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2018。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龍川青委聯誼會” 。
英文名稱為“ Association Friendship Youth Committee Longchuan Macau”。
第二條——宗旨
一、聯絡同鄉感情,敦睦鄉誼,互助互敬,辦好同鄉文化福利和社會慈善事業,為本澳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二、堅持愛國、愛澳、愛鄉,遵規守法,服務社群,團結友善的精神,維護好澳門龍川同鄉聯誼總會和澳門龍川青委聯誼會的合法權益;
三、引領青少年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努力進取,奮發向上,早日融入社會,加強與各地青少年之間的聯繫與交往,創建好同鄉會的基石;
四、遵守當地政府的法律、政令,維護社會公德及本會會員的正當利益;
五、本會隸屬澳門龍川同鄉聯誼總會,為非牟利團體組織;
六、促進海內外各地青年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菜園涌街15至43號台山平民大廈B座2樓108室。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年齡在16而至45歲之申請入會人士,必須承認本會章程,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龍川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16歲之個人,有意加深對龍川認識,促進本澳及龍川文化交流之各界青年人士,均可申請入會。凡已入青委會會員到18歲自動成為澳門龍川同鄉聯誼總會之會員。
二、凡已入會澳門龍川同鄉聯誼總會的45歲以下青年均屬於澳門龍川青委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全體皆有選舉權,但成年人才有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八、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九、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對沒有經濟能力的青年,可經會長或理監事會同意豁免或減免繳費。
十、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會員連續二年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除名處理。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二分之一會員出席。
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七、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絕對多數票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通過或撤銷本會之決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由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由會員、熱心人士自願捐贈,有重大活動請求政府相關部門及社會團體贊助,全部收支帳目由財務部提交理事會審核。
第十四條——本會屬下各部門可依本章程原則再制訂具體規定,經理事會審核,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六條——會徽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3/2018號。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客屬商貿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Hakka Business and Trade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5樓L。
第三條——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團結澳門、客家及其他國家地區商業團體及商界人士,促進澳門及其他國家的經貿交流與合作。為澳門特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的工商團體。
第五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其他名銜:本會得邀請多名知名人士或有成就之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開會。會員大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2018號。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客屬青年商會。
本會英文名稱:Hakka Youth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5樓N。
第三條——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發揮客屬青年團結澳門及其他國家地區商業團體及商界人士,促進澳門商業發展及對外交流,為澳門特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的工商團體。
第五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年齡介乎十八至五十五歲之間,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其他名銜:本會得邀請多名知名人士或有成就之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開會。會員大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1/2018號。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客屬經濟促進會。
本會英文名稱:Hakka Economic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5樓M。
第三條——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團結澳門、客家及其他國家地區商業團體及商業界人士,做好工商服務工作,促進工商聯繫和交流,為澳門特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的工商團體。
第五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其他名銜:本會得邀請多名知名人士或有成就之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開會。會員大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4/2018號。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芳韻曲藝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以團結會員、探索粵曲真締、達至造詣互相提高為宗旨。從而為粵曲藝術瑰寶的發揚光大貢獻綿力。
第三條——性質及地址
本會為非謀利機構,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慕拉士大馬路114號利豐閣10樓M。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長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組織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其他事項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可通過。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特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東話演講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iscurso Cantonê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antonese Speech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組織及發展廣東話演講活動及訓練,提昇演講溝通技巧及領導才能;配合和支持國際演講會、參加國際演講會於世界各地舉辦的比賽及活動。
第三條——性質
本會的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由澳門及海內外熱愛演講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社會組織、聯繫廣大海內外演講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地址
本會的地址可由會員大會表決而遷定於澳門任何合法地址。現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4樓Q座。
第五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一)凡對廣東話演講有興趣,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會員。
(二)會員需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審批後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甲)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
(乙)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參與本會活動,維護本會聲譽,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建議。
