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五十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老柏生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並擔任主席,任期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至其官職的定期委任屆滿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