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羅偉業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行動策劃中心,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批示如下:
郭穎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文寶——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陳姬雪——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葉慧姍學士及梁雁盈學士擔任本局局長秘書之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志強及盧藝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終審法院主任書記員曾豔芬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幗婷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馬志毅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Luis Manuel Pacheco de Matos Rôlo,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林智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六條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梁潔芝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刑事紀錄處處長徐昕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家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志興,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徐耀祖,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5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關錦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7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郭綺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2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九職階技術工人伍兆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95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關務督察姚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8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何家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4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譚明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9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戴立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7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廖偉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5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海關第一職階關務總長梁華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39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實習司法官戎奇,供款人編號60141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懲教管理局警員羅永強,供款人編號61131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處長李碧琪,供款人編號61236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處長區慧思,供款人編號60479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二等督察實習員李盈盈——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陳麗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林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馮家樂——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1/2016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煜源——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趙不還——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推廣訓練處處長鄧穎琪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徐潔華學士為本局法律及研究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茲聲明徐潔華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法律及研究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終止。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顧問文案董旻,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終止職務。
應改為: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名,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顧問文案董旻,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潔甜及吳月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嘉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吳愛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張祖榮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張可珊 | 一等技術員 | 2 |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第24/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長編號192901何耀坤,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第25/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79111鄭子銳,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二)項、第十二-D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行動支援處處長莫向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何偉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電訊處處長陳永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三)項、第十六-A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電腦法證處處長陳思晶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第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消防總長編號403991,陳國棠,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副消防總長陳國棠,編號40399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機場處處長之職務。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第26/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下列消防局之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消防員 | 編號 412101 | 莊達威 |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郭淑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歐美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燕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毛沛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黃迎鳳、李芷盈及黃綺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楊滋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徐婷婷、鍾偉軍、黃子傑及潘燕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孫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展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葉自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梁啓智、陳偉麗、羅鳳平、吳淑怡及陳嘉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家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富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郭燕玲、張玉君、葉月嫦、俞曉東、麥燕妮、吳君潔、羅紫珊及鄭芷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郭倩如、譚家盈、梁頴恩及朱偉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黎碧琪、溫志傑、林威、陳啓頤、張學成、吳嘉鑫及霍浩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韋文韻,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至二零二八年二月四日。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樊維明、劉劍輝——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72、M-2373。
取消甘麗君第C-0401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吳明豪——應其要求,中止第T-0298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英雯、賈怡冰、薛穎文、鄭泳茵、黃曉婷、關小萍、蘇詠思——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837、E-2838、E-2839、E-2840、E-2841、E-2842、E-2843。
吳祖兒——應其要求,中止第E-213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吳德森、Gerardo Maria Ribeiro Ferreira da Silva、陳曼燕、黃向身、李鎮宏——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775、M-1980、M-2172、M-2256、M-227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鄔健、何建行——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74、M-2375。
吳卓堅——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51。
黎俊驊——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48。
取消李佳梅第T-0109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涂家俊——應其要求,中止第T-029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許孟雄第T-0299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梁兆璋第T-0379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余善恩——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549。
取消良醫館診療中心第AL-0201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澳亞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1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看台街76號康和廣場地下G座,持牌人為葉穎醫療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看台街76號康和廣場地下G座。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經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吳曉玲、林頴然及金美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及經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二十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二十名的合格投考人蔡少灼、鄭雪媚、梁敏慧、陳美華、周育棉、毛華基、何珮葉、林錦輝、冼偉華、楊秀紅、梁忠、陳永強、吳義孝、賴麗君、黎鳳玲、蔡綺華、Osorio de Sousa Piscarreta, Daniel Pedro、方平、李芷茵及劉穎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四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盧詩琪、鄭翠萍、趙可儀及陳志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國俊——許可第M-0864號醫生執業牌照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陳慧寶、陳穎欣、陳思慧、吳佩嫻、李佩瑩、黃順如、鍾文輝、李欣華、鄭珊珊、湯詠芯、楊銀喜、伍艷芬、劉倩 婷、吳麗欣、林詩敏、黃嘉莉——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844、E-2845、E-2846、E-2847、E-2848、E-2849、E-2850、E-2851、E-2852、E-2853、E-2854、E-2855、E-2856、E-2857、E-2858、E-2859。
