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飛揚國際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5/2018。

澳門飛揚國際舞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飛揚國際舞蹈協會”,葡文名稱為:“Feiyang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Danç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Feiyang International Dance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為推動本澳體育發展,宣揚運動的重要和健康訊息,令人人平等,不論任何年齡,任何人士都可圓一個美麗的舞蹈健康夢。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一街祐佳南光數碼科技城2樓A6鋪。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和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藝文創薈(澳門)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6/2018。

藝文創薈(澳門)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藝文創薈(澳門)文化協會”,中文簡稱:“藝文創薈”;英文名稱為:“Creative Art and Culture (Macau)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聯合本澳及兩岸四地,熱愛藝術、科創的青年人,透過舉辦各項不同類型的活動積極推廣現當代藝文創作、科技創新的最新發展,推動藝術、文化、創意融於生活,同時通過對傳統文化的研習、傳承及發展,為現代藝術提供吸養,逐步促進兩岸之間的藝文、科創交流和跨領域的對話,匯聚各界專才,建立交流平台,鼓勵本地藝文創作、科技創新。積極推廣及促進各地文化、科創界別對外交流,為各地多元文化發展、文化藝術創作、科技創新培養有為人才。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6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資格)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

(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六條

(義務)

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

(退會)

(一)各會員如欲退出本會,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會長解釋原因,方可退會;

(二)退會者在本會之一切權利將予取消;所繳交之會費將一概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惟其決議不能與會章有所抵觸。

(二)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本會副會長出任主席。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之贊同票,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轉達,通知書內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條

(顧問)

(一)曾擔任本會會長為顧問。

(二)理事會亦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三)顧問間可互選一名召集人及兩名副召集人,以召集及主持顧問團會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須經全體監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可彈劾會長。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及社會人士捐贈。

(三)向澳門政府各部門申領。

第十四條

(修改章程)

(一)本會章程之修改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決定,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忽略之事宜,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法規規範。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泰山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泰山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泰山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Taishan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4號祐順工業大廈十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a)促進澳門特區與國際的文化、藝術、體育交流,加強愛國愛澳人士的聯繫和合作,開展各類型公益活動,共建和諧社會;

b)向社會發放和宣揚更多正能量的訊息,宣揚泰山壓頂不折腰精神、勇攀高峰的進取精神、天人合一的和諧精神、頂天立地的擔當精神、胸懷博大的包容精神。建立重如泰山的價值取向;

c)積極推廣體育、文化、品德教育,增進市民身心健康,促進和培養青少年德、智、體、群、美全面發展;

d)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加入、權利、義務、退出、除名

第四條——成為會員的資格:認可並遵從本會規章,品行端正,皆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當申請入會之人士被接納成為會員後,須即時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任何設施。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議案;

b)依期繳交會費;

c)履行本會宗旨、提高和維護本會名譽及積極推動會務,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八條——會員之退出及除名:

a)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b)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准後即時除名;

c)凡有損本會之名譽及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九條——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及榮譽會員:

a)對本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榮譽的人士,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榮譽會長;

b)因對本會事務提供卓越服務及支持,其活動及行為堪為榜樣的人士,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榮譽副會長或榮譽會員。

第三章

組織 任期 會議

第十條——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得連任。

第十一條——選舉之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創辦人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設會長一名、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二名副秘書長職位,會員大會主席團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三條——歸於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改章程及會徽,但必須有四分三出席會員票數通過方可,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贊同票;

b)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c)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四條——理事會: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理事會設下列職位,理事會理事長一名、若干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及若干名委員組成,理事會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責:

a)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之活動,平日的會務管理;

b)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c)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給予名譽會籍;

d)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e)代表本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監事長一名、若干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委員、一名秘書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

a)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b)監察年度賬目及財政收支;

c)監察會員有否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通知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需由會員過半數表決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二十條——本會之支出應量入為出。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乾燥花創意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乾燥花創意藝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乾燥花創意藝術協會;

英文名為:Macau Dried Flower Creative A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DFCA。

