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務行政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醫務行政學會

章程

1. 總則

1.1. 名稱

1.1.1. 中文名稱:澳門醫務行政學會;

1.1.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xecutivos Saúde de Macau;

1.1.3. 英文名稱:Macau Association of Health Service Executives。

1.2. 宗旨

1.2.1. 加强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醫務行政管理專業人士;

1.2.2. 致力促進本澳醫務行政管理人員的專業發展和管理能力;

1.2.3. 為澳門和其他地區培養高質素的醫務行政管理人才;

1.2.4. 保障本澳醫務行政管理人員的合理權益;

1.2.5. 關注本澳醫療衛生政策;

1.2.6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1.3.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

1.4.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泉健豪庭33樓B座。

2. 會員

2.1. 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和非功能會員。

2.1.1. 功能會員:在本澳從事或曾經從事醫務行政管理工作,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2.1.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醫務行政管理有興趣的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2.2. 非功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2.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2.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2.3. 會員義務

2.3.1.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2.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二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3.4. 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均應知會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保留會員身份及豁免會費;

2.3.5.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2.3.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2.4. 處分

2.4.1.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3. 領導機構

3.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3.2.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超過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召開;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3.2.7.及3.2.8.的程序;

3.2.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3.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和副主席若干名,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2.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3.2.6.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須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或以上功能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功能會員通過;

3.2.8.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功能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3. 理事會

3.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3.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3.3.4.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和副理事長若干名,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3.5. 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3.3.6. 除理事長、經理事長授權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3.3.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的提案,須獲一半理事會成員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以上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3.5.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4. 顧問及榮譽主席

4.1.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 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4.3. 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4.4. 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4.5.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5. 經費

5.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項收入;

5.2. 本會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6. 會徽

6.1. 本會會徽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樂樂棒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樂樂棒球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樂樂棒球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Tee Bal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EEB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樂樂棒球和發展棒、壘球運動;

(二)增進本地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交流;

(三)定期進行樂樂棒球教學以及舉辦賽事,藉此希望可在澳門推廣和發展棒、壘球運動。

會址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二座七樓E室。可根據理事會決議遷至另一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以及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交會費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設有名譽會長,可豁免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四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決定聘任有關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名譽、顧問職務。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德州撲克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德州撲克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德州撲克協會”,中文簡稱“澳撲協”,英文為“Macao Texas Hold’em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HA”。(以下稱協會)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三座14樓D座,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可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協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致力推廣及交流德州撲克活動,會內將德州撲克定位為大腦機能智力的運動,並積極鼓勵及從事慈善公益為雙向宗旨;提供會員模擬練習場地;並選拔優良選手推向國際舞台為澳爭取榮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 協會會員可分為三類,即:

A 普通會員;

B 專業會員;

C 團體會員。

二. 協會會員資格如下:

a)普通會員:協助協會工作,為協會提供服務並能認同協會宗旨的個人,符合資格,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普通會員;

b)專業會員:從事德州撲克產業三年,需由理事會審批,符合資格並認同協會宗旨者方可成為專業會員;

c)團體會員:公司、社團和其他組織可根據理事會所訂之標準並認同協會宗旨的團體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三. 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之人士才有資格成為會員。

第五條——協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一)專業會員及團體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投票權、選舉或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三)推薦新會員加入本協會。

第六條——協會會員具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和協會和部門的合法決議;

二)熱心執行協會指派的任務;

三)促進協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第七條——一)普通會員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力,但沒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投票權,並且不能成為理事會之成員。

二)團體會員有權派一位全權代表,代表可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同時有權委派兩名代表參加協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八條——一)申請各類會員表格,需根據理事會所訂之規則,向理事會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二)理事會是否接納任何申請有絕對決定權。必要時,可在決定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一)各種會員需在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繳交年費。在六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

二)接納新會員入會時,應即發出通知書徵收入會費及年費,會費需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遲交會費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

第十條——退會

一)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書面向理事會要求退會;

b)其行為有損協會聲譽及形象者。

二)經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任何違反法律和章程條例、損害會員形象,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議案的會員,視情節輕重,理事會可能會對其給予不同程度的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此決定需由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有關會員有權於通過後十日內向理事會提交書面上訴,如不提交者作棄權論。

三)會員大會通過的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第三章

協會之組織機關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一條——一)協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

二)會長之權限為領導大會的工作和主持大會。

三)根據被選的順序,副會長之權限為當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

四)繕錄大會之會議記錄屬秘書長的權限。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須在一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由主席團決定。

二)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周年會員大會,其議程須審核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特別會員大會須應會員大會會長要求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三有投票權之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須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六條——一)會員大會須由理事長在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

二)召集書應具有會議之確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七條——一)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有不少於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二)到開會時間,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

三)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的過半多數票通過。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為協會擔任禮節上代表的職務。

第十九條——一)凡推行會務並為協會提供經濟上或其他性質的重大支持者可授予“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如對本協會有貢獻者可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的職銜。

二)以上職銜是由二位組織架構成員提名,並須理事會的多數票通過授予。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一)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二)制訂協會指導方針;

三)討論、表決和核准修改協會章程和內部規例;

四)以不記名投票選出協會領導成員;

五)審議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協會的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各成員的委任方式為:在會員大會上,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一)理事會大會須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而舉行。

二)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出席決議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有專業知識或貢獻之協會會員或非會員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

第二十三條——一)理事會之權限為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

二)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通過協會之內部規章;

b)簽訂協會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c)制定及向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周年報告、財政報告及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

d)進行各類必須的和適當的工作以推動協會的宗旨;

e)在法庭內外擔當協會代表;

f)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g)管理協會的財物;

h)領導和組織協會的活動;

i)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j)籌備召集會員大會及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k)任命及協調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l)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m)對協會加入本地、區域或國際相同性質之組織作出決議;

n)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o)在會內設立各類部門。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一)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協會的工作,監事會由若干名會員組成,分別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總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第二十五條——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召開。

