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趙敏儀,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
林錦聰,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潘永權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體育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公署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裴先發,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調職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故自同日起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慧勝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慧勝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Américo Xavier de Sousa,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綺綺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劉錫漳(編號218851)傑出的工作表現,予以嘉許。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劉錫漳(編號218851),於二零零五年由治安警察局調派至警察總局,出任聯絡辦公室主任,後於二零一六年被委任為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顧問一職至今。
劉錫漳顧問擁有豐富警務經驗,協調能力卓越,多年來致力建立對外警務聯絡機制,有助警方預防和打擊澳門與其他地區之間的跨境犯罪,而在籌辦多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及“澳門•珠海警務論壇”等大型活動中,積極推動與其他地區的警學交流,提升澳門警隊對外形象。同時,擔任辦公室顧問期間,劉錫漳顧問繼續為部門出謀獻策、扶掖後輩,使各項工作得以順利開展和傳承。
基於劉錫漳警務總長任職於警察總局期間所作出的貢獻,本人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局長 馬耀權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160170——張萍鳳之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開始終止行政任用合同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160210——何靜汶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鍾文俊的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結束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回任海關,填補海關關員編制內基礎職程第三職階首席關員的空缺,編號為01181。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批准海關關員編號47121——鄭偉富,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開始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行使由第11/2000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的權限,以及根據由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通過並經第4/2000號法律修改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議決如下:
一、指派法律碩士姜燕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專責公證員。
二、上述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法律學士Sílvia Maria Trindade Barradas代替其職務。
三、廢止執行委員會第36/2013號議決。
四、本議決自其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立法會
執行委員會:賀一誠(主席)——崔世昌(副主席)——高開賢(第一秘書)——陳虹(第二秘書)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議決如下:
陳鳳婷、朱君寶、林佩欣及劉嘉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黃美英,為本院第二職階檢察院助理書記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短期無薪假,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返回本院工作。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並結合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之合格學員,排名第十七名的Albertino Antonio Maximo do Rosario獲定期委任為主任書記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學歷:
——體育及運動課程學士
2. 專業簡歷:
自1986年7月15日起,擔任公職
自1989年3月23日起,擔任司法文員
自2006年4月1日起,獲准以代任方式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鄧尾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趙昊翔——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周婉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廖鳳玲,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國銘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淑儀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代主任 邱顯哲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分別聘用王錦江及梁嘉豪在政策研究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鄧慶堅在政策研究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楊雅菁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止。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惠蘭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7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陸漢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寶詩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潘冠瑾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四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薪俸點625點,同日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至第六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岑翠貞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焯傑及李國亮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何惠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靜萍在本局擔任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張維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葉錦雯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鳳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梁珮雯,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調職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阮加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98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鄭錦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2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郭伯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3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甄偉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4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已故副警長鮑劍雄之遺孀李美玲、女兒鮑嘉曦及母親唐婉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10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梁民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5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司梁宏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3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陸少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9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葉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2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副警長龍允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0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呂寶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6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葉敬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5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馮福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0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區偉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9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羅仲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90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李北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5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鄭成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0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花麗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90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梁鎮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9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終審法院主任書記員之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劉慶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三職階關務督察梁少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5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馮錦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3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黎孔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5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陳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3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潘仲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5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三職階首席關員潘永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5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馮漢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5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三職階副關務督察古帶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5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吳金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8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何志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4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診療技術員黃顯明,供款人編號30000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文化局勤雜人員彭仲尤,供款人編號60141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技術員馮煒良,供款人編號609913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體育局高級技術員梁洪波,供款人編號610436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診療技術員Magda Maria Pais Albuquerque Costa da Silva,供款人編號61507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Diana Maria Vital Costa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韓春蝶及陳碧君,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之批示:
