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2016號廉政專員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在兩名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同時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Regi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代任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廉政專員 張永春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