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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會員國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1974年安全公約》”)的締約國;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分別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和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其第九十三屆和第九十四屆會議上,透過第MSC.365(93)號及第MSC.380(94)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約》修正案,該修正案分別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海上安全委員會分別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通過的、包含上指經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約》修正案的第MSC.365(93)號及第MSC.380(94)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1974年安全公約》已透過第79/83號政府命令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副刊。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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