(丙)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條款、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會員不繳交會費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一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連選可連任壹屆,其他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首屆會員大會主席由創會成員推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第十條——創會會長可列席理、監事會議召開的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其他成員卸任後,對會務有傑出貢獻者,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會員,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二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按照規章制度,執行理事會決議和本會日常工作。
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領導開展會務、積極參與國際演講會活動;
2. 核准日常財務收支;
3.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 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三)由會員大會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全體會員總人數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最少每年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或者共同召集聯席會議,必要時,均得各自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各種會議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七條——會費
會費由當屆會員大會主席團定立,會員需按屆、按職務繳納。
以下項目均為本會收益: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所有收益撥作會務經費。
第十九條——會徽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修章之決議,需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二條——有關解散之決議,需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美食之都協會”,中文簡稱為“美食之都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ity of Gastronomy, Macau”,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idade da Gastronomia,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推動澳門美食之都的文化、推廣澳門美食的文化,透過本會作為平台推廣澳門特色餐廳及美食至本地及海外。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8號帝景苑9樓U座。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餐飲業經營者、從事餐飲業之法人、廚師及熱愛美食者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本會設有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的例行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2. 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之正常理由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
3. 會員大會是聚集所有全然具備會員權利之會員的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以不記名方式選舉內部機關成員;
2. 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行事大綱及賬目;
3. 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賬目,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4. 修改章程;
5. 決議解散本會;
6. 罷免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7. 執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一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二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三條——章程之修改屬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屬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巨熊體育協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提供一個六年良好設計和系統的籃球發展項目,這個項目是幫助澳門青少年(十三至十八歲)籃球運動員達到他們的極限水平、良好學業標準、籃球發展、長期健康、安全、力量訓練和勝利是我們主要重點。同一時間、教育、隊友、友誼、信心、善良、態度、習慣、努力、目標和合作是未來發展的大方向,我們的目的給予其中一個最好的籃球發展項目去幫助青少年去獲取籃球全額獎學金在中國多所大學和幫助我們的國家發展籃球運動員。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安街四十五號寶麗花園第三座五樓P座,為實現本會宗旨,本會認為適合時,可設立代表處或將會址搬遷至澳門其他地區。
凡同意本會宗旨,尊重本會全體會員,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願意為本會和澳門籃球運動員事事出心出力,對籃球業等充滿熱誠,關心青年籃球運動員學業和成績,力求進步和不會驕傲自滿,經本會會員大會批准後,便可加入成為會員。
經本會批准及凡年滿十三至十八歲男孩和女孩,對自己學業要求平均分七十和全科合格,理想為平均八十分或以上,對籃球充滿熱情和願意接受任何挑戰,願意付出努力和汗水去證明自己是一個充滿天賦的籃球運動員和品學兼優的學生均可成為本會少年籃球隊球員。
(一)會員大會為最大權力機構,主要負責修改或制定新舊本會會規,選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決策大小本會事務方向,審批和工作總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六名、秘書長二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共九名成員)。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凡召開會議均需提前十四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成員相關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但會長要求下,本會需每月舉行一次恆常大會。
(四)欲修改任何規則、文案和章程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一人。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一人。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任何活動;
(二)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宗旨及最終決議;
(三)如時間允許,會員盡力提升本會服務質量。
(一)球員要尊重自己,隊友、敵隊、教練員、會員和長輩父母;
(二)準時參加籃球訓練和比賽,以及力量和相關訓練;
(三)注意自己的學業成績;
(四)會員和教練員會幫助球員學習去提高學業成績;
(五)提供力量訓練和籃球訓練安全指引守則;
(六)給予基礎營養、運動、營養、健身和毒品教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或各界人士贊助,如金額經費不足,由理事會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東同鄉會」,英文名稱為「Macao Guangdong Communal Society」,為非牟利社團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7A地下;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以聯絡鄉親,舉辦福利,維繫鄉誼,服務鄉梓為宗旨;
2. 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四條——凡祖籍屬廣東的澳門居民,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及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5. 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6. 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解除會籍或職務
1. 任何會員如不履行相關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義務,又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的行為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解除其會籍;
2. 任何會員如逾期兩年或以上欠繳本會所定的一切費用,而經催繳後未在合理期限內補交者,則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被解除其在本會所擔任的職務;
3. 理事會在作出上述表決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合理期限作出說明及陳述;
4. 理事會所作出的上述決議屬最後裁決。
第七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中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2. 制定及修改章程;