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六條——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熱誠地按法律及章程執行監察。

二)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四分之三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在適當時檢查本會賬目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五節

財政

第二十七條——一)協會之經費可有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負擔。

二)經常性收入:

a)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及其他會員捐贈。

b)協會產業收入,銀行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三)非經常性收入;

a)對協會的輔助金;

b)其他收入,如協會獲得之捐贈或遺贈。

四)協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此外,不能將資金任何部分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他形式轉交予協會會員。

五)上款不包括支付薪金給予為協會服務之職員,雜務員及會員,並不能阻止歸還經雙方同意之合理利息予暫借款項給協會之人士。

第二十八條——本會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須以協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其中二人簽署。

第三十條——協會有需要可聘用專家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第六節

附則

第三十一條——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三十二條——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一)解散本會的決議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全體專業會員及團體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三)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三十四條——一)《民法典》第170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稱為消滅協會的理由。

二)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會成員充當協會結算人。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水中健身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水中健身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水中健身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宗旨為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澳門蓬勃開展;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以及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夜呣斜巷17號威景臺地下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諮詢及享受本會內設施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欠繳會費

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七條

會員除名

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予以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其他重大事宜;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須在澳門舉行,並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的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資助或社會各界人士的贊助與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三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蒲公英保健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蒲公英保健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蒲公英保健學會”,中文簡稱為“澳蒲保健”,英文名稱為“Macau Dandelion Health Ca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DH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推動綠色保健,弘揚中華文化,願關愛像蒲公英種子般到處散播;

2. 吸納廣泛的社會資源,為養生及保健作出有科學的、系統的、有效的貢獻;

3. 促進、發展本澳的現代養生概念;

4. 有計劃地組織及舉辦,與養生保健有關的活動;

5. 與鄰近地區及國際同類組織,建立互不從屬的連繫及組織交流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厚望街42-46號慧園大廈地下 AR/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Técnicos Profissionais da Administração de Imóveis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 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7 de Feverei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de Docu- 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8-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 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澳門不動產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不動產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協會」(以下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écnicos Profissionais da Administração de Imóvei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Real Estate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Technician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巷97號A嘉應花園1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之存續期不限,從註冊成立之日開始運作。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之屬會,是非牟利性質之社團,本會的宗旨為:愛國愛澳,致力團結不動產管理專業技術人員,保障及爭取業界權益,為同業提供本地區內不動產管理專業知識互相交流平台,積極拓展與本地及其他地區相關組織之聯繫及交流,從而不斷提升業界的專業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之取得

一、凡於本澳從事不動產管理範疇三年以上的從業員(須每年出示從事不動產管理工作證明),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經本會成員推薦後,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有關之申請,應直接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而理事會於審批後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三、本會設立創會會長,可參與本會之禮節性事務。

四、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而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可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其權利為人身及不可轉讓的權利;

二、會員有權參與由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並進行投票;

四、會員需親身行使投票權,不得委託另一會員行使投票權;

五、會員必須遵守本會之章程及組織機關的決議;

六、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七、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八、依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會員將喪失其資格: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提前壹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逾時三個月繳納會費;

三、不再從事不動產管理範疇的行業;

四、不履行法律、章程及規章制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組織機關作出之有效決議。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八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上述各機關的成員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是:

(a)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之職務;

(b)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c)決定會務方針,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d)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

三、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全部成員須經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理事會決議後推薦給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會長任命。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而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代任。會員大會亦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成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並須在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權限。

八、本會不設委託制,會員需親身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會員總數必須超過半數全體會員方可舉行。如出席會員人數不足時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屆時在會員人數不足下亦可舉行。除有特別規定以外,決議須經出席會員的過半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九、罷免組織機關成員及修改組織章程的決議,需要超過出席會員總數四分之三的贊成票通過。

十、解散本會須經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其權限及職務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負責管理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與運作有關之事務;

(c)審核及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事宜;

(d)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年度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e)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f)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g)解釋章程及內部規章;

(h)訂定會費金額及繳交之形式;

(i)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全部成員須經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理事會決議後推薦給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會長任命,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五、理事會下設總務部、財務部及秘書處等工作組織,負責日常會務工作。

六、當認為有需要或對會務及本會活動方面有便利時,理事會經決議後,得設立其他部門或職位。

第十一條

本會的對外代表

會長或理事長或經理事會授權之成員可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全部成員須經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理事會決議後推薦給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會長任命,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及核查理事會收支帳目。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工作及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會員大會會議和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三條

收入及支出

一、本會的收入來源為:

(a)會員繳交之會費;

(b)會員及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母會)對本會之捐贈及贊助;

(c)本會得向政府及有關部門申請經費或資助;

(d)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社會人士的贊助。

二、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在有關的獲本會通過的預算案的限度內由本會之收入負擔。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訂

一、本章程如有未作規定之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二、本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解釋權屬理事會,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

過渡性規定

在未選出本會各組織之成員前,本會之一切事務由任何兩名本會設立文件的簽署人共同負責。

第十六條

法律適用

本章程如有未訂明之處,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法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Fevereiro de 2018.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商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

(本會之成員)

一. 本會之會員須由澳門工商業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組成。

二. 删減。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菩提顯密林佛教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馬忌士街7號樂寶大廈3樓A座。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通告

茲定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于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登記編號為10458(SO))之法人住所舉行該公司之股東會議。會議議程如下:

一、通過二零一七年度業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和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二、選舉二零一八年度監事會成員;

三、其他事項。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澳門

股東會主席 歐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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