第二條

宗旨

推廣及促進乾燥花及其相關之藝術文化創作,藝術教育和研究,提高廣大市民的藝術修養,舉辦社區各項藝術與人文相關活動,提倡創意生活,實踐藝術生活化為目標。與不同地區的創意藝術社團交流與合作;與香港、內地、海外等有關社團開展藝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澳門瘋堂新街7號新泰大廈地下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提前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方得通過決議。如有特別事故,只要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和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慈善義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1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山慈善義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慈善義工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oluntário da Caridade de Chong S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hong San Charity Volunte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社會服務團體,以弘揚愛國愛澳和義工服務精神,積極推動澳門和中山慈善人士義務參與社會服務,關懷社會、關愛兒童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3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本澳人士,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會員;凡入會三年或以上者,可申請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的福利。

(二)本會會員需一次性繳納會費100元,要自覺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並維護本會聲譽。

(三)凡會員(包括永久會員)若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等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得下設會員發展部,對外聯絡部、文康活動部、社會事務部及秘書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可接受社會人士或會員之捐款,亦可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並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美食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a Gastronomia de Macau

Macao Culture of Gastronomy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9 de Feverei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2/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美食文化協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美食文化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a Gastronomia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Culture of Gastronomy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推廣澳門美食,傳承美食文化,推動餐飲業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159至20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21樓H-I。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選舉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Fevereiro.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智慧人文勵政會

Associação de Incentivar Políticas da Humanidades de Sabedoria de Macau

Macao Wisdom Humanities Encourage Political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3 de Feverei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4/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智慧人文勵政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Incentivar Políticas da Humanidades de Sabedoria de Macau”,英文為“Macao Wisdom Humanities Encourage Politic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

(1)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牟利的社會團體。愛國愛澳,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維護澳門繁榮穩定,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

(2)積極配合澳門特區發展,推動智慧城市的建設步伐,促進改善居民生活質素;

(3)培養澳門市民了解多元文化,提升本地文化創意,宣揚中華傳統藝術及人類文化,促進本澳人文交流,智慧共享;

(4)鼓勵並推動澳門市民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服務,提昇其素質及能力;

(5)並提供機會及平台促進與祖國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交流合作,以致團結、凝聚及培育適應澳門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多元人才。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1207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於澳門有意推廣本會宗旨之有才之士,贊同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商號會員。

(1)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2)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學術團體或機構,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商號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本會有權認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常務執行機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成員包括: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必須為單數,而理事會最高負責人為理事長。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成員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長提議;

(2)超過半數理事及監事聯署;

(3)超過三分二會員聯署;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絶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在於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Fever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網商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3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澳門網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網商協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E-Business Association,簡稱為“CMEB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範,以促進澳門網商健康發展為中心,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

2. 促進澳門“互聯網+”以及“物聯網”整體水平的進步,圍繞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推動誠信自律,維護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反映網商的建議和要求而提供各種商務服務。

第三條——會址

澳門商業大馬路301號友邦廣場20樓,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2. 個人會員為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之成年人,團體會員為企業、社團、機構等各種組織;

3.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或團體依手續填寫申請表格,並連同所需文件提交,本會理事會在理事會成員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後方能成為會員,若理事會贊成票及反對票相同,則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員大會通過會費等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或觸犯刑事案,由理事會視其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會員大會裁定。

第六條——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任。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政策及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處理會員被開除會籍之會員異議。

(三)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及領導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九條——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監察本會帳目;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二)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濟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資助。

第六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四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人工智能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4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人工智能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工智能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充分利用澳門優勢,竭誠協助提升個人及公司會員對人工智能的認知及應用,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經濟、教育、文化交流與合作 。

(一)加強澳門與國內外人工智能團體及公司的交流與合作;

(二)為內地各省市在澳門及海外招商引資牽線搭橋,提供雙向服務;

(三)為葡語國家與澳門、內地、臺灣兩岸三地的交流合作發揮溝通和橋樑的作用;

