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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條的規定。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公司資本額為澳門幣六十一億零二百萬元,分為六十一萬零二百股普通股,每股面值澳門幣一萬元,已全部獲認購。
二、經專門召開的股東會議決,公司資本可增加或減少。
三、股東有優先權認購增加資本的股份,各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優先權,股東會另有決議除外。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所有名稱和住所載於登記簿冊的股東,以便其於十五日內聲明是否行使優先權,否則視為放棄該權利。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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