等交易並最遲於兩個工作日內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
6. 合作義務
6.1 對象實體應向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範疇的有權限當局,如金融情報辦公室、司法警察局、檢察院和法院提供所有資料及提交其要求的文件。
6.2 第5.3點的規定適用於上款的提供合作義務。
四、制裁制度
1. 對象實體故意或疏忽不履行打擊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根據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規定處罰之,且不影響倘有的刑事責任。
2. 根據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規定,違反該行政法規第三條至第八條所定的義務者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按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七-B條至第七-E條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之,有關的處罰如下:
2.1 對違反該等義務的自然人科$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罰款。
2.2 對違反該等義務的法人科$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至$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的罰款。
2.3 如違法者因作出有關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最高罰款額的一半,則最高罰款額提高至該利益的兩倍。
3. 經濟局在其監察權力範圍內具有就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組成卷宗的職權。
五、最後規定
1. 本指引規定的程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2. 對本指引的實施有任何疑問,可向經濟局牌照及稽查廳查詢。
一、目的
1. 本指引旨在落實履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預防性義務的前提條件和訂定為履行該等義務而須遵行的必要程序。
2. 經濟局以監察實體身份行使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賦予的權力,並根據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三)項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對象
1. 在澳門成立的實體,其目的是在澳門進行拍賣活動;
2. 在澳門進行拍賣活動的實體,不論該等活動是由本地還是外地實體進行。
3. 以上兩類實體均須遵守本指引的規定。
三、須履行的預防性義務及須遵行的必要程序
1. 識別義務
1.1 本指引的對象實體須採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以識別、驗證和記錄以下內容:
(a)被拍賣的所有物品,需要有包括物品來源和初始拍賣價格等項目的描述;
(b)所有受到邀請參加的投標者;
(c)從投標者收到的存款和付款方式;
(d)最終拍賣成功的投標者;
(e)最終的成功交易與銷售物品的詳細信息、日期、金額和付款方式;
(f)所有付款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幣拾貳萬元的買賣雙方的身份資料和資金來源。
1.2 上述的識別要求應包含下列資料:
(a)如屬自然人,本地居民的資料應包括:
(b)如屬外地居民,其資料應包括:
(c)如屬法人,對本地註冊成立的公司而言,其資料應包括公司商業名稱、公司住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商業登記書面報告,及交予財政局的收益申報書;
(d)對外地註冊成立的公司而言,其資料應包括等同於本地公司所需之文件、有效註冊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e)公司被授權簽署人,須提供授權人及被授權簽署人之身份資料。所需資料請參閱 1.2(a)及(b)項。
2. 拒絕進行交易的義務
倘委託方、投標者、買方、賣方、其代理或受託人在被要求下仍拒絕提供履行識別義務所需的資料,對象實體應拒絕其參加拍賣活動。
3. 保存文件的義務
3.1 對象實體須把上述第1點所指的識別文件作保存;倘若對象實體發現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有異於尋常的交易,亦須將該等交易記錄或依據保存。而保存期為活動進行日起計,最少保存五年;而為方便經濟局監察預防義務的履行情況,須隨時出示有關文件。
3.2 為此,對象實體應製備適當的記錄冊或透過電子形式記錄,將須識別的客戶和交易按序標號,並記錄第1.1至1.2點所述的全部資料。
3.3 如對象實體終止業務,應將其至結業日所保存的記錄附同有關之識別文件送交經濟局牌照及稽查廳。
4. 風險評估及強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4.1 本指引的對象實體必須對其客戶、拍賣項目、提供的服務、交付渠道和用於提供服務的新技術進行定期風險評估,並對高風險領域採取強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該等措施必須包括:
(a)應進行管理監督,以確保採取適當的風險緩解措施;
(b)對客戶的背景必須有足夠的了解,特別是對其資金來源和對實益擁有者的識別;
(c)應確保拍賣物品價格沒有加成並導致價值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
4.2 以下交易被視為高風險,除非有充分支持的理由證明交易的合理性,否則應自偵測到該活動後兩個工作日內向金融情報辦公室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a)拍賣物品價值過高且懷疑買方向賣方轉讓價值;
(b)買方和賣方彼此認識並懷疑他們是有關聯的並進行虛假交易,以將價值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
(c)大額現金交易超過澳門幣伍拾萬元的金額(但不包括本票、支票、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方式的交易),而且沒有合理的理由支持其資金來源;
(d)買方或賣方來自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融資和大規模殺傷力武器擴散融資風險較大的國家、又或來自聯合國安理會的受制裁國家(請參照國際機構如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公佈之高風險及不合作國家或地區名單、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的有關網站)4;
(e)買方或賣方為高知名度政治人物,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的有關人士,不論他們是來自本地還是外地的高知名度政治人物5;
(f)買方或賣方是來自高風險國家的法人或法律安排,懷疑其有意利用法人或法律安排的複雜結構隱藏有關資金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5. 可疑交易通知義務
5.1 本指引的對象實體,當懷疑交易是為了隱藏和掩飾犯罪所得的來源而進行資金的轉換或轉移時,有義務自偵測到該活動後兩個工作日內向金融情報辦公室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5.2 上款所述的報告係透過填寫由金融情報辦公室公佈的專用表格為之。
5.3 禁止對象實體及所有在其內工作或提供勞務的人士(不論是長期工、臨時工或偶然提供勞務者)知會合同訂立人、其代理或受託人或第三人有關交易因被認為存有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跡象而將其報告金融情報辦公室的事實。
5.4 如進行上述可疑交易的人士無法提出交易之合理理由,或無法提供有關交易者的客戶識別資料,應拒絕其參加拍賣活動並最遲於兩個工作日內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
6. 在拍賣活動前後向經濟局提交資料的義務
6.1 本指引的對象實體必須在進行拍賣活動前三十日向經濟局通報及提交以下資料和電子檔:
(a)拍賣的所有物品,需要有包括物品來源和初始拍賣價格等項目的描述;
(b)所有受邀參加拍賣活動的投標者識別資料;
(c)拍賣的時間及地點;
(d)交予財政局的收益申報書。
6.2 拍賣活動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經濟局提交以下資料和電子檔:
(a)如果投標價格等於或超過澳門幣拾貳萬元,則提交所有成功投標的買方和賣方的識別資料。識別資料請參閱第1.2點。如涉及第4.2點所提到的高風險交易情況,有關識別資料應包括買家和賣家的背景資料,特別是其資金來源;
(b)交易的描述,包括銷售物品的詳細資料、交易日期、金額和付款方式。
7. 合作義務
7.1 對象實體應向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範疇的有權限當局,如金融情報辦公室、司法警察局、檢察院和法院提供所有資料及提交其要求的文件。
7.2 第5.3點的規定適用於上款的提供合作義務。
四、制裁制度
1. 對象實體故意或疏忽不履行打擊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根據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規定處罰之,且不影響倘有的刑事責任。
2. 根據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規定,違反該行政法規第三條至第八條所定的義務者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按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七-B條至第七-E條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之,有關的處罰如下:
2.1 對違反該等義務的自然人科$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罰款。
2.2 對違反該等義務的法人科$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至$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的罰款。
2.3 如違法者因作出有關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最高罰款額的一半,則最高罰款額提高至該利益的兩倍。
3. 經濟局在其監察權力範圍內具有就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組成卷宗的職權。
五、最後規定
1. 本指引規定的程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2. 對本指引的實施有任何疑問,可向經濟局牌照及稽查廳查詢。
一、目的
1. 本指引旨在落實履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預防性義務的前提條件和訂定為履行該等義務而須遵行的必要程序。
2. 經濟局以監察實體身份行使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賦予的權力,並根據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六)項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對象
不受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其他監察當局監管的提供勞務實體,當其在以下業務範圍內為客戶準備進行或實際進行有關活動時,須遵守本指引的規定:
(a)以代辦人身份設立法人;
(b)作為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秘書、股東,又或作為其他法人的與上述者具有相同位置的人;
(c)向某公司、其他法人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提供公司住所、商用地址、設施,又或行政或郵政地址;
(d)作為信託基金或機構的管理人;
(e)在損益歸他人的情況下,以股東身份參與活動;
(f)進行必要措施,使第三人以(b)、(d)或(e)分項所指方式行事。
三、須履行的預防性義務及須遵行的必要程序
1. 識別義務
1.1 本指引的對象實體,只要檢視所進行活動或透過任何其他方式,使其懷疑或知悉某些事實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時,便應對客戶和所進行的活動作出識別。
1.2 上述的識別要求應包含下列資料:
(a)如屬自然人,本地居民的資料應包括:
(b)如屬外地居民,其資料應包括:
(c)如屬法人,對本地註冊成立的公司而言,其資料應包括公司商業名稱、公司住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商業登記書面報告,及交予財政局的收益申報書;
(d)對外地註冊成立的公司而言,其資料應包括等同於本地公司所需之文件、有效註冊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e)公司被授權簽署人,須提供授權人及被授權簽署人之身份資料。所需資料請參閱1.2(a)及(b)項;
(f)對所進行活動作識別和詳細描述;
(g)進行活動的日期。
2. 拒絕進行活動的義務
倘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在被要求下仍拒絕提供履行識別義務所需的資料,對象實體應拒絕進行任何上述活動。
3. 保存文件的義務
3.1 對象實體須把關於客戶和所進行活動的識別文件作保存;倘若對象實體發現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進行異於尋常的活動,亦須將該等記錄或依據保存。而保存期為活動進行日起計,最少保存五年;而為方便經濟局監察預防義務的履行情況,須隨時出示有關文件。
3.2 為此,對象實體應製備適當的記錄冊或透過電子形式記錄,將須識別的客戶和活動按序標號,並記錄第1.2點所述的全部資料。
3.3 如對象實體終止業務,應將其至結業日所保存的記錄附同有關之識別文件送交經濟局牌照及稽查廳。
4. 風險評估及強化客戶識別程序
4.1 本指引的對象實體必須對其客戶、提供的服務、交付渠道和用於提供服務的新技術進行定期風險評估。
4.2 涉及以下情況的活動被視為高風險:
(a)交易涉及本地或外地的高知名度政治人物6;
(b)交易涉及海外公司、信託公司、離岸公司或其他具複雜組織架構的公司;
(c)客戶來自聯合國安理會的受制裁國家,又或來自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公佈之高風險及不合作國家或地區名單7。
4.3 採取強化客戶識別程序
對於以上高風險活動,必須採取以下強化客戶識別程序:
(a)若上述交易並非由本人進行,應採取措施取得真正策劃者(自然人)身份識別資料,尤其是該活動是透過複雜架構的法人或代理進行;
(b)對於資金來源也須採取識別措施以確保其來源為合法;
(c)如上述措施不能有效進行,或不能取得足夠客戶盡職審查資料,應拒絕進行活動並將有關活動情況向金融情報辦公室舉報。
4.4 定期提交交易數據的義務
由於上述交易屬高風險,因此必須使用經濟局制定的表格記錄有關交易並收集數據,並於每半年首十天內向經濟局提交。
5. 可疑交易通知義務
5.1 如在有關活動中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或對象實體認為活動過程異於尋常,應於最遲兩個工作日內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
5.2 上款所述的通知係透過填寫由金融情報辦公室公佈的專用表格為之。
5.3 禁止對象實體及所有在其內工作或提供勞務的人士(不論是長期工、臨時工或偶然提供勞務者)知會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或第三人有關交易因被認為存有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跡象而將其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的事實。
6. 合作義務
6.1 對象實體應向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範疇的有權限當局,如金融情報辦公室、司法警察局、檢察院和法院提供所有資料及提交其要求的文件。
6.2 第5.3點的規定適用於上款的提供合作義務。
四、制裁制度
1. 對象實體故意或疏忽不履行打擊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根據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規定處罰之,且不影響倘有的刑事責任。
2. 根據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規定,違反該行政法規第三條至第八條所定的義務者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按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七-B條至第七-E條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之,有關的處罰如下:
2.1 對違反該等義務的自然人科$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罰款。
2.2 對違反該等義務的法人科$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至$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的罰款。
2.3 如違法者因作出有關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最高罰款額的一半,則最高罰款額提高至該利益的兩倍。
3. 經濟局在其監察權力範圍內具有就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組成卷宗的職權。
五、最後規定
1. 本指引規定的程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2. 對本指引的實施有任何疑問,可向經濟局牌照及稽查廳查詢。
為填補統計暨普查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編制內一個職缺以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五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有關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之准考人資料不正確,茲公佈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之更正。該更正將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茲公佈,在為填補消費者委員會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消費者委員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地下消費者委員會的公佈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consumer.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用戶軟件、資訊設備和軟件使用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本局網頁內查閱倘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220,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本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技術特徵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三缺,經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台自動免疫組化染色儀”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叁拾玖元整($3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暨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安裝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叁萬陸仟元整($36,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三缺,經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內部特別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2018年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筆試(知識考試第一階段)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
*於行政單位擔任工作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甲、校曆表
一、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年由兩個學期組成,學生的學習活動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至六日開始,並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至十五日期間結束。
二、上、下學期的起始時間如下表所示:
上學期 |
下學期 |
||
開始 |
結束 |
開始 |
結束 |
九月三日至六日 |
二月一日 |
二月十三日 |
七月十日至十五日 |
三、學生在校活動應理解為在教室或教室外所開展的、按學校年度所規劃的各項活動,包括總測驗。
四、賦予公立學校的領導機關:
1. 決定學校活動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並最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前作出通知;
2. 在不影響學期時間的情況下,調整校曆表以配合學校的教育方案、教學計劃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
乙、教學活動中斷之期間
公立學校須按下列時段中斷學生校內外活動:
第一時段:十二月二十日至一月一日;
第二時段:二月二日至二月十二日。
丙、評核時間
一、每學年有兩次評核,分別在上、下學期結束後進行。
二、每學期學生的評核成績表,應於下列時間派發:
1. 上學期的評核成績表於校長確認後,在下學期首一星期內進行派發;
2. 下學期的評核成績表在校長確認後一星期內派發。
丁、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校曆表與正規教育的校曆表相同。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茲公佈,在為填補文化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考古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經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文化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文化局為招聘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一缺(鋼琴學科),經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本局定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為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澳門回歸賀禮陳列館地下藝術工作室。
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資訊,將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icm.gov.mo)查閱。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提供「製作《澳門獲評定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創意城市美食之都》宣傳片及廣告片」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查閱公開招標卷宗;或繳付澳門幣貳佰元正($200.00)文件費以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副本,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其他附件內容;或可透過旅遊局澳門旅遊業界網站(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公告欄下載。
判給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澳門幣貳佰萬元正($2,000,000.00)。
如有任何查詢或要求解釋,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日前登入旅遊局澳門旅遊業界網站(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公告欄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投標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截標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到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官方語言或英語撰寫。
