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碼頭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018號。

澳門碼頭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碼頭同鄉會”,簡稱為“碼頭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團結澳門鄉親,以本會作為溝通平臺,敦睦鄉誼,敬老尊賢,互助互愛,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二)愛國愛鄉愛澳。自覺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維護社會公德,促進澳門繁榮進步。加強與家鄉政府部門聯繫,共同關心家鄉建設。

(三)加強與本澳友好社團和海內外同鄉社團的聯絡,攜手為社會進步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性質:

本會由居住澳門的碼頭同鄉自願發起而組成非牟利民間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入會:

(一)凡居住本澳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碼頭鄉親,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申請人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符合本會章程要求,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會務有提出討論和建議之權;

3、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享有本會舉辦的福利康樂之權;

4、有權要求本會協助維護正當合法權益。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3、熱心和勤奮地擔任本會委派的職務並必履行職責;

4、准時繳納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第六條——退會與開除:

(一)退會:本會以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為組織原則。凡會員退會可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辦理退會手續。

(二)開除:理事會有權對不履行義務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會員提出勸告。經勸告無效後將給予開除會籍之處分,並報送會員大會存案。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組成:所有享有權利的基本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組成,對外代表本會並組織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

(二)主持: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及理事會召集,每年最少召集會議一次,召集會議指定日期必須提前八天或以上發出通知,通知方式可選擇掛號信或簽收形式,召集書應標明日期、時間、地點、議程。特別會議得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二十名會員要求召集,大會之決議由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票作出,如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三)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應被視為最終決議。

1、制訂、修改本會章程及通過內部規章;

2、選舉本會領導成員或罷免本會領導成員;

3、訂定本會之活動方針和計劃;

4、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報告和賬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第八條——理事會:

(一)組成: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正副秘書長、各部正副部長總人數為單數組成。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一切事務之權責。並設立秘書處、財務部、聯誼部、婦女部、青年部、宗教部、宣傳部共一個處,六個部。

(二)召集:理事會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所委託的理事會主要領導人召集及主持,每月最少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所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如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三)權限:

1、如期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

2、制訂內部規章、規劃和組織本會活動;

3、議決接納新會員或開除會員,並報送會員大會通過;

4、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九條——財務:

(一)本會經費來自社會人士任何形式現金捐贈,贈品、遺贈和本會會員所繳納會費來作為本會會務經費;

(二)財務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會計、出納各一名;

(三)財務部長,副部長負責監督本會財務運作;

(四)每三個月時間公佈賬目一次。

第十條——本會之財務管理:

(一)本會所接收的資金將存放於銀行專戶,支票簽署及任何戶口的取款憑單限於當屆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任三人聯合簽署方有效。而所有支出原收據必須由會長簽名備案。

(二)嚴格按照澳門公認的財務準則編制收入與支出決算書及資產負債表,並隨時可向理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呈報。

(三)所有澳門幣壹萬元以下的會務支出均需由會長及理事長同意;澳門幣壹萬元至貳萬元的會務支出需報常務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澳門幣貳萬元以上的會務支出需報請常務理監事會召開會員臨時會議決議通過。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組成: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組成。

(二)召集:監事會由監事長或監事長所委託的監事會主要領導人召集及主持,每半年最少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集臨時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所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之半數通過方可實施,如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三)權限:

1、對理事會執行本會會員大會決議的力度起監察作用;

2、對本會成員的違規行為可向理事會提出異議;

3、對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示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任期

本會領導架構成員任期為三年,延長一年做籌備工作,原則上可連任一屆。為了表彰對本會作出貢獻的創始人,授予本會創會會長名銜,首屆會長卸任後授予其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由第二屆起歷屆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而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卸任後經會員大會推選任本會各種名銜。而每屆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章

職權

第十三條——職權規劃:

(一)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按本會章程領導理事會並通過會員大會制定一切議定決案;

(二)理事長負責依章執行理事會一切議決案和聯繫各界社團和領導會務活動;