3.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5. 決定終止事宜;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每年度召開一次,但大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設榮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薦、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靈峰佛陀教育弘化社」、中文簡稱為「澳門靈峰」,英文名稱為「Macau Ling Feng Buddhist Education and Propagation Society」、英文簡稱為「Macau Ling Feng」。
一、本會屬非牟利機構,弘揚佛陀教育,專注弘淨土法門。
二、傳播中華傳統文化教育,促進社會和諧。
三、開展慈善利生活動。
四、引導社會大眾踐行淨宗修學綱領。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37號寶豐工業大廈9樓A座。
凡支持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方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及福利。
(二)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及有決議的義務。
(三)凡有會員違反本會規章或參與導致損害本會聲譽的活動及言論,均可被理事會開除其會籍。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正式會員組成。負責選舉或委任領導架構成員;修改章程及制定會務方針;審議和表決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年度報告及活動計劃和預算。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如會長無暇履行會務則由副會長擔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提前八天透過掛號方式或由會員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注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為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方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修改章程或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策劃及籌辦本會的活動;對錄取及開除會員作決定性等各項會務工作。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1名、理事2名、財務2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其職權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及財政進行監察,並制定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來源由會員及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私人機構之資助。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國際防衛實用氣槍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International Defensive Practical Airsof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IDPA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及發展氣槍射擊康樂體育為主,並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服務社群。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761號中裕大廈7樓A座。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入會基金、其他合法收入,亦得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捷豹槍會”,英文名稱為“Jaguar Gun Club”。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以推廣及發展實用射擊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服務社群,對會員提供各種射靶等實彈射擊練習。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761號中裕大廈7樓A座。
凡年滿十八歲人士並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入會基金、其他合法收入,亦得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極速射擊會”,英文名稱為“Speed Shooting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以推廣及發展實用射擊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服務社群,對會員提供各種射靶等實彈射擊練習。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761號中裕大廈7樓A座。
凡年滿十八歲人士並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入會基金、其他合法收入,亦得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1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物聯網協會(中文簡稱為:物聯網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net de Cois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Internet of Things;(英文簡稱為MAIOT)。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由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從事物聯網業及物聯網相關產業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機構;以及有志於為推動澳門物聯網事業、智慧城市建設和大數據系統研發的各界人士組成的非牟利社會團體。其宗旨以促進澳門物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提高澳門物聯網技術的應用和推廣,普及物聯網知識,冀集合各地的物聯網科研和推廣力量,促進澳門物聯網產業的發展、智慧城市建設、大數據系統的廣泛應用,發揮物聯網對澳門社會、經濟及文化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飛南第街24號百德大廈B座14樓W,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機構會員是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與物聯網行業相關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機構,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並一次性繳交會費澳門幣1000元正。
(二)個人會員是在物聯網領域有一定專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內地居民、香港居民和全球華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並一次性繳交會費澳門幣300元正。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福利和設施之權利。會員須自覺維護本會聲譽,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1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得下設秘書處,並可視需要設置若干工作部門,以利開展工作。
(三)理事會視本會之需要,得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其任期與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相同。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每三個月至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
資金來源:(一)會費。
(二)社會熱心人士資助或贊助。
(三)社會機構資助或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會徽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 de Fevereiro de 2018,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o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18, sob o número 1,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Arbitragem Internacional Confiança Pública (Macau)»,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本協會定名為公信國際仲裁(澳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bitragem Internacional Confiança Pública (Macau)”及英文名稱為“Public Trust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Macao)”。以下簡稱“本協會”。本協會葡文簡稱為:“AAICPM”。