趙詠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之批示:
梁慧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之批示:
何梓洋及黎可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吳瀚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梁鍵璋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何靜瑜,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嘉倩,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林詠琪,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鄺美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鄺美霞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吳惠嫻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34/2003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志富擔任本局幸運博彩監察廳廳長,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中山大學法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建業
摘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金融情報辦公室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下列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張俊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黃展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丘婉雯,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司徒嘉穎,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金融情報辦公室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下列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關慧詩及鄧靄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蘇肇琨,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與侯好蓮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邱菁菁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馮少玲、劉惠聯、Da Conceição Ferreira Anita、江琪、胡文鋒、黎志明、梁海峰、李靜欣、葉陳叢娣、陳亞次、何瑞華、江展鵬、司徒玉情、李卓敏、何艷媚、麥嘉敏、胡順玲、葉笑英及郭珮珊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湯美嬋、戴婉芳、何嘉欣、劉雨石、吳詠豪、駱浩樑、黃少惠、謝永翔、施志成、蔡建輝、吳綺婷及何卓立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綺琪 |
二等技術員 |
1 |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18號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倩婷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0/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何景聰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庄曉玲及陳雅真——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警員,屬臨時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批准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警員的獄警隊伍人員何美燕、梁敏華、韋竣星、梁成業、楊敏霞、陳志祥、蕭榕櫻、吳燕玲、畢韻儀、施嘉杰、林偉達、梁麗霞、黎偉康、張洪威、何凱欣、湯焯彬、劉伍華、吳家俊、殷卓麟、鄭暐達、李子恩、李志雄、楊少程、蔡穎英、李芷晴、潘美蓮、黎智明、賴偉立、梁俊源、林裕祥、樊家勤、胡小東、關健華、梁建中、甄文愉、區健輝、張學謙、阮振揚、蘇杰東、許玉婷、侯偉明、林翠萍、梁志榮、盧敏兒及羅智禮,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容嘉健、黃藝揚、朱曉政、柯曉暉、林劍平、陳少珍、謝漢威、黃俊杰、黃振鋒、陳秀香、陳偉雄、鍾淑瑛、蕭若豪、陳成廣、蘇振文、羅錦聰、張世英、吳露佳、陳寶珍、潘志偉、葉凱明、張松芳、何嘉明、霍建業、樊志權及黃健坤,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警員,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各項甄選考核得分的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二十六名,並根據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並配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獲錄取修讀在二零一八年三月至六月期間進行之懲教管理局晉升首席警員職級培訓課程。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消防總長陳國棠,編號40399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生隊伍隊長一職,為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陳國棠,編號40399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生隊伍隊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吳佩瑩、梁宏安、梁興立、劉潤南、黃運池、易珊珊、歐嘉雯、杜雪盈、何美雪及馮小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甘麗珊、黃佩儀、譚健豪、李松生、李夏翡、Viegas, Nelson Monteiro、何安娜、李靜儀、黃劍丹、張海丹及何嘉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嘉莉及劉凱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杜展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鄭玉嬋、趙敏儀、林燕君及潘頴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迎映、林妙嫦、雷耀珊、徐美兒、周小清及馮宇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林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曾翔冲、徐倩紅、李麗菁、羅綺薇、甘海晶、李嘉明、黃穎衡、林奕婷、古詠琪、黃傑義、黃秀敏、趙錦蘭、王漢生、葉騰輝、陳倩敏、黃詠華、黎佩婷及劉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芳妮及黃蓓蓓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遠超及林旺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美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頴琪、郭伊雯、李純映、黃綺媚、劉凱君、林志慧及郭安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碧君、周曉筠、盧靜兒、馮曉華及梁咏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廖志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銀燕、陳玉梅、梁潤梅、鄧賽影、梁婉霞、林惠芳及黃彩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盧小美,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關偉健,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梁展雲,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偉傑,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鄧少瑜及黃惠儀,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家瑩,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謝燕芳及梁雪儀,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饒桂詩,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李詠儀、袁玉蘭、黃妙玲、柳云紅、王倩雯、陳沛華、蔡綺媚、楊婉儀及林敏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玉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潘月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林錦祥、陳華保及羅曹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陳友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李少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吳劍倫及朱惠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嘉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展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莊家惠、何麗忠、張妙芬及盧寶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紹恆及陳毅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文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翠瑩、余燕儀及謝瑋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春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婉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幼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關玲及秦穎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寶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余翠萍、馬喜信、Lopes, Mariana、梁佩惠及凌欣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溫詠雅、黃潤笙、王嘉儀、楊偉雄、黃結萍、羅志妍、吳婉欣及謝友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余穎思及李妙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林國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何彩霞、余惠心、麥惠珍、周婉環、譚佩玲及李麗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鄭玉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吳奀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張裕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小芬、程傑求及馮偉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陳慧敏第E-2558號、譚世英第E-2559號、吳婉婷第E-2560號及向浩灃第E-267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鍾國坤——應其要求,中止第W-009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黎惠茵第T-009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經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名的合格投考人許健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經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九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九名的合格投考人麥詩雅、溫妙瑜、吳婉儀、伍志輝、郭群娣、蕭詠文、古宇恆、陸靜鋒及歐民計,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
按照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梁振輝、余潔欣、程靖媮、陳紫欣、陳嘉慧——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868、E-2869、E-2870、E-2871、E-2872。
李永雄——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56。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位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科研大樓北二十二座一樓、六樓和七樓的“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使用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作研究用途,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張紫寧——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873。