(三)監事長負責監察會務執行及稽核財務收支;

(四)秘書長負責本會會議、記錄、聯繫各部部長及一切往來檔;

(五)財務部負責本會理事會財務收支、保管公款單據;

(六)聯誼部負責本會鄉親聯繫及會員擴展;

(七)婦女部負責本會女會員聯絡及交際事務;

(八)青年部負責本會青年會員聯絡及交際事務;

(九)宗教部負責本會所有宗教事務和一切宗教活動;

(十)宣傳部負責本會所有宣傳事務及一切宣傳活動。

第五章

運作

一、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各款規定之適用。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章程的規定多於上述規則所定之票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並擬訂草案,經領導架構成員全體會議通過,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本會章程之解釋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會址: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二期八樓Ca座。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城市速寫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2018。

澳門城市速寫人協會

Society of Urban Sketchers Macao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城市速寫人協會”,中文簡稱:“澳門城市速寫人”,英文名為“Society of Urban Sketchers Macao”,英文簡稱:“SUSM”。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俾利喇街193號龍園商場地下AD。

第三條——本會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為現場繪畫愛好者提供活動、交流、分享的一個平台。我們在室內戶外速寫、繪畫,我們用繪畫記錄城市生活,我們用繪畫記錄所處的時間和地點,我們不限媒介尊重個人風格,我們相互支持和鼓勵,我們展示分享作品,我們傳遞快樂。

2、推廣城市速寫就是生活的一部份的理念,提倡人人都可以繪畫,享受城市速寫——寫生繪畫樂趣。

3、策劃本地城市速寫——寫生繪畫及文創展覽、推動及策劃與外地藝術團體的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本澳所有對城市速寫及繪畫有興趣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申請入會者需經本會理事會審核,由會長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

2、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參與本會舉辦的展覽及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規章;

2、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和處理一般事務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職務,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必需的情況下,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批准及修改本會規章;

2、選出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3、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修改章程須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大會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七章

解散本會

第十六條——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八章

經費來源

第十七條——經費來源:會員會費;會員捐贈;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東莞石排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18號。

澳門東莞石排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東莞石排同鄉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hipai Donggua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Dongguan Shipai Countryme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愛國、愛澳、愛鄉,互愛互助、敦睦鄉誼,為家鄉建設、為鄉親事業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30號華寶花園第5座13樓A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屬居澳門東莞石排同鄉(包括親屬)或旅澳鄉親,贊同本會宗旨,不分性別、年齡,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加入本會為會員,但理事會有權拒絕其入會要求,而無需宣佈理由,會員權利和義務如下:

會員權利:

(甲)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乙)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丙)可享本會所辦的康樂、體育、福利等活動之權。

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會章。

(乙)履行本會決議,協助本會推進會務,促進鄉親間聯繫。

(丙)經費可由本會會員自願贊助,數額不設上限。

第五條——會員如有不遵守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觸犯當地法例者,經由理事會議決得開除其會籍。

第六條——會員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者,其前已捐贈或繳納之各種費用概不發還,並同時停止其享有之一切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有如下職權:

(甲)制訂及修改會章。

(乙)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丙)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丁)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戊)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己)組織籌募經費。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丙)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管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第十條——本會須開立及調動銀行帳戶、提存現金、發出、簽署、承兌、開具和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和任何其他債權證券及簽署其他銀行檔,均須由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共同簽名方有效。

第十一條——本會設有創會會長,第一屆會長退任後聘任為創會會長。

第十二條——理事會亦可聘請社會名流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第二屆或以後的會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而每屆的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

(乙)定期審查帳目。

(丙)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丁)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定期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且不少於總數五分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提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八條——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下列有關條款規定之適用:

(甲)本章程之修改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乙)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丙)章程得規定多於上述規則所定之票數。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除由會員會費及贊助費用外,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研究籌募之。