1. 本協會為非牟利社團法人,透過雙邊及多邊的交流與合作,尤其是世界各地域進行交流與合作,推動國際仲裁與調解的研究,相互借鑒、共同發展。
2. 本協會旨在推動澳門國際仲裁專業發展,從而鞏固澳門作爲亞太區重要文法傳統下之國際仲裁中心地位。
3. 本協會乃維護會員正當權益,鼓勵參與符合本協會宗旨的論壇、研討會、講座、出版等活動,尤其研究和推廣與澳門、香港、中國內地及東盟國家有關的仲裁和相關法律制度。
4. 本協會重視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學術交流,從而提高會員學術水平。
本協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6樓C座,依照澳門法律註冊登記。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地區內任何地點。
本協會不設存續期,自設立起開始運作。
1. 凡認同本協會宗旨之人士,尤其包括澳門、香港、中國內地、東盟國家、任何國家及地區之仲裁員,或在上述國家及地區從事法律工作且對仲裁有認識者,均可透過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2.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按照法律及章程規定享有參與本協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2. 會員應繳交會費,遵守本協會章程及本協會機關的決議。
1. 本協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2. 根據會務需要,理事會可設專門委員會或辦事處等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構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另會員大會亦負責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議決本協會方針、制定或修改章程;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員大會主席一名,並可設會員大會副主席若干名。上述職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或其授權的副主席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會員大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員大會副主席按會內職務排名次序代行職務。
4. 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或至少提前8日,透過會員簽收的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欠缺任一事項者為非有效。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會員大會僅在出席會員等於或超過本協會全體會員一半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之有效取決於出席會議會員之過半數票。會員大會非屬首次召集時,召集通告內可載明倘出席人數不足時,大會主席有權決定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並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除本身所投的票外,如表決票數相同,有權再投一票。
6. 非由會員大會主席或依章程履行其職權者召集時,召集書應附上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的會員之連署文書,否則視召集為非有效。
7. 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協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協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及營運本協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解釋本協會章程。
2.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理事長)一名;可設理事會副主席、理事或候補理事若干名。上述職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可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集。理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理事會副主席按會內職務排名次序代行其職務。
4. 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理事會主席除本身所投的票外,如表決票數相同,有權再投一票。理事會會議可邀請會員、榮譽職位據位人等列席會議。
5. 理事會可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管理本協會日常事務及協助會員大會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會務助理若干名,秘書處成員可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1. 監事會為本協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編寫年度工作報告提交會員大會。
2. 監事會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會主席(監事長)一名,並得設監事會副主席一名、監事若干名。上述職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得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主席臨時召集。倘監事會主席缺席時,由監事會副主席按會內職務排名次序代行其職務。
4. 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監事會會議得邀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成員等列席會議。
本協會各機關會議,可透過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紀錄方式,在不同地方同時進行,惟須確保不同地方出席會議的成員能夠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會議紀錄尤須載明會議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簽署方為有效。
1. 本協會的收入,包括會員會費、活動收入、團體或個人的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 本協會的支出,由所有符合本協會宗旨的活動開支組成。
3. 司庫按照稅務年度管理帳目編制結算表,當中列明本協會的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反映本協會運作情況。司庫可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1. 本協會可設置專家諮詢委員會;且可聘請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等出任名譽主席、法律顧問或顧問等。
2.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均有權聘請上款人士及授予有關聘書或名譽證書。
1. 本協會各機關行使職權前的過渡期會務,由創會會員(發起人)負責。
2. 本協會可在有需要時自行設定會旗、會徽等標誌。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法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Fevereiro de 2018.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四川文化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de Sichuan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ichuan Cultural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促進澳門、四川文化及歷史傳統交流,推廣澳門、四川文化宣傳,促進互助,加強澳門與四川彼此的聯繫和友誼,攜手共進,凝聚民族意識,為中國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會址: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23樓。
第四條——(一)凡獲本會邀請或經申請成為會員並獲本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以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二年。
(四)本會可自由聘請榮譽或名譽會長、榮譽或名譽顧問。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二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制訂內部規章,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長代表本會負責處理對外事務,秘書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對外事務。在簽訂對外文件時,須由理事長或秘書長任一人簽署方可生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會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二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以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由本會設立本件任何一名簽署人負責。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 de Feverei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新口岸區工商聯會;
葡文——Associaçã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ZAPE de Macau;
