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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澤淦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E2澳門大學伍宜孫圖書館及N8澳大綜合體育館中央製冷系統節能修繕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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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室細胞培養及保存儀器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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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室細胞培養及保存儀器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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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昊天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室細胞培養及保存儀器設備——採購項目清單(四)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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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室細胞培養及保存儀器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五)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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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