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分別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雙方在澳門簽署的《澳門與臺灣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議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議第五條規定,其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