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廈,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冊第112頁背頁第590(SO)號,該公司為七幅以租賃制度無償批出,總面積14,63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慕拉士大馬路及馬交石炮台馬路,用作澳門發電廠的土地所衍生的權利的持有人。
按照經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30/SAOPH/88號批示更正的公佈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31/SAOPH/87號批示,上述地塊的無償批給由以載於前財政司第264冊第40頁和續後數頁的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公證契約作憑證的修改批給合同規範。
上述地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發出的第105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E1”、“E2”、“E3”、“E4”、“E5”、“E6”及“E7”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7,324平方米、1,605平方米、1,343平方米、4,047平方米、165平方米、84平方米和69平方米。
“E1”、“E2”、“E3”、“E6”及“E7”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7冊第110頁背頁第13913號土地的組成部分,而“E4”及“E5”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4冊第162頁背頁第6996號的土地總面積。其批給衍生的權利以承批公司名義分別登錄於G35冊第10頁背頁第42059號及F6冊第41頁第3502號。
為可於上述地塊組成的土地上興建公共房屋、社會設施及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因此建議承批公司放棄其批給,並獲其接納。
在此情況下,為完備協議的手續,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局作出決議,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聲明放棄上述地塊的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放棄七幅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發出的第105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E1”、“E2”、“E3”、“E4”、“E5”、“E6”及“E7”定界及標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慕拉士大馬路及馬交石炮台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二、上款所述的七幅總價值為$ 91,530,677.00(澳門幣玖仟壹佰伍拾叁萬陸佰柒拾柒圓整),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地塊納入國家私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