臨時保證金總金額為澳門幣肆萬元正($40,000.00),繳交方式:1)以現金、本票或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2)以現金方式存入「旅遊基金」在澳門大西洋銀行開立的帳戶內(銀行帳戶號碼:8003911119)及註明款項的目的;3)銀行擔保;及4)以電匯至「旅遊基金」在澳門大西洋銀行開立的帳戶內。
開標儀式將在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4樓旅遊局演講廳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日期、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茲公佈,在為填補旅遊局以編制內任用的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正為參加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鮑思高粵華小學(地址:澳門亞馬喇馬路六號)。
參加知識考試(筆試)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及《准考人須知》,將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本局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茲公佈,在為填補體育局以編制內的體育行政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四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體育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接待處(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本人根據第4/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以下批示:
續任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首席特級技術員何可寧為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蘇朝暉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供應及安裝樣品製備及表徵設備與系統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肆萬肆仟元正($44,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本人根據第4/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以下批示:
續任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師林愛貞為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高等衛生學校校長 劉明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提供二零一八年九月至二零二一年八月的保安看守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五樓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查閱有關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和索取副本,亦可藉本辦網頁(http://www.ggct.gov.mo)下載。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人須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截標期限前,在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送交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五樓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並須繳交澳門幣28,8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捌佰元整)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1)透過大西洋銀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的現金方式存入至帳戶編號「8003911119」;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支票方式向位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2樓旅遊局財政處繳交,本票或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五樓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舉行。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解釋會及開標之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的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開標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處授權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茲公佈,在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參加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亞馬喇馬路六號鮑思高粵華小學(由鮑思高街的校門進入)。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1. 招標實體:獲新城市花園第17座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授權的房屋局(下稱房屋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招標名稱:為新城市花園第17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
4. 標的:本招標旨在為新城市花園第17座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尤其清潔、看守、樓宇共同部分及集體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服務期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為期兩年。
5. 投標人的特別條件:
5.1 投標人須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登記及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公司;或所營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5.2 投標人須於本招標截標日前已實際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累計滿五年;
5.3 投標人須聘有至少一名已實際從事類似技術主管職務累計滿三年或學歷不低於高中畢業,並已修讀勞工事務局開辦的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的全職技術主管;
5.4 截至本招標截標日的前三年內沒有於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時因違反合同規定而被房屋局單方終止合同;
5.5 投標人需按照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攬規則〉之規定遞交投標書。
6. 索取招標案卷: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接待處查閱《招標案卷》。如有意投標人欲索取有關《招標案卷》之影印本,則可到澳門鴨涌馬路204號青葱大廈AR/C房屋局青葱辦事處索取,並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免費下載。