英文——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Macau ZAPE。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至20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21樓H-I。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組織,以推動澳門新口岸區城市發展,收集城市規劃意見,團結新口岸區工商各界,商務資訊及會員聯誼,保障各商號及企業界權益。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註冊之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五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以書面方式申請更換代表人。
(二)商號會員:凡於本澳註冊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各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以書面方式申請更換代表人。
(三)個人會員:凡於澳門經營商業企業之人,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團體、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八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依法進行召集,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理事會會議須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有效,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監事一名或以上,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舉行:
(一)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
(二)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掛號信方式或親自簽收方式通知,最少8天前行之。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
第十五條——本會各機關成員之選舉:
(一)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成員之名單,應向會員大會會長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得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Fever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南海同鄉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Nam Hoi de Macau”。
二、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組織。
本會以團結同鄉、聯繫鄉誼、為鄉親謀福利為宗旨。
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241號德豐大廈二樓“G”座。只需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祖籍或出生於廣東省南海之澳門居民及其直系親屬、不分姓氏、不論性別、年齡在十八歲或以上,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會機構之決定、可申請成為會員。
一、會員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對會議之任何事項作討論、建議及投票;
b)有權選舉及被選為本會各組織之成員;
c)推薦新會員;
d)參與任何由本會舉辦之活動;
e)只要合乎條件,享受本會各項福利或優惠。
二、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章程及本會組織之決議;
b)盡忠職守擔任被委派之職務;
c)為發展會務作出貢獻。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表登記,由一會員介紹或提供相關証明,經理事會通過及繳納會費,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
一、倘會員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解除其會籍。
二、解除會籍前應作紀律調查。
三、被解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在三十天內以書面向會員大會上訴,解除會籍之決定將暫緩執行,上訴將在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討論。
四、會員大會的議決為最後裁決。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為主席團成員,(主席團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
二、召開大會之通知書須於開會前十天以掛號信郵寄給全體會員,或以簽收之方式通知。
三、通知書應指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應每年開會一次。
五、特別會員大會是由理事會聯同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要求而召開。
一、會員大會只有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第一次召集,並合法召開。
二、倘第一次召集後,不足過半數會員之人數,大會於半個小時後,不論人數,可作第二次召集,並開始會議。會議視為合法。
三、會員大會之議決是根據在場會員過半數同意作出。
a)制定本會方針;
b)討論、投票及通過修改章程及內部規則;
c)透過不記名投票,選舉組織架構成員,並有權作出調整;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
一、理事會由19人或以上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人,分設財務、總務、福利、宣傳、康樂、交際、婦女、青年等部,均由理事會互選充任。
三、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會員擔任幹事協助會務。
一、理事會經常性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二、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會發出召集書進行。
三、經常性會議之議程於對上一次會議編定;特別會議之議程由理事長設定並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交與成員;會上亦可提出臨時動議。
四、倘所有成員出席及同意討論和議決之事項可免召集書。
一、議決是根據到會絕對多數成員意願為依歸。
二、任何理事會成員倘不能出席或不能由其他理事會成員代表可以書面投票。
a)執行所有有效及必須措施以達到本會宗旨;
b)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c)執行大會通過之議決;
d)管理本會之資產;
e)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f)接納及開除會員;
g)制訂會員會費、福利及內部規則;
h)起草每年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i)授予對本會作出貢獻人士“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其他名譽稱號。
一、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組成,人數須為單數,
二、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及根據工作需要設相關部門。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a)執行理事會通過之議決;
b)處理日常會務;
一、監事會由5人或以上組成(總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其餘為監事。
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一、監事會每兩月舉行一次經常性會議。
二、監事會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主動或其兩名成員或理事會提出,並由監事長召開。需要監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始為合法。
三、監事會議決是根據會議之絕對多數成員贊同票作決定。
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監事會於投票時出現同票情況,理事長/監事長有決定性一票。
一、理事會與監事會可舉行聯合會議,只要理事長及監事長同意。
二、聯合會議是由理事長主持。
三、聯合會議之議決以與會者絕對多數意願為依歸。
一、解散本會之議決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時在職的理事會成員將是清盤人。