(四)團結國內外商界、電腦界、教育界、人工智能專業人士等參與本會不定期主辦或合辦人工智能活動推廣;

(五)參與人工智能產業的推動,使人工智能的應用成為產業主流;

(六)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促進與外地之商業聯繫與推廣澳門的人工智能科研活動。積極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 號大豐廣場中航大廈8樓H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修改及解釋

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ao Desenvolvimento de Distritos Históricos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4 de Feverei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2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8-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澳門歷史城區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歷史城區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ao Desenvolvimento de Distritos Históricos de Macau”,及英文名為“Macau Historical Districts Developments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HDDPA”。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配合澳門旅遊經濟發展的需要,積極推進以加速澳門歷史城區發展各種旅遊相關活動,代表旅遊文化行業及有關人士,與澳門政府或其他國家/地區的政府進行磋商,與世界各地的旅遊及文化協會聯絡,以促進澳門的旅遊文化發展。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6號雍景灣地下L舖,如有需要,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章程,積極促進澳門旅遊文化交流之澳門居民或其他國家地區友好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4.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 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到絕對多數票同意即生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3. 理事會可視乎會務需要,邀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成為會員並委託其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職務。

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

5. 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6. 本會須受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名約束。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

4. 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贊助;社會捐贈;政府機構資助;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Fevereiro de 2018.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Mosteiro Pou Ta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14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oito, lavrada de folhas 106 a 108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119, deste Cartório,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mediante a actualização do artigo segundo, a alteração da redacção do artigo décimo oitavo, a eliminação dos artigos vigésimo segundo e vigésimo quinto, a renumeração dos artigos vigésimo terceiro, vigésimo quarto, vigésimo sexto, vigésimo sétimo, vigésimo oitavo e vigésimo nono, o aditamento de um novo artigo vigésimo oitavo e a renumeração do artigo trigésimo, com a eliminação do seu artigo trigésim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segundo

A sede da Associação encontra-se instalada na ilha da Taipa, Estrada de Lou Lim Ieok, número 5, Pou Tai Un.

Artigo décimo oitavo

A Direcção é eleita pela Assembleia Geral, sendo responsável por todos os assuntos da Associação, e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tesoureiro.

Artigo vigésimo segundo

Compete ao secretário guardar os selos e carimbos, e dirigir e responsabilizar-se por todos os assuntos da secretaria e do arquivo.

Artigo vigésimo terceiro

Compete ao tesoureiro responsabilizar-se pelas contas da tesouraria, depósito das receitas e pagamento das despesas autorizadas.

Artigo vigésimo quarto

A Direcção pode convidar qualquer pessoa estranha para assistir, sem direito a voto, às suas reuniões.

Artigo vigésimo quinto

Os cheques, títulos de levantamento, documentos do cofre de segurança e todos os demais documentos ou contratos só serão válidos se forem assinados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ou por quem a Direcção indicar.

Conselho Fiscal

Artigo vigésimo sexto

O Conselho Fiscal, eleito pel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vogal.

Artigo vigésimo sétimo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e autor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com regularidade as contas da Tesouraria; e

c) Propor a convoc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xtraordinária, quando entender necessário.

Artigo vigésimo oitavo

1. Carece sempre d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 transmissão gratuita ou onerosa, a qualquer título, ou oneração, designadamente em garantia, do prédio onde funciona a sede da Associação e o Mosteiro Pou Tai, sito em Macau, na Estrada Lou Lim Ieok, n.os 1064 a 1094, descrito na Conservatória do Registo Predial de Macau sob o n.º 9970, a folhas 19 do Livro B27, freguesia de Nossa Senhora do Carmo (Taipa), com a área de 3334,00 metros quadrados.

