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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附件四所規定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去年8月23日*,澳門遭受64年以來最強颱風“天鴿”的吹襲,市面廣受破壞;其風暴潮與時值的天文大潮形成疊加效應,引發澳門多處地區嚴重水浸,導致大面積停電停水,對社會正常運作和居民生活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影響。
* 請查閱:第2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風災期間,保安司轄下各部隊及部門人員全數取消休假,上下一心,各司其職,傾力應對及參與救災:不顧安危,全力搜救受海水倒灌圍困人士;無懼險阻,快速清除各區高危懸掛物及倒塌物,打通大部分主幹道;緊守崗位,維持各口岸秩序及治安,保障滯留旅客人身安全;通力合作,排查各區安全隱患,迅速闢謠,防範社會出現恐慌和有人乘機犯罪;不辭勞苦,確保部門正常運作,並動用了一切可動用的人力和物力協助清障,保障市民如常出行和社區環境衛生。全體人員通力合作,發揮團隊力量,短時間內基本恢復本澳城市容貌和居民日常生活。
保安司轄下各部隊及部門全體人員在颱風“天鴿”襲澳期間,無論在應急、救災或善後等工作上,充分發揚了捨己為人、公而忘私和團體合作的警隊精神;鮮明展現出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的良好品德、專業操守和勇於擔當的警隊形象,社會各界對此均給予高度評價。
基於此,本人現特向參與上述工作的全體人員予以公開表揚,並藉此向其家屬們對警隊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致以衷心的感謝!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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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規定的權限,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海關潛水隊員黎逸紋關員(編號23991)在“天鴿”風災肆虐本澳期間奉召執行搜救任務,在拯救被倒灌海水困於筷子基北灣巴士站附近的三名市民的過程中,黎逸紋面對惡劣的天氣和湍急的水流,以及未知的水下情況,依然臨危不亂,奮不顧身入水搜救,最終聯同團隊成功將三名遇險市民先後救起。
黎逸紋關員無懼犧牲,不惜以身犯險,旨在拯救危在旦夕的生命,出色地履行了保安部隊和部門人員救急扶危的神聖使命,其英勇表現和高尚的人道精神值得稱頌。
基於此,本人現特向黎逸紋關員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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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規定的權限,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海關潛水隊員周偉聲關員(編號81061)在“天鴿”風災肆虐本澳期間奉召執行搜救任務,在拯救被倒灌海水困於筷子基北灣巴士站附近的三名市民的過程中,周偉聲無懼現場凶險的環境,及時為候援的遇險者提供必要的支援,直至各人先後被搜救團隊成功救起,並安全離開現場。
周偉聲關員在危急的情況下仍然沉着冷靜,致力為拯救團隊創造可行條件,確保遇險人員安然無恙,無負保安部隊和部門人員救急扶危的神聖使命,其傑出的工作表現值得稱頌。
基於此,本人現特向周偉聲關員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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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規定的權限,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海關潛水隊員譚順益關員(編號30101)在“天鴿”風災肆虐本澳期間奉召執行搜救任務,在拯救被倒灌海水困於筷子基北灣巴士站附近的三名市民的過程中,譚順益無懼倒灌海水的衝擊,克服船艇猛烈搖晃對搜救工作造成的困難,奮力拯救,最終聯同團隊成功將全數遇險者帶離險境。
譚順益關員在惡劣且危急的環境下捨己為人,克盡己任,表現英勇,充分展現保安部隊和部門人員的高尚情操,以及令人敬畏的服務精神,其傑出的工作表現值得稱頌。
基於此,本人現特向譚順益關員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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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附件G規定的權限,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治安警察局第三警務警司處特別巡邏組隊長曾智明首席警員(編號141961)於颱風“天鴿”襲澳當天,率領其小隊在河邊新街近凱泉灣附近執勤期間,奮不顧身,撲進滿佈油污及漂浮物的洶湧海水中,出色地拯救了一對險被沖走的夫婦;其後率其他三名隊員,凝聚團體力量,在另一處成功協助數名市民安全脫離被洪水圍困之險。
曾智明在上述拯救行動中,充分展現其專業的指揮和靈活的應變能力,完美地呈現了公而忘私,捨己救人的警隊精神,鮮明樹立了紀律部隊人員勇於擔當的警隊形象,其英勇表現是保安範疇全體人員的模範。
基於此,本人現特向曾智明首席警員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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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附件G規定的權限,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治安警察局第三警務警司處特別巡邏組隊員戴達宏警員(編號323111)於颱風“天鴿”襲澳當天,在河邊新街近凱泉灣附近執勤期間,短短數分鐘,該區倒灌的海水急升至頸部,數名市民被洶湧而至的海水圍困。戴達宏不顧安危,與其他隊員發揮團體力量,在滿佈油污及漂浮物的湍急海水中力克各種險情,堅定勇往,成功將受困的所有市民安全救離險境。
戴達宏警員在上述拯救行動中,充分展現出捨己救人,團結互助的警隊精神,樹立了紀律部隊人員甘於承擔的警隊形象,其英勇表現是保安範疇全體人員的模範,值得表揚。
基於此,本人現特向戴達宏警員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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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附件G規定的權限,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治安警察局第三警務警司處特別巡邏組隊員何俊鴻警員(編號338111)於颱風“天鴿”襲澳當天,在河邊新街近凱泉灣附近執勤期間,短短數分鐘,該區倒灌的海水急升至頸部,數名市民被洶湧而至的海水圍困。何俊鴻無懼危險,與其他隊員發揮團體力量,在滿佈油污及漂浮物的湍急海水中奮勇前行,排除重重困難,成功協助受困的所有市民安全脫離險境。
何俊鴻警員在上述拯救行動中,充分展現出捨己救人,團結互助的警隊精神,彰顯了紀律部隊人員勇於擔當的警隊形象,其英勇表現是保安範疇全體人員的驕傲,值得嘉許。
基於此,本人現特向何俊鴻警員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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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附件G規定的權限,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治安警察局第三警務警司處特別巡邏組隊員王秋娥警員(編號273120)於颱風“天鴿”襲澳當天,在河邊新街近凱泉灣附近執勤期間,短短數分鐘,該區倒灌的海水急升至頸部,數名市民被洶湧而至的海水圍困。王秋娥無懼險阻,與其他隊員發揮團體力量,在滿佈油污及漂浮物的湍急海水中克服各種困難,勇往直前,成功協助受困的所有市民安全撤離災區。