7. 現場考察及書面解釋:現場考察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進行,有意投標人應於上述時間到達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17座門口集合,並由房屋局人員帶領考察。有意投標人須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4875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考察之登記。
現場考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和解答,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8. 臨時擔保:金額為$60,000.00(澳門幣陸萬元整),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提交方式或以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款至代收款人房屋局的帳戶中。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書以本公告公佈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遞交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截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10.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舉行。
11. 判給標準:本招標以價低者得為判給之標準。
12. 其他事項:有關是次招標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茲公佈,在為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運輸基建辦公室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日暉大廈停車場、快盈大廈停車場、栢樂(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及青怡大廈停車場之管理及經營。
4. 標的:為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日暉大廈停車場、快盈大廈停車場、栢樂(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及青怡大廈停車場提供管理及經營服務。
5. 提供服務的地點: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日暉大廈停車場、快盈大廈停車場、栢樂(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及青怡大廈停車場。
6. 提供服務期限:6(六)年。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8. 臨時擔保:$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圓正),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判公司須提供$8,000,000.00(澳門元捌佰萬圓正)作為確定擔保,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投標者的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管理及經營停車場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項所述業務的公司;
3)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星期四)下午五時。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副本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或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公開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500.00(澳門元伍佰圓正)。
14. 評標標準:
14.1 根據第1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47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日暉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3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快盈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33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栢樂(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及第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青怡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的停車場收費,所建議的基準回報金的金額(佔30%);
14.2 投標者承諾履行停車場管理及經營的計劃(佔12%):
a)工作人員配置的計劃(佔3%);
b)對於承投規則要求的停車場管理經營、保安和清潔服務的額外計劃(佔2%);
c)對於承投規則要求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及系統(現有的)等的保養和維修服務的額外計劃(佔3%);
d)對停車場現有基本設備及設施的評估及改善計劃(佔4%)。
14.3 投標者就改善停車場運作和服務的設備及設施(硬件方面)之供應及安裝投資計劃(佔50%):
14.3.1 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佔12%):
a)殘疾人士車位餘額顯示及電動車充電泊車位餘額顯示系統(佔1%);
b)每年全面粉刷及翻新停車場內環境(佔2%);
c)全場更換具備中央監察功能的閉路電視系統(佔3%);
d)更換防火門(佔2%);
e)分層、分區顏色(佔1%);
f)供應及安裝防水閘設施(佔1.5%);
g)更換出路指示燈及應急燈(佔1%);
h)其他(佔0.5%)。
14.3.2 日暉大廈停車場(佔6%):
a)電動車充電泊車位餘額顯示系統(佔0.5%);
b)新增不少於20支具備中央監察功能的閉路電視系統(佔2%);
c)每年全面粉刷及翻新停車場內環境(佔2%);
d)環保節能LED燈具(佔1%);
e)其他(佔0.5%)。
14.3.3 快盈大廈停車場(佔6%):
a)電動車充電泊車位餘額顯示系統(佔0.5%);
b)每年全面粉刷及翻新停車場內環境(佔2%);
c)新增不少於20支具備中央監察功能的閉路電視系統(佔1.5%);
d)供應及安裝防水閘設施(佔1%);
e)環保節能LED燈具(佔0.5%);
f)其他(佔0.5%)。
14.3.4 栢樂(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佔8%):
a)殘疾人士車位餘額顯示及電動車充電泊車位餘額顯示系統(佔1%);
b)每年全面粉刷及翻新停車場內環境(佔2%);
c)新增不少於50支具備中央監察功能的閉路電視系統(佔2%);
d)供應及安裝防水閘設施(佔2.5%);
e)其他(佔0.5%)。
14.3.5 青怡大廈停車場(佔18%):
a)每年全面粉刷及翻新停車場內環境(佔3%);
b)環保節能LED燈具(佔3%);
c)殘疾人士車位餘額顯示及電動車充電泊車位餘額顯示系統(佔1%);
d)新增不少於50支具備中央監察功能的閉路電視系統(佔3%);
e)分層、分區顏色(佔1.5%);
f)供應及安裝防水閘設施(佔2%);
g)供應及安裝泊車誘導系統(佔3.5%);
h)新增電子收費系統(佔0.5%);
i)其他(佔0.5%)。
14.3.6 倘投標者欠缺提交第14.3.1項a)至g)、第14.3.2項a)至d)、第14.3.3項a)至e)、第14.3.4項a)至d)及第14.3.5項a)至h)內所指其中一項或多項的投資計劃說明文件,則本款所指的整個評分項目將作0(零)分計算。
14.4 投標者在停車場管理及經營之經驗(以澳門停車場經驗為主要考慮)(佔8%)。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局——局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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