2. A alteração do presente artigo também depende do voto favoráve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Dissolução

Artigo vigésimo nono

A cessação ou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obedecem aos seguintes trâmites:

a) Esta associação dissolve-se quando,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extraordinári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vinte e um dias, se obtém um número de votos favoráveis, superior a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os sócios da Associação; e

b) Em caso de dissolução, a Associação deve antes liquidar todas as suas dívidas. Se ainda houver qualquer saldo, deve o mesmo ser doado às associações cujos fins sejam idênticos aos desta Associação. O referido saldo não pode, de forma alguma, ser distribuído aos sócios de empresas privadas, às organizações particulares ou estabelecimentos de fins lucrativos ou ainda a qualquer individualidad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Fever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以下管理規章將取替刊登於2017年12月21日第51期公報的相關管理規章。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於2002年9月26日成立美國萬通保本基金MassMutual Capital Preservation Fund,此基金於2018年1月1日起改名為美國萬通保守基金 MassMutual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以下為此基金管理規章的修訂。

有關美國萬通保守基金MassMutual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

管理規章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896,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美國萬通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美國萬通保守基金MassMutual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1.5. 管理公司可收取為本基金作投資時所支出的開支。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為透過投資於港元銀行存款及其他優質港元定息與其他貨幣票據,為既要取得一定水平收入又要高度保本之投資者,提供一種簡便及容易變現之投資工具。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主要為投資於固定收入投資工具,包括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NAV__

(100%-C)

而:

I=每單位發行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NAV x (100%-D)

而:

R=贖回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K x 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以下管理規章將取替刊登於2017年12月21日第51期公報的相關管理規章。

有關

美國萬通環球穩定基金MassMutual Global Stable Fund

管理規章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896,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美國萬通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美國萬通環球穩定基金MassMutual Global Stable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 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 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1.5. 管理公司可收取為本基金作投資時所支出的開支。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達致長線資本增值,主要投資於環球固定收入證券,其次投資於環球股票。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NAV__

(100%-C)

而:

I=每單位發行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NAV x (100% - D)

而:

R =贖回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K x 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以下管理規章將取替刊登於2017年12月21日第51期公報的相關管理規章。

有關美國萬通環球增長基金MassMutual Global Growth Fund

管理規章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896,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美國萬通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美國萬通環球增長基金MassMutual Global Growth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 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 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1.5. 管理公司可收取為本基金作投資時所支出的開支。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以取得高水平之長期整體回報。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NAV__

(100%-C)

而:

I=每單位發行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NAV x (100% - D)

而:

R=贖回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K x 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以下管理規章將取替刊登於2017年12月21日第51期公報的相關管理規章。

有關美國萬通環球均衡基金MassMutual Global Balanced Fund

管理規章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896,000,000元。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美國萬通大廈27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A、B、C座,10樓B、C座及6樓B、C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萬通環球均衡基金MassMutual Global Balanced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 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 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保管資產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投資經理”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作投資資產的任何人士;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及投資經理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及/或投資經理。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管理公司的權力、義務和職能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認為於合適的任何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zz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在法律及本管理規章的投資政策容許下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1.5. 管理公司可收取為本基金作投資時所支出的開支。

6.2. 當收到參與人的供款後,於等候該供款投資到本基金的期間,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用作扣除行政費用之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不論在那一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作出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5. 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謹慎和努力。

6.6. 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取得穩定之長期整體回報。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代表管理公司為本基金扣除或預留賣出差價後所持有或收到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NAV__

(100%-C)

而:

I=每單位發行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所投資的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NAV x (100%-D)

而:

R =贖回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K x L)

M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受管理公司不時修改。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有關轉換所涉及的任何費用將由管理公司承擔。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任何下列原因決定結束本基金: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認為結束本基金是對成員有好處的;

(c)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21.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附件一

受寄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投資顧問

本基金的投資顧問為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由理事會主席作二零一七年度中心工作情況報告;

2. 由理事會副主席作二零一七年度中心財務狀況報告;

3. 聽取監事會對以上項目之意見;

4. 討論及表決二零一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 報告社員澳門紡織品有限公司出資份額轉移及出讓跟進情況;

6.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大會主席

徐偉坤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特別會議,議程如下:

1. 選舉2018-2020雙年度的機關成員。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大會主席

徐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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