鄭嘉怡——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79。
梁健斌——許可第M-1773號醫生執業牌照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核准以下成藥之註冊:
“SILVAPRIME CREAM”15克及450克乳膏,其註冊編號為MAC-00335
上述成藥之製造商及註冊證書持有人為“安福化藥廠有限公司”。
按照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10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路氹填海區望德聖母灣大馬路的威尼斯人酒店診所所有權轉移至鳳凰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3樓25號室。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12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蒙地卡羅前地203號金沙娛樂場的威尼斯人酒店診所II所有權轉移至鳳凰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25號互助會大廈3樓25號室。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湛家迪及林國偉,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資訊範疇),薪俸點26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黃嘉麗,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品德與公民),薪俸點440;
李希寧,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薪俸點44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五,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Maria Luísa Castro Ferreira de Mesquita Borges,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Filomena Maria Gonçalves Pires,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0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批示:
黃逸恆——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七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批示:
勞佩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行政輔助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 號法令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江毅為本局教育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蘇詠兒——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黃宏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李德勝——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余觀路,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關偉姬,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梁曉鳴的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終止其擔任文化局局長的定期委任。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陳炳輝的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終止其擔任文化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謝慶茜的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終止其擔任文化局局長的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起返回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原職位。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司徒馬嘉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詠琛、李嘉玲、駱小莉及黃逸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曉君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亮池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司徒斯穎、梁敏玲及曾連好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一月十三日及一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Florencia Lao Oliveros,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袁明敏,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楊旺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黃紹雯、梁少萍及趙彩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張淑卿及馮妙香,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吳慧娟,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歐陽仙,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潘允雄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續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張廣夫,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冼燕玲,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長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麗貞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凱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郭鈺婷,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鄭燕蕊,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朱毅仁,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燕蕊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潤基、陳詠詩、何翠儀、羅家裕及黃慧英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凱玲、黃恩琪及林瑞卿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
鄧玉華、謝家棋、鄧詠詩、楊崇蔚、蔡兆源及李麗萍,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應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梓凝之請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c)項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修讀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譚柏源,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莫子恆在本局擔任體育設備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江世恩在本局擔任運動醫學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劉楚遠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雷超雄、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阮旺洪及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梁美玲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兩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趙澤恩、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彭添明及黃志權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首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餘下兩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艷嫦、施婷婷、黎東俊及王欽暉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周妙英、蘇藝明及盧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首兩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周慶仙、熊嘉倫、袁德寶、劉靜嫻及梁希同,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進華及盧安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張嘉兒及張自立,轉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黃偉賢,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許英和及廖晨,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
楊玉潔,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譚德智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余志聰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梁曉恩,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鄭峰及李敏琪,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潔嫻,經享受短期無薪假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日起重新擔任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陸鎮樺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的薪俸,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陸鎮樺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黎志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嘉靜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房屋局——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李展能、凌向榮、羅榮昌、袁文龍及黃俊峰,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李振裕及王婉芳,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肖雲,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黃蔓葒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羅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並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慧清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85,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以下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熊兆茵及郭惠萍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張婉嫻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美梨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並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李從換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以下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鑄新、張振良、張家祥;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余培源;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高志豪、沈詠華;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麥鴻珍、何潔雯、梁衛忠;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鄭碩、何燁;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熊兆茵、郭惠萍;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葉穎詩、李路易;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子龍;
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慧清;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文安琪;
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婉嫻;
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孫國棋。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