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批示:

李雁玲——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九日以個人勞動合同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其擔任同一職位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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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預算管理暨會計處處長的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Elsa da Silva,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批示:

鄭正付——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財政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馬占士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自本年二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陳倩瑩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在文化產業基金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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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表 揚

在梁勵因退休而卸任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之際,對她在多個職位上為澳門教育所作出的重要貢獻,以及卓越的敬業精神和優秀的專業領導能力,本人特予嘉許。

梁勵於一九八二年進入教育暨青年局工作,先後擔任小學教師和中學教師,以及多個主管職務,包括公立中學校長、學校督導員和廳長;二零零零年八月起擔任副局長,二零一一年三月至今,獲委任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梁勵擔任公職超過三十五年,一直勤勉敬業,表現出高度的工作熱誠和使命感。她熟悉學校的運作和青年工作,對教育暨青年局各部門的管理有全面而深刻的認識;擔任副局長和局長期間,持續完善各項政策和機制,對非高等教育和青年工作素質的提升作出了重要貢獻。二零一六年獲特區政府頒授教育功績勳章。

基於梁勵卓越的敬業精神、專業領導才能,以及長期服務澳門教育所作出的重要貢獻,本人特予公開表揚。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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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韻妮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如下:

郭嘉儀——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公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之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李永其——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孫仲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興——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彥朗——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菊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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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馮渭球擔任審計局高級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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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六款和第七款的規定,以免除開考,透過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黎梓榮以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級在海關擔任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四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十五名之海關副關務督察,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務督察,其名單如下:

副關務督察編號

04921 —— 胡威雄
" 47991 —— 梁漢倫
" 27981 —— 鄭華錦
" 47961 —— 鄭謨琪
" 52941 —— 黃龍風
" 22940 —— 雷瑞逢
" 04961 —— 李嵐峰
" 72941 —— 譚家基
" 02930 —— 何錦紅
" 54931 —— 盧志雄
" 13961 —— 林智恆
" 15940 —— 陳秀定
" 06941 —— 張永強
" 01940 —— 戴玉燕
" 31901 —— 邱祥熙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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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第三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葉家欣,屬確定委任,獲批給為期九年之長期無薪假,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樹偉及李榮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九職階,薪俸點28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張瑰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六個月,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施榮超,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現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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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堅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鼎志原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林鼎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66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劉蘭清,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寶鳳為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梁寶鳳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一職。

2. 學歷:

——1993年澳門亞洲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2006年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博士。

3. 工作經驗:

——1989年,行政暨公職局技術督導員;
——1989年至1994年,行政暨公職局技術員;
——1994年至今,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
——1994年至1995年,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旅遊司擔任助理;
——1995年至1996年,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旅遊培訓學院擔任助理;
——1996年至1997年,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旅遊培訓學院擔任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
——1997年,行政暨公職局培訓處代處長;
——1997年,以定期委任方式在行政暨公職局擔任培訓處處長;
——1997年至2002年,以定期委任方式在行政暨公職局擔任人力資源廳廳長;
——2002年至2003年,以徵用方式在澳門理工學院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3年至2004年,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2004年至2008年,以徵用方式在澳門理工學院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8年至2009年,以定期委任方式在燃料安全委員會擔任全職委員;
——2009年至2015年,獲委任為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
——2015年至2017年,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活動輔助部部長。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鄭耀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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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法 務 局

聲 明

應岑翠貞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擔任本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即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終止。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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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林健儀,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本局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志明,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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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嘉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79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淑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96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電局第十職階郵差趙文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0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盧石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7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志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0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呂志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5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二職階關務督察陸弟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42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冠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84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鄺麗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3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關燕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3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歐家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0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蔡淑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51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劉少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0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第十職階勤雜人員黃順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89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蕭衛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61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歐文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67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漢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4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診療技術員劉佩球,供款人編號60396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工人林任發,供款人編號6043699,根據第8/2006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蕭杰立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6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25/2017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仕仁擔任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梁仕仁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律學士;
——澳門大學法律導論課程;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碩士學位;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研究生課程結業;
——理工學院中葡翻譯高等專科學位;
——國家行政學院及北京大學合作培養公共管理碩士(MPA)研究生。