分別取消蔡敏儀第W-0599號及廖裕康第W-060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佩兒——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50。
李嘉儀——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551。
趙梓聰——恢復第T-0410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Charles Mark Zaroff第T-0434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陳建伶、霍偉健、萬健文——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76、M-2377、M-2378。
陳治權——應其要求,中止第M-223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組內第17978頁的批示摘錄之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Centro Médico Opal (Zona de Ming Chun)...... ”
應為:“......Centro Médico Opal (Zona de Ming Chu)......”。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代局長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李家順,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陳澤賢及李家豪,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蔡寶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高珍妮、林邦妮及吳寶珠,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楊汝威,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曹雪松,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劉竹君,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麗華及梁麗紅,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張瑛瑛、李艷琪及黃翠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批示:
應黃珠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美美,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80;
林苑瑩及Paula Cristina da Costa Giga,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批示:
根據十一月十六日第236/98/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三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條的規定,黃嘉慧,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技術員,委任為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張子軒,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高級技術員,委任為駿菁活動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b)項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蔡敏芝,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技術員,委任為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嘉祺為本局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歐陽慶新、蔡敏芝、梁永滿及尉鳳君,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張瑞棠,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陳澤賢及李家豪,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吳寶珠,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批示:
應李錦城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美琪為本局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澤賢及李家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吳寶珠,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歐陽智敏、陸子健、黎兆泉及李頴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楊詩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容文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應鍾玉萍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偉添、謝婉玲、招景耀、方慧超、黎智健、廖詩敏及余紹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7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娜、趙倩瑩、吳燕彩及阮信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怡富健康廚房”,葡文名稱為“Cozinha Saudável I Fu”和英文名稱為“I Fu Healthy Kitchen”,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獲發第0704/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怡富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I F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I Fu Hotel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通商新街32-34號及燕主教街8-14號“怡富酒店”地庫層。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怡吧”,葡文名稱為“Bar I”和英文名稱為“I Bar”,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獲發第0703/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怡富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I F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I Fu Hotel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通商新街32-34號及燕主教街8-14號“怡富酒店”地面層。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113º東”,葡文名稱為“113º Leste”和英文名稱為“113º East”,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獲發第0677/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張璜。場所位於澳門海邊新街96-126號,卡爾酒店地面層。
二星級酒店,其中文名稱為“怡富酒店”,葡文名稱為“Hotel I Fu”和英文名稱為“I Fu Hotel”,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獲發第0702/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怡富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I F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I Fu Hotel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通商新街32-34號及燕主教街8-14號。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22º北”,葡文名稱為“22º Norte”和英文名稱為“22º North”,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獲發第0676/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張璜。場所位於澳門海邊新街96-126號,卡爾酒店一樓。
二星級酒店,其中文名稱為“卡爾酒店”,葡文名稱為“Hotel Caravela”和英文名稱為“Caravel Hotel”,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獲發第0678/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張璜。場所位於澳門海邊新街96-126號。
豪華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嘉賓軒”,葡文名稱為“Clube Grande”和英文名稱為“Grand Club Lounge”,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獲發第0708/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博亞(新濠天地)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lco Crown (COD) Hotéi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elco Crown (COD) Hotel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及澳門科技大學之地段(新濠天地),澳門君悅酒店33樓(L37)。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康萊德貴賓廊”,葡文名稱為“Lounge do Conrad Club”和英文名稱為“Conrad Club Lounge”,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獲發第0682/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澳門金沙城中心康萊德酒店”第39層(L39)。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回力自助餐”,葡文名稱為“Bufete Jai Alai”和英文名稱為“Jai Alai Buffet”,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獲發第0707/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澳門回力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Pelota Basca de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Macau Jai Alai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海港街,回力二樓。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帝濠軒 II”和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Imperador II”,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獲發第0710/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帝濠酒店(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Imperador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otel Emperor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上海街51號帝濠酒店4樓。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洪波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陳兆培,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因辭世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蘇慧敏在本院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志強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陳榕榕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蔡曉藝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桂英及鄧翠瑩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煥星及何婉芝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敏婷及王小玲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子鋒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韋海揚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江萍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的薪俸,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江萍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陸漢釗,因離職而脫離公職,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景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思敏及郭穎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江欣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雷穎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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