第二十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二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二十四條——本會須開立及調動銀行帳戶、提存現金、發出、簽署、承競、開具和背書匯票、本票和任何其他債權證券及簽署其他銀行檔,均須由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共同簽名方有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街頭健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街頭健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街頭健身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街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acau de Exercício de Rua”,葡文簡稱為“AMER”。英文名稱為“Macau Street Workout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宗旨

(一)推廣街頭健身運動,培養及提高會員對運動的興趣,鍛鍊身體、建立自信、培養堅毅的意志;

(二)舉辦交流活動,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發展;

(三)提供平台予街頭健身愛好者作聯繫,藉此提升本地街頭健身運動的水平,並提供資訊和技術支援;

(四)與外地及國際街頭健身運動相關組織聯繫及溝通,並進行交流。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勝里信煒大廈4/E,並在有需要時可透過理事會決議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同意接受本會章程的人,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一般會員,具體會員制度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會員制度規章規範之。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福利的權利,有關會員制度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的會員規章所訂定。

(二)會員均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會費由理事會以決議形式決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可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得如常召開,並具有效力。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團或應理事會要求經理事會作出召集,並由會長主持。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長作出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長及理事長得單獨或共同對外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就某特定事項作出的決議,旨在授權予本會組織機關的其他成員。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九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琴弦友誼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琴弦友誼曲藝會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琴弦友誼曲藝會;

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de Amizade de Cordas de Macau。

會址: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八座18樓C昌盛閣。

2. 性質: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3. 宗旨:發展推廣傳統粵劇曲藝與時代金曲,冀共同提高發展水平,凡對傳統粵劇曲藝與時代金曲有興趣之人士,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會員。

4.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願意遵守本會規章,有權參加會員大會,選舉權和被選權,及參與本會主辦之一切活動,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二章

組織

5.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6.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及秘書一人。該架構內之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7.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財務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五人。該架構內之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理事會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年度活動,確保本會事務管理和呈交工作報告,制定本會會章草案及召集全體大會。

8.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監事三人。該架構內之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之職權,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9.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任期三年,可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議

10.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員大會可應大會會長要求召集。

11.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項決議需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12. 本會一切日常開支由會員分擔,或私人捐贈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資,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五章

大會召集,修改章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

13. 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1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資訊科技培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資訊科技培訓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資訊科技培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ormação de Tecnologia da Inform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raining Association”(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8樓A室。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設立限期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以協助澳門各界別人士學習和應用資訊科技,提升資訊科技之水平,推動澳門電腦資訊科技發展為宗旨;

二、與相關協會、社團建立友誼關係,增進相關交流、合作,推廣資訊科技的應用及其發展;

三、參與社會事務,積極服務社群;

四、組織、參與及贊助與本會宗旨相關或配合的活動和工作;

五、獲得必要的資助,以便推行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交流與合作會務。

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接受捐款、贊助等;

二、獲得必要的融資;

三、取得動產及不動產等;

四、創辦及管理與資訊科技、服務、研究有關的附屬機構;

五、僱用所有與會務有關的管理層及職員。

第二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

a)團體會員——凡合法設立的資訊科技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b)個人會員——凡年滿16歲,對資訊科技有興趣之本澳居民。

二、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登記費及年費後,方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 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五、會員必須年滿18歲才擁有被選舉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b)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如人數不足,得隔一小時後再行召開,此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

——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一)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二)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五位或七位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其餘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會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十七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位。每屆任期為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秘書長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會費;

二、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二十二條

賬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必須每年一次將上述賬簿呈交監事會查核。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最後條款

