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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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8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2016號廉政專員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在兩名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同時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Regi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代任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廉政專員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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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