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對社團實施之組成、運作及解散法律行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東青年協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名稱:“Macao Guangdong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鄉親,推動青、少年活動,發揚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聖美基街17A地下,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四條——祖籍屬廣東的澳門居民,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及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澳門氹仔成都街191號至尊花城地下。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1/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號,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Associação dos Calígrafos e Pintores Chineses “Yü Ün” de Macau(拼音名稱:Yü Ün Su Wá Wui,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頤園書畫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alígrafos e Pintores Chineses «Yü Ün» de Macau。會址設於澳門聖祿杞街三號德善樓地下Rua de S. Roque, n.º 3, r/c,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聯繫有一定水平之書畫藝術創作者及愛好者,推動藝術發展,培養書畫人才,加強交流,團結互助。
第三條——入會者必須對書畫創作具有一定水平認識或愛好,通過一名會員介紹,填妥入會申請表,再經由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義務:
a)參與會員大會;
b)擔任會務,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c)參與本會所組織的活動;
d)享受本會所批准的利益。
第五條——會員責任:
a)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b)準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違反章程規定或從事有損本會聲譽的活動,將按理事會的決議處予以下的懲罰:
a)口頭警告;
b)書面警誡;
c)中止會籍一年;
d)開除會籍。
第七條——會員欠交會費超過二年而沒有合理解釋,經催繳而仍然拖欠會費者,將被停止會員權利,直至繳清費用及經理事會決議恢復其權力。
第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少於三人,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可行使完整會員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並參與每年一次的常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當召開特別會議時,係由理事會提出,或由三分之一的會員行使其權利而召開。會員大會決議由出席會員大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權限:
a)批准和修改章程;
b)選出理事、監事組成理事會、監事會;
c)評審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報告;
d)法律及本章程訂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一、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一位理事長,不少於二人之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理事若干人,且總數必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
二、理事會下設青年部,負責處理青年會員的各項事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常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權限:
a)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b)落實本會的管理事項及遞交工作報告;
c)法律及本章程訂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且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不少於二人之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或行事。
第十六條——監事會權限:
a)監察理事會所有的行政活動;
b)審查常規的賬目和賬冊;
c)向理事會的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d)法律及本章程訂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會員的註冊費和會費,以及會員或其他實體的捐贈及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資助。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6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Federação Sino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e Espanhol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8:
1. (...)
2.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Geral, e observadas as formalidades legais, poderá a sede da Associação ser mudada para qualquer outra morada.
3. (...)
1. (...)
2. (...)
3. (...)
4. Aos indivíduos ou entidades que se tenham distinguido pelo seu trabalho em prol da Associação poderá ser concedido o título de membro honorário.
5. Poderá ainda ser concedido o título de presidente honorário da Associação a qualquer antig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6. A concessão de título de membro honorário e de presidente honorário é da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mediante proposta da Direcção ou de um mínimo de dez associados.
1. A convocação de qualquer Assembleia Geral deve ser feita pelo Presidente de Mesa da Assemblei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ou mediante protocolo,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e no qual se indicará o dia, hora e local em que a Assembleia Geral há-de funcionar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2. (...)
1. A Assembleia Geral reunirá até 31 de Março de cada ano para apreci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relativas à administração do ano anterior.
2. (...)
3. (...)
1.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u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e no máximo por vinte e cinco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Tesoureiro, e os demais Vice-Presidentes, podendo ainda ser designado um Secretário-Geral.
2. A Direcção terá uma Comissão Executiva de três membros, a qual será composta pelo Presidente e por dois Vice-Presidentes designados em Assembleia Geral, ou de cinco membros, a qual será composta pelo Presidente, pelo Secretário-Geral (caso tenha sido designado) e por três Vice-Presidentes designados em Assembleia Geral.
As eleições deverão realizar-se durante o mês de Dezembro do último ano de cada mandato dos corpos gerentes, ou até 31 de Março do ano seguinte.
1. (...)
2. (...)
3. Elimina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Fevereiro de 2018.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行政委員會 |
會計主任 |
劉惠明、溫美蓮、譚韻儀、李貝濤 |
林慧珊 |
首席營運官 |
行政總裁 |
王露 |
張晨 |
澳門元
行政主席 |
財務管理部主管 |
江耀輝 |
黃捷君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陳懷亮 |
梁惠娟 |
A Gerente-Ger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andy Vu |
Alice Leung |
Manager Finance, Macau,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Tam Pui Si |
Lau Pak H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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