本章程所忽略之情況按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碧霞文化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碧霞文化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碧霞文化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 Pek H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神巷37號保嘉苑第一座壹樓B座。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和各類歌唱,各類舞蹈及各類演出藝術愛好者等,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和各類歌唱,及各類舞蹈及各類演出藝術愛好者等,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及幹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再交由會員大會審議。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成員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書法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書法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書法家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Young Calligrapher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傳承中國文化、聯絡各界書法藝術人士,教師學生,組織各項文化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快艇頭里11號國光大厦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搆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政府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需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股票投資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股票投資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股票投資者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促進澳門股票投資者交流,弘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揚勤勞互助,友愛包容,團結傳統價值觀,打造良好股民投資交流聯誼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江華大廈(R/C+SL)。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主副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 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 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明星歌舞坊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明星歌舞坊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明星歌舞坊”,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區神父街望善樓2座10樓T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卓粵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卓粵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卓粵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以團結和凝聚一班對粵劇曲藝愛好人士,探索粵曲真諦,共同互勉齊,將曲藝水平提高為目標,蒙求可娛己娛人,對社會市民大眾獻點餘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雅亷訪大馬路71號仁基大廈三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接受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或解散本會的決議,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一名,共三人,任期三年。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常務監事一名,共三人,任期三年。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員大會會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和政府機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Geral de Clã do Apelido Chong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Associação Geral de Clã do Apelido Chong de Macau»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31 de Janeiro de 2018,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澳門鍾姓宗親總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鍾姓宗親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lã do Apelido Ch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hong’s Clan Gener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適用法律規管。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埸工商銀行(澳門)中心22樓2206室。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澳門鍾氏宗親和澳門以外鍾氏宗親;促進宗親互助合作、發揚宗親優良傳統、維護宗親核心價值;開展各種符合本會宗旨和社會公益的其他活動。

第四條

會員

(一)正式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在澳門之鍾氏宗親和其姓鍾之親屬,年滿十八歲,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正式會員。

(二)通訊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在澳門以外之鍾氏宗親和其姓鍾之親屬,年滿十八歲,均可申請入會,成為通訊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正式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5)退出本會。

(二)通訊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3)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所有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不損害本會聲譽。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按情節作出勸戒、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受處分者的抗訴權獲保障。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當屆如需改選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辦法。

(三)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各項會務;副會長負責輔助會長、當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編列會議記錄。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員大會不少於二分之一成員具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長負責召集,若會長或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或副理事長召集。

(三)召集須以掛號信或以簽收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通知全體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須有二分之一合資格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的合資格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及作相應決議;

(五)通過及修訂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最少開會兩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報告;

(四)決定設立項目小組,並任免其成員;

(五)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人數必須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進展;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編製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公務法人和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十七條

名譽職位

因會務所需,經理事長建議,會長同意後,可敦聘各地鍾氏宗親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八條

修改會章及解散

(一)修改本會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三)其他本章程尚未列明事項,概按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處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1 de Jan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亞洲(澳門)電子競技協會

Associação dos Esports Ásia (Macau)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7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二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亞洲(澳門)電子競技協會

Associação dos Esports Ásia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亞洲(澳門)電子競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ports Ásia (Macau)”,英文名稱為“Asia(Macao)Esport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1號華隆工業大廈3樓A 座。

第三條——一. 本會以為澳門本土及亞洲地區電子競技愛好者提供電子競技運動平台為目標,創辦宗旨為:

a)關注及推廣良性競技,向競技愛好者傳遞正確參與電子遊戲活動的訊息和方法;

b)宣揚公平競技精神和傳播電子競技文化,推動電子競技的持續與健康發展,提升普羅民眾對電子競技的認知與認同度;

c)凝聚澳門各電競團體的力量,促進彼此間的溝通、聯繫和交流合作,竭力提升澳門電子競技運動之水平;

d)致力為本澳電競產業的發展提供優良及健全的環境,讓整體的電競產業鏈更臻完整、成熟;

e)為本澳電競愛好者及電競團體與普羅民眾及澳門政府公共行政部門的良好溝通建造橋樑,為澳門電子競賽事業貢獻力量;

f)聯繫和團結本澳與亞洲各地區電子遊戲愛好者,關注及推動澳門與亞洲地區電子競技的長遠規劃及正確發展;及

g)舉辦競賽、講座、交流團、製作展覽、輔導電競培育班等多樣形式的活動,致力搭建澳門與國際間,特別是亞洲各地區之間電子競賽參與者密切交流的平台。

二. 為達致以上目標及宗旨,本會之主要工作範疇包括:

a)培訓:培訓電子競技之精英選手、教練及裁判;

b)製作:設計、製作及翻譯電子競技遊戲;

c)交流:集合本澳電子競技精英,創建本土競電團隊,參與本地及亞洲與世界各地區所舉辦的各類電子競技運動比賽,推動及促進國際電子競技團隊間之交流,致力提升本澳電子競技運動的成績和水平;

d)諮詢:為電競愛好者就有關電子競技活動與比賽以及國際間交流項目等方面提供適時之資訊及諮詢解疑服務,並建立顧問團隊為電競愛好者給予必須之專業協助;及

e)組織:組織面向本澳、亞洲各地區及國際間範圍的電子競技運動大賽,為電子競技運動作出相關的活動統籌與策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 凡對電子競賽具濃厚興趣的人士及推動電競運動發展之團體,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並得到不少於一名理事會成員的舉薦,均可以書面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二. 本會的會籍單位以團體和個人為單元。

三. 團體會員:凡於本澳參與推動電競運動發展的團體,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取得會員資格的每一團體均須委任一名代理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 個人會員:所有熱愛電子遊戲的人士,只要年滿十八周歲,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凡屬本會團體會員內的個人成員,均可豁免本條第一款所指之入會申請及審批,彼等只需透過書面的入會意願聲明,即可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五. 本會的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升本會的聲譽、促進會員間的合作、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

d)團體會員須按期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則可免交會費。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取得本會各類的資訊和資源;及

e)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a) 項、第 b)項和第 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過半數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一. 會員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

二. 被開除及被裁決不能再保留會籍的會員,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理事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副主席(或稱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

三.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二條——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四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即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及表决,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不少於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通過聘請社會賢達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f)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及司庫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六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除法律及本章程明文指定屬會員大會權限的事項外,所有有關本會的管理事項,均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尤其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h)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l)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九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二. 監事會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連同其中一位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一.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之上呈會員大會及本會的核數師查核。

第二十六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青年影視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inema e Televisão da Juventude de Macau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7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一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青年影視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inema e Televisão da Juventude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青年影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inema e Televisão da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Youth Film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1樓T座。

第三條——本會的創辦宗旨為:

a)鼓勵、支持及向澳門本地有志於電影及電視發展的青年人提供參與及開展創作與演出的寶貴機會,積極為澳門電影及電視藝術發掘及培育具潛質的生力軍;

b)積極為本澳電影及電視青年愛好者發展高度包容及刺激思維之創作平台,給予年輕創作人發揮創意及實踐抱負的機會;

c)提供優質的培訓資源及激發創意的學習環境,盡心協助培育澳門新一代電影及電視製作專才,確保澳門電影及電視藝術的持續發展;

d)舉辦專題講座、影評、書評、座談會、展覽會、作品回顧、培訓班等活動,提高觀眾對本地電影電視製作的重視及欣賞水平;

e)建造澳門與國際間電影電視文化交流平台,致力把澳門的電影及電視作品帶到國際舞台,宣揚和推廣本地電影電視創作;及

f)協助本澳電影電視產業建立與國際優良製作團隊合作的機制,藉此汲取海外豐富的製作經驗及卓越的技能。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 凡年滿十八歲,對電影及電視藝術具濃厚興趣的人士,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並得到一名理事推薦,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升本會的聲譽、促進會員間的合作、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

d)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取得本會各類的資訊和資源;及

e)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a)項、第b)項和第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四分之三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主動要求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理事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

三.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副主席(或稱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四.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二條——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取得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通過聘請社會賢達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f)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六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除法律及本章程明文指定屬會員大會權限的事項外,所有有關本會的管理事項,均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尤其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h)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l)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九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二. 監事會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加任何一位理事聯簽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之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六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存續期、會址、會徽與會章:

(一)從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之社團組織,會址設於:澳門得勝斜路55號。

(二)會徽與會章如下:

會徽,為本會的標誌及象徵,主要在舉辦活動、宣傳刊物、信紙、信封上作本會標誌之用途;

會章,為本會的正式印章,主要是對本會發出之公函、對外文書、銀行支票及一切有效法律文件上作簽署蓋章之用途。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全部章程,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社團聯合總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Guangx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xi Associations General Feder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團結在澳廣西社團、鄉親、友好人士,促進澳門、廣西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協調和帶領澳門廣西社團發展會務,代表本澳廣西社團與國際廣西社團聯繫。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7號友賢大廈1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權利及義務相同,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凡因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產生關係或聯繫的,且已向澳門政府註冊登記的廣西社團,在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下,可申請成為本會社團會員。社團會員須委派一至二人作為代表人以在本會行使社團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2.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產生關係或聯繫的,且已年滿18歲之個人,在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下,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申請手續

1. 社團會員:社團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已成立社團在身份證明局存有紀錄證明書》、《已成立社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在本會作為其代表人之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三張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經會員大會通過又或理事會及會長共同批准後成為社團會員。如社團會員擬更換在本會之代表人,該社團會員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在理事會及會長批准代表人之更換後,方對本會產生效力。

2. 個人會員: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個人身份證件文件副本以及三張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經會員大會通過又或理事會及會長共同批准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之權利:

1. 會員均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3. 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之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會務及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八條

會費之欠繳

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批准,欠繳入會費及年費超過壹年之會員得被取消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

本會章程之違反

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批准,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名譽之會員得被取消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十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在不妨礙本章程第十二條第2款及第3款、第十三條第1款及第十四條第1款之效力下,由會員大會選舉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及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不妨礙本條第4款之效力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2)會長提議及理事會決議通過;

3)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4)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4. 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

會長會

1.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2. 會長會由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任,會長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僅可連任三屆。經會長建議及會長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會長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會長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3. 如有需要,會長會可決議增設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常務副會長的選舉辦法及職權由會長會決議確定,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4.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倘會長因故不能視事而未能作出代任人指定,則由會長會推選的副會長代任之。

5. 會長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

6. 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任,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僅可連任三屆。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2. 理事會設工商、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青年、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三人,部長由理事會內部互選產生,但部長僅可由副理事長擔任。部長出缺時,由部長指定或由理事會推選的副部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增設其他部門或刪減原有部門。

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4. 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理事會推選及會長批准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 理事長、各部部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工作,包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管理及制定本會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及活動。

6.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必要時理事長或秘書長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或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

7. 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1)招聘或開除辦公室秘書等職員,制定其薪金、報酬和執行有關的紀律工作;

2)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3)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賬戶,以及提取和調動銀行賬戶內款項。

8. 理事會可將法定及本章程所定的任何權限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常務理事會。

9. 理事會每年應作年度會務活動總結報告,包括會務收支賬目。

第十四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任,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僅可連任三屆。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監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2. 副監事長及監事協助監事長工作。監事長出缺時,由監事長推選及會長批准之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3. 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必要時監事長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4.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可查閱本會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五條

榮譽職銜

本會各屆榮休的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被會長會敦聘為永遠會長或其他各級榮譽職銜。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長會得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名譽職銜。

第十六條

簽署方式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會長一人簽署或理事長及秘書長二人聯名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辦公室秘書

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會長會及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入會費及年費

本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社團會員之入會費為澳門幣壹仟元,年費為澳門幣伍佰元;個人會員之入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年費為澳門幣壹佰元。理事會得調整入會費及年費之金額。

第十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包括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

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Jeffrey Ng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焦雲迪

陳偉成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霞

程曉東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O President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ou Peng

Chan Chung Wai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Wu Long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財務總監

張建洪

盧保康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陳大華

羅美玉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張治華

黃偉岸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O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陸濤

許秋芬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張致中

蘇隆全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長

會計主管

邱慧珠

葉夢冰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陸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