3. 職業培訓: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
——ISO基本課程;
——導師培訓計劃;
——政策諮詢與公眾參與課程;
——領導潛能訓練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課程;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課程;
——勞動及勞動訴訟法課程;
——談判及調解課程;
——行政程序法課程;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課程;
——商法課程;
——法律草擬課程;
——IPOR Nível 3。

4. 專業簡歷:

——二零零五年一月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職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零五年七月至二零零六年九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修讀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入職的任職資格課程實習員;
——二零零六年九月至二零零九年二月擔任中級法院人員編制初級書記員;
——二零零九年二月至二零零九年七月擔任澳門監獄編制法律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九年七月至二零一一年七月擔任經濟局編制法律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一年八月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以代任方式擔任經濟局工商業稽查處處長;
——二零一二年七月至今擔任經濟局工商業稽查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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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梁俊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

韋顯貴——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歐陽麗及雷安琪,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關靜兒,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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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陳麗雯、容樹榮及倫玉嫦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4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倩,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偉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5點,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da Conceição Rodrigues Pereira Farr——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潔儀,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九年,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勞動保護處處長李小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小凡及黃信新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薛杰雯原屬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工作,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財政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坤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並根據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慧珊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慧珊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梁焯斌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

張社恆、王志明、袁浩江及余澄邦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

陳觀妹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陳國昌 二等技術員 1
李耀祖 二等技術員 1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梁日昇 二等技術員 1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建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譚巧芸、梁婉兒及吳碧梅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張可珊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湯美嬋、戴婉芳、何嘉欣、劉雨石、吳詠豪、駱浩樑、黃少惠、謝永翔、施志成、蔡建輝、吳綺婷及何卓立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

黃煜銳及鄭文傑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梁雪歡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麥惠嫻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許永昌及鄧子茵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馮少玲、劉惠聯、麥偉權、Da Conceição Ferreira Anita、江琪、胡文鋒、黎志明、梁海峰、李靜欣、葉陳叢娣、陳亞次、何瑞華、江展鵬、司徒玉情、李卓敏、何艷媚、麥嘉敏、胡順玲、葉笑英及郭珮珊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梁麗儀、阮麗琴、葉榕桂、陳惠儀、許銀笑、袁仲嬌及馮美玲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郭小麗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梁清蘭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劉金祥、梁雪珍、郭炳深、區兆棠、杜惠娟、梁婉芬、陳玉芬及招惠卿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梁麗賢、吳振華、吳志榮及余錦明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梁三朱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劉少峰因被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長期絕對無擔任公共職務的能力,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秋菊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180/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林雪環、梁穎冬、呂永新、張健康、何浩揚、蘇敬彬、鄭志豪、岑海珊、蘇奕欽、溫柳寧、周偉業及施艷紅,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核准以下成藥之註冊:

“OPTOLYN-2 EYE DROPS”10毫升眼用滴劑,其註冊編號為MAC-00330;

“OPTOLYN-4 EYE DROPS”10毫升眼用滴劑,其註冊編號為MAC-00331;

“MYCATOPIC CREAM”20克及450克乳膏,其註冊編號為MAC-00332;

“CROTADERM CREAM”15克乳膏,其註冊編號為MAC-00333;

“BECOCET CREAM”15克及450克乳膏,其註冊編號為MAC-00334;