王秋娥警員在上述拯救行動中,充分展現出捨己救人,團結互助的警隊精神,呈現了紀律部隊人員敢於挑戰的警隊形象,其英勇表現是保安範疇全體人員的驕傲,值得稱頌。
基於此,本人現特向王秋娥警員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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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附件G規定的權限,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消防局馮少明消防區長(編號407911)在颱風“天鴿”襲澳後,帶領隊員奔赴本澳各處災難現場進行緊急救援工作。在澳門土地廟里的一宗倒塌事故中,該街區唯一出路被堵,居民被困。馮少明率一眾隊員無懼險阻,克服重重困難,在惡劣的環境下連續工作超過二十四小時,最終順利將一個位於高處搖搖欲墜的大型簷篷拆除,重新開通該區對外通道,解除居民的即時危險。
馮少明在上述清障工作過程中,充分展現其專業的指揮和危機處理能力,以及無私奉獻的消防精神,彰顯了保安部隊竭誠為民、勇於擔當的公共形象,其傑出的工作表現值得嘉許。
基於此,本人現特向馮少明消防區長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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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規定的權限,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消防局趙立榮副消防區長(編號431911)在颱風“天鴿”吹襲期間始終緊守搜救工作的最前線,憑藉其專業的領導和組織能力,以及豐富的救援經驗,帶領隊員克服了由惡劣天氣和風暴潮所帶來的各種困難險阻,高效完成各項救援工作,成功在本澳多處救出被潮水圍困的人士和傷者,化險為夷。
趙立榮在搜救過程中無懼逆境、不怕犧牲、甘於奉獻,充分展現澳門特別行政區消防隊員捨己為人的崇高精神和優秀公僕品格,彰顯了保安部隊人員敢於擔當的鮮明形象。其傑出的工作表現,值得嘉許。
基於此,本人現特向趙立榮副消防區長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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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規定的權限,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消防局陳文熙首席消防員(編號429991)在參與去年8月23日*“天鴿”風災搶險善後工作期間,在得悉青洲大馬路一帶水浸情況嚴重,且有人被困待救後,隨即帶領隊員涉水徒步趕赴現場,沿途無懼受淹路面潛藏的安全隱患,以及惡劣天氣和環境所帶來的挑戰,最終成功將兩名被困的傷者救離險境。
* 請查閱:第2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陳文熙在搜救工作過程中所展現的承擔和果斷,彰顯了消防人員的專業素質,體現了保安部隊崇高的服務精神。其傑出的工作表現,值得予以嘉許。
基於此,本人現特向陳文熙首席消防員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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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規定的權限,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消防局蔡余生消防員(編號414151)在“天鴿”風災肆虐本澳期間,一直處於前線救急扶危。在參與十月初五街一店舖的搜救工作期間,面對店舖地窖受淹情況嚴重,受困人員情勢危急,且搜救環境安全風險巨大,蔡余生無懼自身安危,即時進入地窖奮力搜索,最終發現並救出遇難者。
蔡余生在搜救過程中展現其過人的勇氣,以及鍥而不捨的精神,弘揚了公僕崇高的奉獻精神,得到了上級及同僚的讚賞和肯定。其傑出的工作表現,值得予以嘉許。
基於此,本人現特向蔡余生消防員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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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的規定,以及按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透過錄取考試,招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之第十七屆警官培訓課程學員二十名,以填補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二十缺,學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十個;
(二)非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十個;
(三)倘上述第(二)款所述之名額未能完全被填補時,則可由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依總評分次序填補之,相反亦然。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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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的規定,以及按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負責協調及執行第十七屆警官培訓課程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林壘立消防總長
委員:梁志生副警務總長
陳堅良關務監督
陳宇川警司
候補委員:陳健武副消防總長
戴秀菁警司
秘書:徐佩芬關務監督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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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司法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司法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報償、就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司法警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司法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司法警察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司法警察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司法警察局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司法警察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簽署司法警察局人員的工作證及衛生護理證;
(二十七)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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