上述成藥之製造商及註冊證書持有人均為“安福化藥廠有限公司”。

———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子婷、鄭偉燊、桂彬、洪永順、鄺納德、雷成龍、盧小花、譚偉書、鄧詩欣、杜展明、袁應杰及黃麗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麗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嘉麗,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鄭光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Trindade dos Santos, Ana Cristina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文案,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b)項及第六款規定,應黃嘉南之要求,終止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定期委任,並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鄺啓俊第D-0212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鄧卜強——應其要求,取消第O-0196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分別取消黃竣立第M-1838號、黃旭雯第M-1840號及蘇婷珍第M-193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頌益投資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284號頌恩中醫綜合診所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漁翁街460號亨達大廈地下X座。

———

百盛綜合診所II,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Parkson II,英文名稱為Parkson Polyclinic II——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1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73號黃金商場閣樓J座,持牌人為啓博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長壽大馬路442號百利新邨地下AN舖。

———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馮麗欣第E-2114號及李秀雯第E-252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楊春光——獲准許從事中醫師職業,牌照編號是:C-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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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麗媛——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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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詠怡——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46。

———

尹淑華——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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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向德仁有限公司發給“德仁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1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賣草地街2-C號裕運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法人地址位於澳門賣草地街2-C號裕運大廈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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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便民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66號以及商號名稱為“便民藥房(下環街店)”的准照,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便民藥房(下環街店)”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之許可失效,營業地點為澳門李加祿街5-B號永益樓B座地下及閣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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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五條第二款a)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文裕為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楊文裕自二零零五年進入公職,期間一直在行政及財政範疇工作,在該範疇工作超過12年。楊文裕於二零一七年八月起擔任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代處長一職,在任期間表現出具備專業能力擔任物資供應暨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管理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零五年十月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民政總署行政技術員;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至二零零九年八月──民政總署行政督導員;
──二零零九年八月至二零一一年一月──澳門理工學院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一年一月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澳門監獄(現稱懲教管理局)技術員;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七年七月──衛生局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七年八月至今──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代處長。

4. 專業培訓:

──「紀律懲處法」課程
──「公共行政實務──公開招標」課程
──「公務採購管理」課程
──「依法行政和廉潔意識培訓計劃」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行政程序」課程
──「勞動關係法」課程
──「澳門稅務入門」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及規劃」課程
──「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公共採購)制度」課程
──「行政及財政管理制度」課程
──「公職法律制度」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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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廳長鄧美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Sandra Maria da Ascenção Joaquim及梁紹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鄭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許偉業及黎浩煜,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林潔婷及李秀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李麗萍,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何錫明,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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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妙瓊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為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梁惠萍回任本局人員編制,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蔡淑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歐家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范愛嫻,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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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翠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崔健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

葉金松,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張澤偉及吳志隆,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潘家麗,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潘翠娟,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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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劉楚遠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江靜欣,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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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盧家業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簡詠喜在本院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霍翰華,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瑩瑩,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馬淑賢,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羅遠根,本學院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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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嘉穎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嘉敏,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倩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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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馮萃業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陳凱琳,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鄭冠業,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士艾及譚德成,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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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吳楚鵬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薛寶健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陳燕霞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羅志偉及劉嘉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劉維傑、朱任志、余景躍、利長成、劉汝康及黃景全,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吳芷玲、陳玉燕、梁煥喜、梁麗芳、梁月蘭、羅群好、林鳳珠、王沁及郭倚顏,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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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應楊詩琪要求,免除其在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職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漢模,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應梁治成及譚慧聰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及一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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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澤武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偉鵬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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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Luís Madeira de Carvalho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鄭皓晴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林嘉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少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40點,並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歐敏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張汝健——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高碧蓮——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蔡麗柔、林立巧及沈曉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督察的薪俸點295點,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馮家怡、郭佩儀及黃慧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張德勇及李逸庭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周子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凌向榮、羅榮昌、袁文龍及黃俊峰——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李展能——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李振裕及王婉芳——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肖雲——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梁積權及楊紹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蔡麗柔、林立巧及沈曉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督察的薪俸點32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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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嘉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俊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陳春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嘉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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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